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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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化妆品监管基础知识

一、化妆品定义

1990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013年10月11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分类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分类为: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牙膏。生产许可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蜡基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将在发放化

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将化妆品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我国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类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如下: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原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中规定,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可即时清洗掉和非永久性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作用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原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中规定,凡宣传瘦脸、瘦腿、瘦颈、健腹作用的化妆品,按健美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自2015年6月30日起,宣称美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产品管理。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国产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国家总局负责注册审批,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 20150001”、“国妆特进字J 20150001”。

(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类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为以下几类:

1、发用品:发用品包括一般发用产品和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一般发用品通常指的是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化妆品;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指的是洗发类、润发(护发素)类、喷发胶类、暂时喷涂发彩(非染型)。

2、护肤品:护肤品包括一般护肤产品和易触及眼睛产品。一

般护肤品通常指的是护肤膏霜类、护肤乳液、护肤油类、护肤化妆水、爽身类、沐浴类;易触及眼睛产品指的是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3、彩妆品:彩妆品包括一般彩妆品、眼部彩妆品和护唇及唇部彩妆品。一般彩妆品指的是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眼部彩妆品指的是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睫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护唇及唇部彩妆品指的是护唇膏类、亮唇油类、着色唇膏类、唇线笔。

4、指(趾)甲用品:指(趾)甲用品包括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化妆品。

5、芳香品:芳香品包括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化妆品。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网上备案管理,由属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产品配方与标签标识审核,属地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产品现场检查,备案文号为“鲁G妆网备字2015000001”。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国家总局负责备案审批,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J 20150001”。

三、主要法律法规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分总则、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

生监督机构与职责、罚则和附则六章,共三十五条,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实施细则共分八章62 条,分别为总则、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经常性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罚则和附则。

四、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共分为总则、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学检验方法及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五个部分,该规范是对化妆品原料和终产品卫生要求以及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定,在我国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该规定。下面简要介绍总则部分的内容。

(一)化妆品卫生的一般要求。化妆品应该是安全的产品,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二)化妆品原料的要求。一般而言,化妆品终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料的质量。只有选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性好的原料,才能生产出安全的化妆品。

1、禁止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包括两大类:一类为毒性和危害

性大的化学物质以及生物制剂等;另一类为毒性和危害性大的中草药(包括其提取物及制品),这两类物质均不可用作化妆品的原料组分。

2、限量使用的化妆品原料。这类物质是属于限制使用范围以及最大允许使用浓度的原料,具体限用原料列表见《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当使用这类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包括使用范围、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3、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防腐剂。当使用表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防腐剂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包括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防晒剂。防晒剂是指为滤除某些紫外线,以保护皮肤免受辐射所带来的某些有害作用而在防晒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在化妆品中使用防晒剂时,必须符合表中所述使用范围、最大使用浓度和限制使用条件的规定,并必须按表中标识要求,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5、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化妆品中使用的着色剂必须是表中所列的着色剂(染发剂另有规定),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包括允许使用范围、其它限制和要求。

6、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染发剂。在化妆品中所用染发剂必须是表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包括最大允许使用浓

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三)对化妆品终产品的要求。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上述原料要求。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

(1)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要求。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 500CFU/g。其它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 1000CFU/mL 或 1000CFU/g。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 100CFU/mL 或 100CFU/g。

(2)化妆品中有毒物质的限量规定。化妆品中有毒物质不得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量。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常见污染物限量(mg/kg)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40

砷10

甲醇2000

(四)化妆品包装要求。化妆品的直接接触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各级监管部门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

监督工作。该规范针对以下七个方面对生产企业提出要求。

(一)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二)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三)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四)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五)卫生管理要求

(六)人员资质要求

(七)个人卫生要求

六、化妆品标准

(一)我国现行的化妆品标准

1.产品标准二十九个。如QB/T 1857-2004 润肤膏霜、B/T2286-1997 润肤乳液、QB/T2873-2007 发用啫喱等产品标准;

2.基础标准四个。包括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T 18670-2002化妆品分类、QB/T 1684-2006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5-2006 化妆品包装外观要求;

3.方法标准十三个。如GB/T 13531.1-2008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QB/T 2408-1998 化妆品中维生素E含量的测定等;

