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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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业务说明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是指客户在存款时约定存款期限,一次存入本金,整笔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储蓄方式。人民币整存整

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起存金额为50 元,本金一次存入,多存不

限。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相对

于人民币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具有如下特点:

1.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如遇急需,储户可以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2.办理提前支取时,提前支取存款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存款的存期、适用

利率、起息日和到期日从原存款。

3.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办理提前支取的,其未取部分存款以原户名开立新存单继续存储,但不得分开多张存单。

4.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

付利息;约定自动转存的,以原本金与到期税后实付利息之和

为新本金,以原存期为转期后新存款的存期,以到期转存日为

新存款起息日,以到期转存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存期利率为新存

款的利率。

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业务操作流程

开户

1.受理开户申请。

客户申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业务,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见“活期储蓄”);若代理他人办理

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

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并征得其

同意,监护人应按法律、法规关于代理的规定提供相关具有监

护权的证明文件。

客户应填写《个人业务存款凭条》,主要内容包括存款人姓名、存入金额、存期、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向储蓄经办员告知申请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业务和存款金额。

2.审核及开立账户。

①储蓄经办员收到客户的证件和填写的存款凭条后,应认真审核填写要素是否完整准确,内容是否与证件相符,同时辨认证件真伪、核查客户身份,根据存款凭条上客户填写的金额清点现金;在免填单方式下,确认客户身份无误后,根据客户告知金额清点现金。

②储蓄经办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开销户登记簿,通过业务系统开立账户;在免填单方式下,打印凭证须经客户签字确认。系统打印存单(折)后,加盖业务用章及经办员个人名章交付储户。

提前支取

1.客户提前支取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按取款金额填写《个人业务取款凭条》并提供存单(折);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告知储蓄经办员取款金额,将存单(折)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若他人代领,还应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2.储蓄经办员对客户提供的存单(折)和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核对。

3.查验无误后进行提前支取业务处理:

①打印取款凭条、利息清单、新存单(折),并核对打印结果是否正确;

②在免填单方式下,请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凭条;

③根据利息清单进行现金配款,利息清单加盖现金清讫章;

在存单式定期存款部分支取情况下,打印的新存单加盖储蓄专用章和经办员名章;

④将相应的证件、回单、部分支取情况下开立的新存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还客户;

⑤收回的存折破坏磁条并加盖作废章和附件章,收回的存单加盖附件章。

销户

1.客户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销户, 应填写《个人业务取款凭条》并提供存单(折),若销户本息超过人民币

5万元,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告知

储蓄经办员取款金额,将存单(折)和身份证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若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2.按照提前支取业务程序进行凭证打印、客户签字确认、现金配款。

3.在取款凭条、存单(折)、利息清单上分别加盖现金清讫章,收回的存折破坏磁条并加盖作废章和附件章,收回的存单加盖附件章,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4.将证件、回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还客户。

挂失、查询、冻结、扣划

参见“活期储蓄”

现场检查流程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与活期储蓄相同,包括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合规性、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4个方面,具体参见“活期储蓄”。

业务特点及检查重点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开销户登记簿、业务流水账,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筛

选检查样本;

②针对检查样本,调阅、查看对应的分户明细账、业务凭

证;

③召开储户座谈会、翻阅储蓄网点“意见征求簿”,了解业务

办理和纠纷投诉情况;

④调阅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应付未付利息科目分户账,检

查存单管理和应付未付利息提取情况;

⑤调阅录像资料。

2.风险提示

①不符合“起存点”要求,部分提前支取后剩余存款部分不足

50元;

②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未提供有效证件;

③违反规定多次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④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后,违反规定将剩余存款分开为多张存

单;

⑤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后,违反规定将剩余存款新开存单改变

户名或存期;

⑥存单不得预留密码、不得通兑;

⑦大额存单签发未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

⑧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销毁定期存单;

⑨套用、虚开定期储蓄存单,挪用客户存款或截留客户存款

资金进行账外经营;

⑩未按会计核算原则提取应付利息。

检查依据

1.《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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