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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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
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
××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
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
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
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
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
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本社清产核资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资产总额为____ 元,负债总额为____ 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 元,其中可量化净资产为元。
第十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集体股、个人股设置股权全部量化到个人,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增减)。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可量化资产总值为总股本,折成等额股份,每股人民币元,股金总额元。其中:
集体股股,股金总额元,占 %;
个人股股,股金总额元,占 %;
第三章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二条年月日时为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
第十三条本社股东资格界定分为自然配置、表决配置和出资认购三种类别: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为本社自然配置股东:
1. 原XX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截止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2.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截止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特殊的公民,由理事会审查,经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股东资格、配股份额和配股办法:
1.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界定为本社的出资认购股东:
1.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下列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给予享受本社资产股权配置和认购:
1.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下列人员既不给予经济补偿,也不给予享受本社资产股权配置和认购:
1.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第十四条本社个人股的配置或认购方案,首先由本社社委会理事会提出,交符合本社自然配置股东资格条件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公示5天;再由社委会理事会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修改后提交符合本社股东资格条件的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5天。本社个人股的配置或认购方案,连同公示情况,须报镇政府审核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加以实施。
第十五条经界定,本社共有个人股股东名。其中自然配置股东名,表决配置股东名,出资认购股东名(详见股东名册与所持股份登记表)。
第十六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原则。今后如需扩股,须按市场行为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股东的股权流转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理事会同意,股东代表大会审核通过,本社股东的股权可以在本社范围内依法继承转让赠送,但股东不得抽资退股。
第十七条本社对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股权证书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