4.卫生标准十八个。如GB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

准检验方法汞、GB 7918.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和GB 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

5.其他相关标准。如QB/T 1507-2006 日用香精、B/T 14449-2008 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等。

(二)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七、化妆品原料要求

(一)化妆品原料目录

1. 2011年6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1号),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把进货关,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和使用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

2. 2011年12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乙醇等3种原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500号),具体明确化妆品用乙醇等3种原料的要求。一是乙醇在化妆品产品中可作为溶剂、消泡剂、粘度调节剂、收敛

剂等使用;乙醇含量要求:乙醇(w/%)≥95.0(20℃),乙醇中甲醇体积分数(w/%)≤0.2。二是滑石粉在化妆品中可作为润滑剂、吸收剂、填充剂、抗结块剂、遮光剂等使用;滑石粉中不得检出石棉。三是甘油在化妆品产品中可作保湿剂、降粘剂、变性剂等使用;甘油含量要求:甘油含量(w/%)≥ 95.0,甘油中二甘醇含量(w/%)≤0.1。

3. 2014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1号),规定了现行化妆品产品生产允许使用8783种化妆品原料的中文名称和INCI名称/英文名称。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要求

2011年12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食药监办保化〔2011〕186号),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制定供应商准入要求,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购进的原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质量安全要求,详细规定了具体的审核内容和审核要点。

(三)化妆品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单

2011年5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公布了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

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准备工作

(一)检查准备

1.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等。检查前应预先回顾并熟悉待检查企业卫生许可、产品备案和以往监督检查的详细情况。

2.准备《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执法现场记录设备(如影像、录音等器材)。

(二)检查方式

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实施检查

1.检查组进入企业现场后,应首先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2.听取汇报。了解企业相应证照取得或变化情况(如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等);近期企业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产品备案情况;产品抽验情况;企业过往存在缺陷项目和整改落实情况;监管部门稽查和处罚情况;消费者投诉及不良反应处置情况;了解企业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在企业相关人员配合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件记录、生产现场进行检查。

4.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时记录,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询。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或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5.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汇总检查情况,讨论检查意见。与企业沟通,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经确认,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整改意见,根据企业生产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要求企业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等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由至少2名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6.应及时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直接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生产资质监督检查

(一)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否在许可有效期限内,生产项目是否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查阅资料,查看成品库及相关记录资料。

(二)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了备案(上市后两个月内)。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有效许可批件。

(三)委托生产加工是否取得合法备案凭证。

三、厂房设施监督检查

(一)是否擅自更改已许可的生产场地、功能布局及设施,是否具备“九间三室三库一区”(即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更衣室,检验室,留样室/柜;原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缓冲区)。

(二)是否存在非化妆品物质生产行为。

(三)生产香水、指甲油等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车间,相应防爆设施和机械通风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四)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五)生产车间内墙面、地面、天花板、纱窗、通风排气网罩及地漏等是否有破损、剥落、霉迹、污浊等现象,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和防止虫媒及异味的进入。

(六)更衣室设置的衣柜、阻拦式换鞋柜和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手消毒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

(七)采用消毒处理的车间,机械通风及必要的消毒设施是否正常,是否按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检查设施、记录(包括紫外线消毒记录等)。

(八)生产设备是否出自正规生产厂家,并有相应的标识牌。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转,是否定期维护。(检查维护记录)。

(九)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是否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检查空气净化系统设备和滤膜维护、更换记录,查看洁净度检测报告。

(十)生产用水处理设备是否定期维护和监测生产用水中pH、电导率、微生物等指标。查看维护及检验等有关记录。查看

水质检验报告是否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十一)原料、成品、包材仓库内是否有货物架或垫仓板,货物码放是否离地、离墙、离顶。仓库“四防”设施是否完备。

四、生产过程监督检查

(一)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使用前是否进行清洗、消毒,查看相关记录。

(二)是否在生产车间或更衣柜里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用品。

(三)生产过程是否遵循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按规程进行生产。对照操作规程,查看记录。

(四)生产过程各项原始记录(产品配方、原料称量、批生产、批号管理,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半成品和成品检验记录等)是否规范、详实、完整并有可追溯性。各项记录是否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五)半成品是否经微生物检验合格后进入灌装,查看检验记录。

