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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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检查验收标准

一、总则:

本标准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项目编号1.1—1.7;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项目编号2.1—2.10;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项目编号3.1—3.6。审查项目共25项。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使用于湖北省新开办Ⅱ、Ⅲ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审查,已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换证及许可事项变更检查。

新开办零售企业现场审查项目为:1.1—1.7,2.1—2.8,3.1-3.2,3.4。

已取证企业监督检查、换证及许可事项变更现场审查项目为全部项目。

三、评定原则:

(一)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二)缺陷的判定:检查项目有明显缺陷、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不规范的,本项检查评定为不合格。

(三)合理缺项的处理:凡判定为合理缺项的项目,不须标明“合理缺项”即可。

四、判定标准:

(一)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标准的(合理缺项除外),判定为验收合格;

(二)现场验收结果有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检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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