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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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已经发生
2、基于物权受侵害请求 不动产相邻关系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 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 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 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 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 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 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 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 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概述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 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以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基础和前提 具有强制性 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补偿性 是特殊侵权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 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 标排放;(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 有害物质;(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 孙有礼等18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
万元。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 审判决,判令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 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因贝 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
案例评析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 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 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 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 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 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 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 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 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
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 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 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
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
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
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
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 偿责任。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 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的社会化。
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 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 任的根据。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 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
案例分析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 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 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 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 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 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 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 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 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 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
二、加害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 理解
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 关的立法已不作要求。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 第五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 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损害事实
1、人身权益损失 2、财产权益损失 3、生态权益损失
三要件说 四要件说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
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 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 负责。
案例
河流上游ABC三家化工厂分别排放三类 不同性质的水污染物;其中AB两家化工 厂排放的污染物还会形成强致害性二次 污染物。上述四类污染物造成了下游养 鱼者的财产损失。
问:如何分配三家化工厂的损害赔偿责 任?
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1、基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要求
(1)实际损害尚未发生;加害行为存 在风险可能性;加害人不能通过确定的 事实予以否认
四、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 关系
1、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2、原告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模糊的因果关系wenku.baidu.com
3、被告举证:被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 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
一、赔偿损失 1、一般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环境
污染损害
2、复合污染
(1)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
(2)责任分割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 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 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 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 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 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 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 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 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 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 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 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 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 力。
2、基于物权受侵害请求 不动产相邻关系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 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 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 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 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 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 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 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 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概述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 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以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基础和前提 具有强制性 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补偿性 是特殊侵权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 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 标排放;(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 有害物质;(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 孙有礼等18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
万元。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 审判决,判令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 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因贝 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
案例评析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 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 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 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 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 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 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 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 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
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 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 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
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
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
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
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 偿责任。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 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的社会化。
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 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 任的根据。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 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
案例分析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 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 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 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 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 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 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 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 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 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
二、加害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 理解
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 关的立法已不作要求。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 第五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 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损害事实
1、人身权益损失 2、财产权益损失 3、生态权益损失
三要件说 四要件说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
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 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 负责。
案例
河流上游ABC三家化工厂分别排放三类 不同性质的水污染物;其中AB两家化工 厂排放的污染物还会形成强致害性二次 污染物。上述四类污染物造成了下游养 鱼者的财产损失。
问:如何分配三家化工厂的损害赔偿责 任?
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1、基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要求
(1)实际损害尚未发生;加害行为存 在风险可能性;加害人不能通过确定的 事实予以否认
四、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 关系
1、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2、原告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模糊的因果关系wenku.baidu.com
3、被告举证:被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 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
一、赔偿损失 1、一般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环境
污染损害
2、复合污染
(1)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
(2)责任分割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 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 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 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 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 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 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 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 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 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 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 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 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