(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是否无毒、无害、无污染,是否经过严格、严密的清洗、消毒。检查相关设施,使用记录及清洗消毒记录。

(七)是否建立成品检验制度,每批成品是否经微生物等检验合格出厂,查看成品检验记录。

五、原料包材监督检查

(一)是否专库(区)存放、专人保管。

(二)各种原料是否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分批存放;不合格原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查看处理记录。

(三)每种原料是否制作货位卡(标签),张贴或悬挂于容器或包装物表面明显位置,并标识完整的相关信息:品名(INCI名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

(四)是否建立原料和包材采购索证制度,查看原料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完整有效检验报告(或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是否有过期原料或存有禁用物质。

(六)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并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品是否单独存放,查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六、成品贮存监督检查

(一)成品贮存是否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分批存放;不合格品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查看处理记录。

(二)成品入库是否有规范的记录(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入库日期等)。出库是否先进先出,并有完整记录(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查看出相关入库记录。

(三)对照产品标签现场查看成品存放条件是否与产品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四)每批成品是否都有留样,完整记录,规范存放,并保存

至保质期后六个月。从入库记录中随机选定几个产品查看留样记录及样品。

(五)查看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注明产品名称,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应注明批准文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是否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是否夸大宣传、宣称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

七、质检运行监督检查

(一)卫生管理组织架构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抽查制度及运行情况。

(二)设置的专职化妆品卫生管理员是否履行职责。

(三)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化妆品微生物批批检验要求。抽查检验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

(四)是否落实检验室管理制度,抽查检验原始记录是否齐全,并保存(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情况。

(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八、人员卫生监督检查

(一)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

度,每年培训至少1次以上。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每年一次健康检查是否落实。抽查健康证和培训档案。

(二)从事检验工作人员上岗前是否经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穿戴洁净工作服、帽、鞋从事生产活动。

(四)检查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是否存在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喷洒香水等现象。

(五)接触气溶胶、粉尘、挥发性刺激物的工人是否配备防护用具。

九、生产监督管理常见问题

(一)未按《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批准的项目进行生产,擅自生产未经许可的化妆品品种。

(二)擅自改建、扩建生产车间;逾期未办理《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延续手续。

(三)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四)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实施网上备案,

(五)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超限量使用限用物质原料生产。

(六)原料、辅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不符

最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年6月2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

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原料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准用原料目录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 化妆品原料目录需要调整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更新后的目录重新发布。 第九条(新原料)化妆品新原料为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

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

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 (一)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销售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事权,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网格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开展约谈工作。 (二)推行标准化监管。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实务操作手册,明确监管事项和重点,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进一步统一监管尺度和执法标准。 (三)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调研,加强对保健食品会销和电子销售的研究,适时出台有关监管措施。积极探索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备案登记制度。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认真落实保化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计划,加强对台帐建立、索证索票等重点环节,批发市场、超市、药店、专营店等重点场所,问题多发区、主导产业区等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覆盖面,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开展完成好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抽检工作。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重点原辅料、鱼油、阿胶类、染发类、祛斑类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

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特别要开展好美容、美发等化妆品使用环节的产品合法性专项整治工作。 (四)巩固和扩大“打四非”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深化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问题继续一查到底,做到件件有结果,同时,主动出击,对“四非”行为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反弹反复。 三、努力推进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一)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继续扩大哨点规模,完善监测程序和标准,制定监测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监测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工作。 (二)推动监管档案信息化建设。以机构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摸清保化品经营单位底数,健全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电子档案,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四、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一)强化业务培训。围绕监管的形势与任务,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人员和企业人员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 (二)大力鼓励创新。鼓励各食药所在监管实践中,创造新思路、新制度、新措施,并及时予以总结推广。 (三)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省市局有关贯彻落

