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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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建设标准
第一条Ⅰ类、Ⅱ类观测点由国家、省、市地震局按照国家《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地震台站建设规范》等标准选址建设或设立,配备专业观测设备和社会地震观测员。

该类网点应配备由市地震局统一制作的标识牌和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

第二条Ⅲ类观测点设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观测点应具有养殖三种以上动物种类并具有一定的饲养规模,尽可能选择野外生存或散养动物,便于发生群体异常时进行对比判断;同时要有一定深度的水井或池塘、水库等作为观测内容。

(二)观测点周边环境良好,应远离交通枢纽、主干道、码头、采石场、大型施工工地等可能直接影响动物正常生活的声音、振动等干扰源。

观测点要尽量选择靠近断层分布区域,水井要达到一定深度,位于断裂带周围10km内最佳。

(三)观测点应设有固定的社会地震观测员及专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市地震局统一制作的“市地震宏观观测点”标识牌。

观测点要配置电脑、办公桌椅、照相录音和通信上网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观测点所在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地震宏观观测工作,真正做到宏观观测场所、人员及设备的落实。

要建立观
测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观测质量。

第三条Ⅳ类观测点设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观测点应具有一种以上的动物种类或一定深度的水井或池塘、水库等作为观测内容。

(二)观测点周边环境良好,应远离交通枢纽、主干道、码头、采石场、大型施工工地等可能直接影响动物正常生活的声音、振动等干扰源。

观测点要尽量选择靠近断层分布区域,水井要达到一定深度,位于断裂带周围10km内最佳。

(三)观测点应设有固定的社会地震观测员及专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县市区(开发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县市区(开发区)地震宏观观测点”标识牌。

观测点要配置相关设备,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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