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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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节、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管理,确保职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适用范围及定义

2.1定义

2.1.1劳动防护用品:为防止劳动者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而配备的用品和装备,如安全帽、防尘口

罩、防毒面具、工作服、劳保鞋等。

2.1.2福利:指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卫生而发放的洗漱类物品,如洗衣粉、肥皂、

毛巾等。

2.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以下简称劳保福利)

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的管理

3.1安环部是公司劳保福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劳保福利的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审批计划,监督检查劳保福利的采购、发放、保管、维护、校

验及使用等情况。

3.2物供部负责劳保福利的采购,物资库房负责保管、出库工作。

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的采购、验收

4.1劳保福利的采购由安环部提出申请,物供部负责采购。采购时必须按照相关

国家标准,不得购买不符合标准的劳保福利。

4.2劳保福利的采购回来后,由物供部、安环部、物资库房相关负责人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3劳保福利的采购、验收合格标准:

4.3.1劳保福利应具有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

4.3.2劳保福利的产品包装或产品上、使用说明书或合格证上,应标明有效的生

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4.3.3产品标识应有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并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4.3.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五节、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的保管、维护及校验

5.1劳保福利的保管、维护分库房保管及使用部门保管两种。存放库房尚未分发的劳保福利由库房管理员负责保管、维护,已经发放至生产车间的劳保福利由车间

制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5.2劳保福利的保管、维护要求:

5.2.1不得露天堆放,发放至生产车间的劳保福利应该存放至防护用品专柜,由

车间指定专人对其保管并定期维护。

5.2.2劳保福利的保管要做到帐、物一致,按照类别、规格堆放整齐,库房及专

柜要保持清洁、干燥,做好防锈、尘、霉、潮、腐工作。

5.3对于需要定期检测、校验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安环部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具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校验。

第六节、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的发放

6.1安环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发放标准”,列出

岗位劳防用品品种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年限等内容的表格,报公司总经理或生产副总批准后实施。各部门按规定贯彻执行,不准任意变更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6.2新入职员工在经过公司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在人力资源部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上岗证在安环部办理“劳保卡”,并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

品。

6.3领用的防护用品,凡属个人使用的,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根据规定使用周期,照原价百分比计算赔偿补发新的劳防用品。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6.4劳防用品发放执行“劳保卡”管理制度,职工在公司内调动,“劳保卡”应随

人事关系一并转给调入部门。

6.5对长病假、长期脱离原生产岗位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停发,或延长使

用年限。

6.6凡解聘或辞职员工,一律归还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或折价处理。公司内部调

动,凭人力资源部的调工通知单,享用新工种防护用品标准。

6.7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

不准转卖。

6.8凡是从事多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

如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其它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

6.9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接触的种类,选择相应的滤毒罐,每次使用前应仔细

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

6.10劳保福利的发放分个人发放和集体发放两种:

6.10.1个人发放,包括需要在“劳保卡”上登记的劳保福利,如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等,发放时可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持“劳保卡”在安环部开具领料单,持“领

料单”在库房领取;

6.10.2集体发放,包括不需要在“劳保卡”上登记的劳保福利,如防护手套、洗衣粉、毛巾、肥皂、口罩等,发放时由所在单位填写“劳保福利领用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核实人数后在安环部开具“领料单”,持“领料单”在库房领取。

6.11劳保卡管理规定:

6.11.1新入职员工在经过公司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在人力资源部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上岗证在安环部办理劳保卡,并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

品;

6.11.2安环部为员工办理劳保卡时,收取20元押金并开具收据,将盖有公司财

务部印章的“顾客联”交员工进行保存;

6.11.3安环部定期将劳保卡押金收据及现金上交财务部入账;

6.11.4员工领取劳保用品时,必须持本人劳保卡到安环部进行登记,安环部方可

审批领料单;

6.11.5员工在职期间,劳保卡若有损坏、丢失等情况需要补办的,按初次办理情

况处理,收取20元押金,之前的押金扣除,收据收回。

6.11.6劳保卡作为员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个人登记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任何

人不得擅自涂改和损坏;

6.11.7员工在安环部办理辞职手续时,安环部根据员工交回的劳保卡折损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劳保卡押金;若员工劳保卡或押金收据损坏严重、丢失,安环部有权扣除其劳保卡押金,但须在辞职结算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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