中国化妆品行业的SWOT分析

中国化妆品行业的SWOT分析 一、优势 化妆品行业的进入不是非常简单的。“商标忠实性”是消费者行为的重要特性之一,而产品的差别是这种商标忠实性的基础。行业内的企业经多年经营,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顾客群体,这些消费者可能喜欢他们产品的功能和质量,或者欣赏他们产品的外观设计、售后服务等等。当消费者习惯于使用某种商品的产品,要消除这种忠实性就必须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产品差别是化妆品的主要进入壁垒之一。 1)纤丝秀发也抗老化 根据欧盟商业部调查显示,2005年的头发类产品营业额比2004年上涨了16%。对于这个不容易有新意的市场而言,16%已经意味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在诉求Home Spa概念以及防晒成分之外,头发的抗老化产品成为2006年的新贵,并且有持续走俏的趋势。 2)在家也能享受美容院的呵护 SPA指是新式的休闲美容方式,即在一个放松、休息、享受的美妙场所,由专业美疗师提供的美疗服务。SPA不是一般的减肥或护肤,而是女人善待自己、护理身心、让身心得到享受与放松的方式,是现代女性消除疲惫,为身心减压的有效手段。以往在化妆品业绩里只占据极小份额,屈居无关紧要配角的家庭洗浴产品,2006年将会令人刮目相看,举凡沐浴乳、泡泡浴液、各种头发保养品,都会以亮丽的姿态与脸部保养品分庭抗礼。此外,这类产品也不再仅仅扮演清洁用品的角色,而上升到能“心理治疗”的高度,以成分中含有舒缓、减压、心灵按摩、排毒功能等诉求,来吸引向往家庭生活的消费者。 3)“绿色”“有机”持续发烧 消费者所重视的生活价值,自然会成为化妆品公司设计产品时重要的考量依据。对天然、纯净、安全、无害的化妆品的需求,是所有爱美的女人共同的愿望,因此,环保、再生、绿色、有机——这几个字眼在2006年将会成为化妆品界的重要表述名词。 4)轻松点击美丽送达 一向以金字塔尖端顾客为服务对象的Giorgio Armani,刚刚于2005年底宣布开设两个直属于公司的入口网站,一个销售香水;一个销售化妆保养品。而在世界各地都有专卖店的The Body Shop,也投入在线购物行列,2005年的业绩较前年大幅增长达57%。2006年里,很多化妆品的大品牌,都将在网上开设直属售卖网站,卖的不是老产品,而是刚上市的新产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2012年12月14日发布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护肤品行业的分析报告

护肤品行业分析报告 一.润肤品中国市场品牌进展历程 在今天的中国,润肤品 / 护肤品差不多从奢侈品变成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 2002 年市场规模约为 165.6 亿元人民币。 2003 年 12 月 11 日,在业界流传四年之久的欧莱雅收购小护士的传言终于成为事实,这不仅标志着国际巨头欧莱雅集团真正踏入了中国的大众护肤品市场,也意味着中国护肤品市场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总的来讲,中国润肤品 / 护肤品品牌进展大致经历以下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 70 年代 ~1982 年):上海品牌垄断国内市场 以上海家化为代表的上海润肤品 / 护肤品品牌在那时风靡全国。至今,专门多人对美加净、郁美净、孩儿面、皇后牌珍宝膏等品牌仍然经历犹新。 第二时期( 1982~1996 年):跨国公司抢滩中国,土洋品牌泾渭分明

这段时期,跨国品牌如欧莱雅、玉兰油、强生、资生堂等纷纷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护肤品 / 润肤品营销真正起步,这些品牌以高定价瞄准高收入的年轻女性。与此同时,安利、雅芳等外国品牌把直销模式引入了中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而广东军团如小护士、丁家宜等上升势头特不快,而大宝集团树立的价廉物美、平民化的品牌路线也特不成功。在那个时期,跨国品牌和本土品牌各自占据着高端市场和中低端市场,正面交锋比较少。 第三时期( 1996~2002 年):本土品牌专业细分市场突围 2002 年的市场规模是 1982 年的 200 多倍。同时,消费者对护肤品 / 润肤品的要求不仅仅停留在滋润肌肤上,还出现了防晒、美白、保湿、祛痘、香熏美容、男性护肤等方面的需求。定位于大众消费品的国内品牌在产品功能上找卖点,从功能市场、细分市场、专业市场上突围。比较成功的有小护士(维他命防晒)、索肤特(木瓜减肥)、丁家宜(一洗白)、珊拉娜(祛痘)、大宝(男士也能够用)等。 第四时期( 2002 年至今):跨国品牌中低端延伸,本土品牌中高端跨越

化妆品监管法规.

