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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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调查题目:关于检察工作的一点思考

调查方式:访问相关人员

调查者:

调查目标:了解检查工作,巩固专业知识

调查摘要:检察工作在打击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检察系统在权力系统中的位置,检察系统的发展和展望

调查报告正文:今年暑假很荣幸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实习,短短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学习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在此期间我利用业余时间采访了一些院里的老师,并和同学们进行了探讨,对检察工作有了一点自己的看法。

众所周知检察院在司法系统中的处在监督者的位子,他拥有公安系统和法院双重的“性格”,一方面内部是垂直领导的体制,这一点和公安系统相似,而且可以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职能,另一方面他的设立同法院更为接近,有几级法院就有几级检察院,每一级有几个法院就有几个检察院,在法院开庭时会有相对应的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提起公诉,比如说我们是第五分院,那么我们出庭庭时就必须由五中院的人主持,即必须由五中院受理,即使在基层法院开庭也必须由五中院来主持开庭,这种对应关系说明了检察院和法院的联系有多么紧密。在法院会设立审判委员会在检察院里便有一个类似的机构检察委员会,职能也类似都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

论。而在兼有二者特点的同时检察院还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他的监督职能上,以及承担公诉人的职能上(当然,公安机关可以提出起诉意见,并不代表它拥有提起公诉的职能,而公安机关的可以预审这一点则真正带有审判职能的特点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分为几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监督,即对于法院公安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程序进行监督,在西方的司法系统中注重程序公正,有“迟来的正义不再是正义”的法谚,而在我国对程序公正的重视程度不如西方,当然这一点我们有值得向西方学习的地方。在我国司法系统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有很多的程序上不太符合规定,检察院的职责是纠正并预防之。在另一个方面的监督职能体现在执行监督上,如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当然这个是经历了一个当庭监督倒是事后监督的过程)是否执行了刑罚,一旦发生审判结果不公或其他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并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及时接收犯人,在执行拘役过程中是否符合规定。除了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以及比较特殊的死刑监督等等。检察院还具有审查批准逮捕的职能,以及最重要的审查起诉的职能。

和打击犯罪密切相关的是审查起诉的职能,众所周知,一个公诉案件正常的程序必须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起诉和审判执行阶段。作为斜街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阶段,检察院承担者审查起诉的职能,在现代司法体制下法院的职权性特点在减弱,庭审过程很多时候是由控辩双方主导的,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这一过程很多是在公诉机关也

无法完全保证。人民检察院应该更多地引进人员的,但检察院又面临着财政的困境,没有独立的财政,限制了其发展。

除了这些困难,检察院在权利系统中的位置这个问题也值得关注。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并承担一定的侦查职能,应该说在公检法三机关中“位高权重”,既可以监督法院又可以监督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一样颇受限制,在工作中受公安机关影响较大,因为每个案子首先由公安机关介入的话,他们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并实际控制或关押了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不够负责和专业的话,会直接影响检察院工作的进行。甚至如果公安机关对案子不负责,有舞弊嫌疑,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由公安机关控制检察院在调查取证时会面临着一定困难。当然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但在一些地方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交恶”。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会面临一些阻力,特别是对某些比较特殊的案子,如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利益,由于公安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这样政府施加压力会干扰检察机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强势便可见一斑了。而相对来讲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关系也很微妙,检察机关主要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和法院打交道的,同时他还承担着监督职能我们通常所看到的更多是他的诉讼职能。法院对案情的了解则更为间接,而且法院所承接的案子一般比检察院更多(因为有很大一部分的自诉案件在法院审理,这部分案件是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因此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很多时候检察院和法院可能在是事先对某个案子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未审而判的怪现象。弱化了被告的作用,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一种侵害。这样固然

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可是它既是对别搞权利的侵害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侵害,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不信任。这种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少见,我们要讲司法改革这一点必须得到改变。只有三机关各司其职,互不干预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检察制度从12世纪的法国开始发展经历了法国大革命后由拿破仑法典发展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后来在美国英国等都有不同的发展,直到苏联建立其新型的检察官制度,他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便体现出来。而在中国从清末1906年开始经历了民国的继承发展新中国的起伏波折到如今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建立,未来我们的检察制度会走向哪里,是个未知数。检察权作为一项独特的权力是否应该具有独立性仍有很多人在探讨。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无论他朝那个方向发展,在未来我们都希望他在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正义的道路上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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