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刑化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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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01-08

作者简介:朱 勇(1979-),男,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

轻刑化简论

朱 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轻刑化是客观存在的历史规律,轻刑化思想源远流长,了解轻刑化的动因,掌握轻刑化的规律,领悟轻刑化的思想内涵,对于我国的轻刑化建设必定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对轻刑化思想演进及轻刑化动因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法中的轻刑化建设。

关键词:刑罚;轻刑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图分类号:D924 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9617(2008)03-0378-04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刑罚也有其产生、发展,到逐渐消亡的历史规律,轻刑化贯穿了整个刑罚的历史发展过程。明确这一历史规律,对于陶冶思想理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无疑具有良好的指导作用。

一、轻刑化的定义

轻刑化也称为刑罚的轻缓化,指刑罚向轻缓方向转变的趋势,包括内涵上的轻刑化和外延上的轻刑化。内涵上的轻刑化指刑罚种类轻刑化和刑罚程度轻刑化。种类轻刑化是指在刑种方面刑罚由重到轻,如死刑、肉刑、身体刑、耻辱刑的废除,代之以较为轻缓的刑罚;程度轻刑化是指在某个刑种内刑罚的严厉程度由重到轻,包括执行方式、刑罚的期限或数量的轻缓,如死刑的执行方式由车裂、凌迟、火刑、轮刑转变为枪决、注射,自由性刑期减短,财产刑科罚的财产数量减少等等。

外延上的轻刑化包含立法轻刑化和司法轻刑化两个方面。立法轻刑化是指从刑罚发展史角度,立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转向轻刑化,由严峻转向温和,由犯罪转向非犯罪(即非犯罪化);司法轻刑化是指从司法角度,对犯罪行为处以较轻缓的刑罚,对微罪不处以刑罚或代之以其他处罚措施(即非刑罚化)。

二、轻刑化思想的历史演进

1 启蒙思想家的轻刑化思想

启蒙思想家代表了16世纪到18世纪时期新生的

资产阶级思想的要求,在刑法上, 批判中世纪身份的、擅断的、残酷的、神学的刑罚,为近代刑法学的建立提

出了许多宝贵的观点 。[1]

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格劳秀斯、霍布斯、伏尔泰、狄德罗、爱尔维修、孟德斯鸠等。他们主张刑法要与宗教分离,否定神意是刑法权的根据;提出罪刑法定,反对罪刑擅断;主张客观主义,反对主观归罪;提出罪刑相称,反对滥施酷刑重刑;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刑罚人道主义;提出刑罚目的论,一般预防是主要目的,否定报应刑。

启蒙思想家的刑法观点是近代刑法学的理论基石,尽管有缺点,却为后进者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渊源,也是轻刑化思想的开端。

2 刑事古典学派的轻刑化思想

刑事古典学派是18世纪中叶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刑法学派。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等。他们提出了意志自由论和道义责任论,主张犯罪出于自由意思,并基于此对犯罪负有罪责;深化了启蒙思想家的刑法观点,费尔巴哈 第一次用拉丁文对资产阶级的原则作了如下经典表述: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或者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贝卡里亚提出刑罚要 与犯罪相对称 ,主张刑罚阶梯论,使犯罪行为 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3]65-66,贝卡里亚明确提出刑罚宽和思想,主张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受到他的效果。!!除此之外的

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

[3]42-43

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尽管也有缺点,但其倡导的理论成为近代刑法学的的理论原则,为后来法治国家刑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其轻刑化思想,如贝卡里亚关于死刑废除、耻辱刑、罪刑相称、刑罚的宽和等论述

第4卷第3期2008年7月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y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s)

Vol 4No 3Jul.2008

大大推动了轻刑化的进程,并在实践上推动了法国、俄国等欧洲国家的刑罚改革。

3 刑事实证学派的轻刑化思想

刑事实证学派是指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社会上升到垄断阶段后,在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尤其是惯犯、累犯明显增多的情况下产生的刑法学派。代表人物有龙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李斯特等。他们提出犯罪原因论,反对古典学派意思自由的观点, 认为人们可以对行为作出自由选择,纯属幻想;[1]159主张目的刑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是特别预防,后来发展成为教育刑论,并认为对犯罪者进行再教育是刑罚的本质之一。