化妆品监管法规 一、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化妆品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3年施行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行政法规主要有:1990年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05年施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有:卫生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专门立法。化妆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具有风险性,是特殊产品,因此,对其监管立法也应要求有较高的专业性。但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而是与普通产品一样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至今实施已有20余年了,虽然是行政法规,但却是以卫生部令的形式颁布,与《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的要求不相适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内容总共只有三十五条,其中关于化妆品概念的规定过于笼统,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安全事故处置、广告监管、不合格化妆品召回等许多重要制度都没有涉及,或散落于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太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其次,监管职能交叉。我国目前施行的是化妆品卫生监督与化妆品质量监督并行的监管体制。化妆品质量监管由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管先后由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要同时获得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需要取得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的批准文号。化妆品的标准既有卫生标准,还有质量标准。这种监管体制既造成了监管资源、检验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浪费,也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建立健全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的建议 首先,将“化妆品卫生”与“化妆品质量”统一为“化妆品安全”,为化妆品监管立法指明方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的全部内容。

化妆品监管实务 第一章化妆品监管基础知识 一、化妆品定义 1990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013年10月11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分类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分类为: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牙膏。生产许可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蜡基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将在发放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将化妆品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我国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类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如下: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原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中规定,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可即时清洗掉和非永久性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作用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关于开展化妆品监管试点工作总结

永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化妆品监管试点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计划 2010年,根据省局《化妆品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探索化妆品安全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推动化妆品企业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化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我市制定了具体落实化妆品监管试点实施方案,对辖内化妆品市场进行分类监管。现将2010年化妆品监管试点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0年试点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及时接手化妆品监管 一是高度重视。接到省局和省卫生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职移交工作的通知》文件后,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化妆品移交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指示和要求;二是做好与卫生部门化妆品监管交接。主动与卫生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如期做好监管职能交接;三是做好交接期间化妆品监管。在职能交接期间,妥善做好化妆品安全监管,实行无缝监管,确保在交接期间实施化妆品安全监管到位,不缺位、不越位;四是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通过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登记注册平台收集涉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单位资料,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化妆品调查工作;五是落实监管试点工作。立足于我们永安实际,积极探索县级城乡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模式。 (二)开展宣传培训,营造社会氛围 1、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为确保监督检查活动顺利进行、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相关执法人员在化妆品日常监管和执法水平,我局于去年7月16日组织了相关执法人员学习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局《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文件

精神,进行统一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确保监督检查取得成效。 2、召集全市化妆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召开座谈。去年7月23日,召集了全市主要化妆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23家负责人,召开了座谈会,对化妆品监管和安全管理进行了座谈交流。 3、开展宣传活动,提升群众意识。2010年7月初,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抽调业务骨干,在我市豪门御景广场进行现场宣传。活动中,接待咨询群众500人次,发放化妆品宣传单2000余份,其他宣传材料1000余份。 (三)开展化妆品经营企业调查,摸清化妆品监管家底 化妆品监管职能接管之初,采取了多种形式开展调查摸底。首先,通过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平台调取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基础信息,初步掌握我市化妆品市场基本情况。截止目前,掌握我市有化妆品经营企业(户)188家,使用单位288家;其次,对通过工商局收集的基础信息进行分析归类,分为两类。即一是有实际经营和使用化妆品企业单位,对其进行重点调查和监督检查;二是仅进行工商注册经营和使用范围涉及化妆品企业单位;对其只进行一般性的电话询问了解;最后,向“有实际经营和使用化妆品企业单位”寄发调查表200余份。从收回的调查表情况上来看,目前在我市经营的主要化妆品类别有发用、护肤、香水、美容修饰、特殊用途以及国产进口等,品牌近20个,品种3000余个。 (四)开展市场监管,积极探索监管模式 对全市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性检查,检查以宣传教育为主,着重向各企业单位业主介绍省机构改革的情况和化妆品监管现状,宣传教育业主要落实索证索票和质量验收制度,建立购销台账,并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标签标示是

