(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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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一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
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
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
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核动力厂系列:
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研究堆系列
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
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
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
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
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
HAD系列约70个导则
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
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
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
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
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
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
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
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
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
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
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
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
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编号为:HAF·J,HAB等。

如:
HAF·J0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
HAF·J0002 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
HAF·J0007 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
HAF·J0043 核事件分级手册
HAF·J0045 质量保证分级手册
HAF·J0053 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
HAF·J0080 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
HAB·J0086—1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
HAB·J0086—2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
HAB·J0086—4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
HAB·J0086—5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
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
(一)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
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
2. 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
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
3. 安全许可制度:
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及其他在核设施建造前向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核批准获得建造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造。

在核设施运行前应提交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获得装料、调试的批准文件,方可装料、调试;获得运行许可证后,才可运行。

4.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监督员执行安全监督,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停工令,营运单位必须执行。

(二)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共7章34条
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评审工作、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操纵员执照、在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

厂址选定前6个月,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厂址选定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交建造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
堆芯首次装料前12个月,交首次装料申请书及13个文件资料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试运行后,交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
退役活动前两年交退役申请书及3个文件资料。

(三)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新版设计安全规定,新版设计安全规定包括:
1.引言
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
3.安全管理要求
4.主要技术要求
5.核动力厂设计要求
6.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
有2个附件,1个附录
附件Ⅰ、附件Ⅱ分别为“假设始发事件”和“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与规定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录1为规定的补充和说明
“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
(四)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修改的
运行安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引言
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
4.核动力厂调试
5.核动力厂运行
6.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
7.核动力厂修改
8.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9.记录和报告
10.定期安全审查
11.退役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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