刑事社会学派的犯罪原因论指出了刑罚的局限性,并对推动了监狱功能的转变,对刑罚的功能提出了创造性见解,这些思想对轻刑化思想的发展具有良好地启示作用。

4 新社会防卫论的轻刑化思想

二战胜利后,人权和民主思想复苏,罪刑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重新得到重视。制定保障人权和限制酷刑的刑法,提倡犯罪者回归社会的权力等成为普遍的呼声。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为格拉马蒂尔、安塞尔等。该理论主张将社会防卫理念和人道主义理念贯彻到刑法之中,改革现有刑罚制度,主张废除死刑,将刑罚和保安处分合并为刑事制裁的统一体系,安塞尔还提出 四化,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受害人化和社会化,同时,提出国家有使犯罪人重归社会的义务,犯罪人有重归社会的权利。

新社会防卫理论集中体现了轻刑化思想,尽管有理想主义倾向和不足之处,却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和实践也是新社会防卫论的体现和发展。

三、轻刑化的动因

1 社会的发展解放了人们的自由

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不断更迭,不同的社会形态要求不同的社会制度与之相适应,刑罚作为社会制度中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不断向前进化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因生产力水平所限,人们的自由被广泛束缚在生产资料上,犯罪人的生命和身体成为刑罚的对象,而人身自由的剥夺相对次之,这个时期的刑罚也是以生命刑、肉刑和身体刑为核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人们有更大的人身自由,这个时期的刑罚则是以自由刑为核心的。

自由的广泛发展奠定了轻刑化的基础。自由权种类的增加和各种自由权程度的拓展为轻刑化提供了广泛的空间。随着自由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转变到个人本位,最后人们在刑罚上提出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的提出标志着轻刑化从原来的自然状态转变为人文状态,从原来的自发状态转变为自觉状态,这一切是与人的主体性的提升∀∀∀自由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也是轻刑化的根本动因。

2 犯罪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刑罚的功能也具有局限性

社会是充满冲突的,各种冲突的解决方法不可能尽善尽美,每一项制度,每一种方法都是有利有弊的。当冲突无法用合法的、有利的方法解决时,犯罪也就有发生的可能性了。需强调的是,人们的意识也不是绝对自由的,是受各种客观条件制约的,意识的冲突同样是存在的,这种冲突的存在也为犯罪的发生准备了可能性。 对于犯罪的必然性既可以从微观角度观察,也可以从宏观角度观察。从微观角度看到的是具体的犯罪人和犯罪行为,某人之所以犯某一罪行表面上看存粹是偶然的,但偶然性背后存在着必然性。从宏观角度看犯罪的整体状况,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必然要发生特定数量的犯罪,犯罪的必然性就非常清楚,但这种宏观的必然性要通过微观的偶然性表现出来。[4]43刑罚作为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手段沿用了几千年,刑罚的作用是巨大的,很难想象没有刑罚的社会将是何等模样;然而实际上它只是对付犯罪的最后手段,也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刑罚的预防功能是有限的。犯罪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社会的,有家庭的,有个人的;有客观的,也有心理的。刑罚的预防功能在面对复杂的犯罪原因时显得力不从心。表现在刑罚对法盲、藐视法律者、侥幸心理者、激情犯罪者、性情鲁莽者、过失犯、逞强者、头脑简单者的威慑力有限。其次,刑罚具有消极作用。刑罚使犯罪人产生心理上的痛苦,易使人产生性格上的变异;刑罚使犯罪人脱离社会,易受监狱不良风气影响;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这意味着刑罚错判无法得到根本的纠正;刑罚具有不经济性,耗费社会大量的有用资源,包括国家的、社会的和犯罪者本人的。

犯罪的必然性和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那种认为刑罚越重对惩罚和预防犯罪越有利的重刑化思想是完全错误的。迷信重刑化导致的后果也是不堪设想

第3期朱 勇:轻刑化简论#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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