中国化妆品市场环境分析

中国化妆品市场环境 分析 第一章美容化妆品营销环境分析 第一节宏观环境分析 一、政治与法律环境 国家对美容化妆品市场的整顿源于近几年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对美容化妆品市场多次曝光,成分严重超标、铅汞中毒,针对目前美容化妆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旨在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权益的中消协“2005健康·维权年主题”美容化妆品消费调查活动已经启动。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美容化妆品消费调查,并同期开展消费教育活动。调查期间,其联合地方消协揭露美容化妆品的虚假、夸大宣传,公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和消费者对美容化妆 品市场的满意程度。 通过这一活动,推动相关标准和制度的建立,促进美容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权。美容化妆行业消费投诉致使该行业信任危机重重,但通过对美容化妆品市场近两年的研究

发现,美容化妆品市场并没有因为信任危机萎缩,反而增长更为迅速,并有向国际知名品牌集中的趋势,消费更加理性。而医药企业有在逆向中寻找市场机会的天然优势。 另外,目前我国的美容化妆品行业已发展成为继房地产、汽车、旅游、电子商务与家电产品之后的又一大热点行业。但美容化妆品市场规范程度不高,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宣传屡禁不止,缺乏规范性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消费者因使用化妆品和接受美容服务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仅去年全国就受理美容化妆品投诉2.8万件。 除此之外,我过对于一些医药公司、化妆品、瘦身、丰胸等产品的广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特别是在化妆品这一块。所以,如果要在广告这一块做好那就是不能够有半点的夸大其功效,按照其实际情况出发。这样就要求我们的产品有足够的实力才可以在市场上站住脚。 二、经济环境 总体看,国民经济将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但要高度关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投放过多、国际收支不平衡、能源消耗过多、环境压力加大以及潜在通胀压力上升可能对我国经济带来的风险。 当前,供给条件对我国经济运行的约束较轻,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较高,而资源环境成本又难以构成比较有效的硬约束。在结构矛盾突出、国际收支继续双顺差的背景下,控制货币信贷过快增长的任务仍然比较艰巨。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协调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

中国化妆品市场分析报告

中国化妆品市场分析报告 化妆品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是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巨大变化。1987年的产值仅18亿元,生产企业只有100家左右,发展到2000年,全行业的销售收入已经达138亿元,拥有3000多家生产企业。从1987年到2000年,化妆品行业产值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8%左右。 国际化妆品市场,尽管在过去的几年里,全球许多国家与地区出现了经济衰退,但全球化妆品的销售情况基本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据《国际市场追踪》(MTI)的权威统计报告,国际化妆品市场近年来的增长速度达到20%左右,而另一家全球市场调查公司Euromonitor的调查资料显示,亚太地区化妆品市场增长较快,并预测今后亚太地区还会有较高的发展趋势 1、品牌竞争状况 目前我国化妆品市场上,国际化妆品企业的品牌有: 欧莱雅集团:“巴黎欧莱雅、美宝莲、卡尼尔、兰蔻、碧欧泉、赫莲娜、薇姿、理肤泉、欧莱雅专业美发、卡诗”等。 宝洁公司:“玉兰油、SK-Ⅱ、飘柔、海飞丝、潘婷、沙宣、润妍、伊卡露”等。 联合利华:“夏士莲、力士、旁氏”等。 法国LVMH集团:“迪奥、CD、纪梵希”等 法国产香水:“爱琪美、莲娜丽姿、欧洲之萃、香奈尔”等 巴黎贝丽丝香水有限公司:“贝丽丝” 意大利的“范思哲” 丝宝公司的:“丽花丝宝、舒蕾、洁婷、美涛、柏兰、风影”等。 资生堂的“欧珀莱、资生堂”。 雅芳化妆品公司:“雅芳”。 深圳靳羽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羽西、阿迪达斯”。 安利公司:“雅姿“ 郑明明化妆有限公司的“郑明明”。 自然美(NB)集团的“自然美”。 香港丽丝达:“小护士”。 中国本土化妆品企业的品牌有: 上海家化:“六神、清妃、美加净、佰草集、COCOOL、高夫、梦巴黎”。 北京三露厂:“大宝”。 奥尼化妆品有限公司:“奥尼、西亚斯、百年润发”。 珠海姗拉娜化妆品公司:“姗拉娜品牌、喜肤品牌”。 四川可采实业有限公司:“可采眼贴膜” 广东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雅倩、清逸、佳雪、玉丽”等。

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

化妆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化妆品的概述及分类 (一)、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是以化妆为目的物品的总称,在希腊语中,化妆的词义就是“装饰的技巧”也就是说发扬自身优点,将缺陷加以弥补,在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将化妆品定义为:“是以涂搽、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包括:基础化妆品、美容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三部分。基础化妆品是为了保护皮肤、毛发以及增进皮肤和毛发健康的制品;而美容化妆品是为了修饰脸面、指甲等部位,使之增加美丽而使用的制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面部、毛发等部位具有防御功能的特殊的理化处理的制品。所以不论是化妆品或是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都不同于药品,其目的主要就是清洁、护肤、美化等作用。 (二)化妆品的分类 清洁类、卫生类化妆品:如洗面奶、洁面奶、洁面水、洁面露、洁面霜、面膜、香波、磨面膏、 洗手液、洗发膏、花露水、爽身粉、空气清新剂、去痱水、足粉、古 龙水、洁面嗜喱等。 护肤类化妆品(包括营养类和药物类):如雪花膏、冷霜、营养霜、奶液、蜜、香脂、防裂油、精华素、美白露、防晒霜、防晒水、眼角霜、凡士林、防晒油、紧肤水、收敛水、保湿露等。 护发类化妆品:如护发素、头油、发乳、发蜡、防晒香波、药性发乳、调理香波、须后水等。 美容类化妆品:如胭脂、唇膏(变色和不褪色唇膏)、眼影粉、眼影膏、粉饼、指甲油、香水、脱毛膏等。 美发类化妆品:如摩丝、定型水、定型嗜喱水、染发香波、直发剂、染发膏、染发摩丝、生 发水等。 美容类化妆品:如胭脂、唇膏(变色和不褪色唇膏)、眼影粉、眼影膏、粉饼、指甲油、 香水、脱毛膏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2020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

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如何加强化妆品监管

如何加强化妆品监管 化妆品监管工作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来,如何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就成为食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泸县局紧扣这一课题,深入实际,扎实工作,积极思考和探索化思路。 第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体系不健全,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用来监管化妆品市场的法规依据还是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细则,而且在管理体制上呈现部门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的局面,如美容美发店、理发在卫生行政部门,但其使用的化妆品卫生监管又是食药监部门行使,显然这种体制与妆品行业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创新体制。此外,由于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实行经营许可门对企业经营的动态信息不能实时掌握,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 (二)缺乏统一标准,质量管理滞后 据查,目前我国化妆品产品标准多达18部。多标准体系为实际工作中的标准执例如在对化妆品中所含铅、汞等物质是否允许添加以及添加多少等方面的规定上,缺性规定,使得一些化妆品企业在配方设计时仍有意无意地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由于质量安全控制标准没有统一,直接影响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导致某些化过关,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或不安全。 (三)包装标识混乱无序 这类现象包括一次性化妆品标注不全或无标注内容,多个化妆品共用一个卫生许厂家生产的化妆品用英文标识,进口产品无中文标注、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或批

用途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混用批准文号等。 (四)盲目推介造成伤害,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目前市场上的化妆品种类繁多,良莠不齐,有些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不考虑消全,在根本不了解消费者皮肤状况的情况下,盲目推介化妆品,造成对消费者皮肤的下了终身残疾。有些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广告和宣传品进行虚假宣传,或用不切误导消费者。还有些不法厂家利用名人、明星作代言或“现身说法”,欺骗消费者。 第二、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难点 (一)人员培训不够,队伍素质不强 就泸县食药监局来说,监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尽管监管人员以前从事过药但对于化妆品这一新领域的监管仍感到工作难度极大,虽然省局、市局组织过多次培展了自培,但培训深度和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监管岗位的需要。 (二)基层监管网络薄弱 化妆品监管面广量大、问题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乡镇、街道没有办事机构,制度,但这是个松散型的网络,且无资金支持,很难有效开展协助监管工作。 (三)执法查处存困惑 目前,化妆品监管的法规依据主要还是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主管部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虽然相关机构改革文件已明确化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食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引用该法规查处化妆品违法理和执法文书表述上的困惑。 (四)抽样检测工作有难度 对化妆品进行抽验监测是加强化妆品监管的有效手段,但与药品抽验监测工作相

化妆品行业目前的现状

本文由清飞扬贡献 文档可能在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化妆品行业目前的现状 盼望投机,这几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的老板急于求成。使企业风险增大,问题增多而复杂化,资金的缺乏难于请到上等的管理人才,反过来影响又生产及营销的能力,而没有好的生产及营销能力,便不能获得进一步的资金,老板更急… 化妆品行业是国家投资比较少,机会的行业。 年化妆品行业给国家上缴的税利是亿元。包袱比较轻的行业,同时又是为国家创造高税利,发明大量就业 年是亿元,年是亿元,年是亿元。从几个数字可以看出,化妆品行业为国家贡献是比较大的 随着精细化工、生物科学、资料科学的飞速发展,化妆品既是一个产业也是一种文化。化妆品是多种学科的结晶。细胞科学在皮肤医学中的深入,以及人类基因工程的起动,使化妆品向着更富有深度和广度的方向发展。 国化妆品消费是人均块钱,年代初。年初上升到人均块钱,年上升到块钱,可以说我国化妆品的人均消费水平上升得是很快的 大大地高于全国的消费水平之上,广东、上海和北京三个地区人均消费水平达到元。而发达国家的化妆品人均消费水平为美元。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化妆品的消费市场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护肤类的占护发类的占美容类的占香水类的占护肤类的产品仍然是化妆品消费的主流。 从化妆品的分类看。 美容类的产品上升得很快,从近几年的动向看。有专家预测到年美容类的产品要占到要占到第一位。 年为亿元,国化妆品的销售额年为亿元(人民币)年为亿元。年为亿元,年为亿元。前十五年化妆品的销售额平均以速度递增,最高年份达到至年起,增长率有减缓趋势。 销售额的年增长率曲线,从博雅对护肤品的统计分析来看。有年一个周期的快速增长到略缓,再快速增长再略缓的特点。 每次从曲线开始上升阶段起,博雅发现。市场上就有一个或几个以祛斑、美白为主诉求的产品品牌在作强势促销。 每次的增长速度加快,不过。否就是由这些以祛斑、美白为主诉求的产品品牌所带来、或促成、或形成,博雅还在研究中,尚未确定。但我可以肯定:现在增长减缓,为下一次的高速增长,积蓄力量。 大概归纳出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分析近二年化妆品行业所遇到困难。 对化妆品行业的影响; 国内外经济结构的调整。 走私和假冒伪劣化妆品,市场规范化水平低。对于老实守法的企业形成的冲击,导致了企业的困难; 年外资企业在中国投入的化妆品广告费用是亿元,国外化妆品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冲击。而我国企业的投入还不到 引进外资个项目,年。新增条化妆品生产流水线,随着这些项目的逐步投产,竞争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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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浅谈化妆品经营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 决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备之物。遍布大街小巷的化妆品专卖店及批发市场,销售着品种繁多、琳琅满目的化妆品,与人们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着人们群众的健康安全。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些化学产品有双重性,合理使用能起到美容修饰作用,使用不当则会给人身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药监部门刚刚承接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何顺利履行新职能,有效地加强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成为近期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全面了解化妆品经营行业质量管理情况,我局开展了全市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发现了存在很多问题,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行业监管的层面进行阐述和提出解决对策。 一、监督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很重视,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和海关,各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各有一套规定,这样多部门、多法规、多标准的监管,往往造成企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觉得茫然,也易形成职能重叠交叉,出现监管盲区的不良局面。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药监部门对化妆品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为1989年制定并颁布,该条例中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条例未明确卫生监督和化妆品经营的定义。20xx年的机构改革已明确化妆品的监管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显然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化妆品行业,迫切需要制定新法规来明确执法主体、卫生监督职能和监管范围,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WorldTradeOrganization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单纯以清洁为目的的香皂不纳入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按照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美白新原料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 第十条新原料经注册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的,新原料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及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新原料,国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一、对经营企业要求(一)主动备案,亮证经营。(二)经营人员主动参加健康体检并获取合法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三)索证索票索取产品合法有效资质并建立台账。(四)诚信守法经营,不销售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合要求的化妆品。(五)经营场地卫生干净整洁,与生活用品及其它经营物品隔离分开,并有明显的“化妆品”标牌标识(专卖店除外)。(六)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购买使用。二、化妆品处罚适用法律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该企业停产。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口化妆品案.

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上。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未将其调离者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二)第四十五条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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