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办理协议

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办理协议

建设工程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协议

(一)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应加盖乙方指定的印章,如果没有乙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甲方印章式样)(乙方印章式样)

(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的标准表格(签约时另附),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四)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五)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和甲方现场工程师在完工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甲方现场工程师、甲方成本核算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并具备书面盖章确认的文件,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职务)授权代理人:(职务)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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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变更补充协议书(样本)

施工合同变更补充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根据叠翠苑6#楼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并依据叠翠苑6#楼项目中标合同第条“本合同如有补充和变更以补充和变更协议为准”的约定订立本变更补充协议。除本协议书外其余合同、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书为准(对本协议另外签订的补充协议除外)。 一、工程建设地址:嵩县城关镇西关村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叠翠苑6#楼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暂定为26518㎡(含地下室面积) 机构类型:框剪结构,地上二十四层,地下一层为地下室 三、工程承建范围: 1.施工内容:施工图纸所含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含 弱电埋管)、消防等全部工作。 2.施工范围:上下水、电至外墙散水外一米。 四、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本工程建安工程造价采用单位面积包干价,即1290元/㎡

(此价格含文明施工增加费、二次运输费和其它取费及税金,不含社保金,社保金由甲方交纳)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34208220元。 2.本工程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国标GB/T50353-2005为准. 3.本工程预算材料价格因甲方预算价与市场存在差距,甲方应按市场价补足差价。 4.本工程建安造价为包干价,在施工期间如出现材料价格波动,主、辅材以签约当月洛阳市嵩县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信息价为准,超过±5%可以调整。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增减即现场签证按08定额以实结算,人工费调整按53元/工日。 6.单位面积建安造价中不含以下项目: 6.1住户内的厨、卫、卧室的木门; 6.2电梯及电梯安装、调试; 6.3弱电调试及中央空调的安装调试; 6.4煤气及煤气安装、调试; 6.5卫生洁具; 6.6景观照明; 6.7以上各项乙方应负责工程前期的一些辅助工程及暗配管(包括穿铁丝、线盒、钢套管、预留洞)等。 7.基中部分主辅材料的要求如下;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一、目的 规范我司与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已建、在建工程、后续工程预(结)算的管理,结合我司建安工程造价特点,有效地控制建安工程造价,提高项目工程的利润,促进我司的快速发展。 1.施工签证范围: 凡工程承包合同内、外需要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在现场测量,才能计算出实际工程量(或工作量、材料量、人工量、机械量和价等,下同)的工程内容,以及设计修改、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等工程内容的实施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签证管理,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修改(技术变更)办理程序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院和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单;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洽商)。 2.1由设计院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并应加盖设计院公章; 2.2 由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经相关专业工程师和技术主管(或负责人)签字。 2.3 技术变更核定(洽商): 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由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经工程部工程师确认,工程部经理审核。 2.4其办理流程预决算部工程师估价→工程部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咨询单位→工程部经理→〔0.5万元-2万元(含)〕预决算部经理→(大于2-5万元)总经理→〔5-10万元(含)〕执行总裁→〔大于10万元(含)〕董事长→工程部内业→咨询单位→预决算部和施工单位执行→工程管理部备案;所有的设计修改(变更)、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审批完成后,不盖章但由工程部内业登记发放实施。 所有的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和设计变更均应到公司和现场工程部备案,并在变更实施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现场工程师组织预决算部工程师、(咨询单位)、公司临时指派工程相关人员、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对实施结果进行核查。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将工程量直接填写在附表1的实施结果核查记录中;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应进行现场收方,并按规定办理收方签证手续,并将收方单编号填写在相应附表中。实施结果核查完毕后,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将审批完毕的技术变更或设计变更以及核查的结果加盖公章后发给施工单位。 2.5 对于同一施工部位,相同的工作内容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工程修改,应在设计变更或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上注明更改原因,并由预决算部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制度编号:110W902201制度页数:共7页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编制人:盛亚杰审核人:李家东批准人:兰国军 主办单位:设备处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生效日期:2008年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

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 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 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十条现场签证的范围 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

建筑工程补充协议 (2)

补充协议 一、现场签证、设计变更 为了实现工程规范化管理,减少施工过程中的争端,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现,保证甲乙双方权益,特签定内蒙古华美国际汽配城一期工程Ⅱ标段(东区)签证、设计变更补充协议规定如下: 1签证管理适用范围 1.1适用于内蒙古华美国际汽配城一期工程Ⅱ标段(东区)施工范围内所有 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等。 1.2签证、设计变更必须用内蒙标准格式模板。 2现场签证办理规定 2.1签证单签认人员对所经办的签证单负完全责任,保证签证单工作内容 及工程量与图纸准确无误。 2.2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出现不合理的签证,所有签证经办人员必须检查 质量满足要求且亲自丈量数量后才能签字。 2.3现场签证只允许签认工作内容及工程量,严禁直接签认工程造价。 2.4签证工程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必须在签证工程发生后15个日历天 内办理完签证确认手续,不允许超过15个日历天后补签。 2.5签证范围 2.5.1以下情况不允许签证:未发生的工作内容;有发生但不属于甲方责任的 工作内容;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包干费已含及合同约定不另计费用 的工作内容等。 2.6完善有关签证手续制度。 2.6.1签证单内容填写规范化。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签证事由、签证内容、工 程量及依据、签证事件发生起止日期等。填写要工整,宜使用碳素墨水, 不得使用铅笔或红笔等。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一份工程部留底, 一份作为结算资料留底)。不得以复印件作为结算资料。 2.6.2签证实行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在签证完成后由经办部门定期每月报经济 审核部备案。

2.7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签证台帐或档案,编号清楚、装订整齐。 使用标准签证单,不得使用白纸签证。送结算时装订成册,如有图例表示,应附图纸且有监理公司(需设计单位签字的还应有设计单位签字)及工程部经办人、工程部负责人签字,不得随手画图;工程量计算较复杂时应附工程量计算书。 2.8双签制度。所有签证单甲方应有三人或以上人员签字且其中必须有一 人为经办部门经理,否则视为无效。所有签证单签认人员必须签署日期(年/月/日)。未经甲方领导或经办部门经理授权, 甲方其他人员签字无效。甲方经办人员必须在签证单加注审核意见,如工程量属实、具体工程量等。不得使用含糊不清词语,如大概、差不多、可能发生或估计数量等词语。 2.9批准权限。对于工程变更造成签证,引起的造价增加应严格控制,单项 签证工程造价在5千元以下的只需甲方经办部门签认,5千元至1万元由甲方经办部门、经济审核部共同协商处理,超过1万元,报甲方领导。 2.10签证具体办法及注意事项: 2.10.1影响工程造价的签证工程发生时,应通知甲方经济审核部和相关部 门人员参加现场见证工作。 2.10.2如图纸中能计算出数量的,不得再次签证;能在竣工图反映的在竣 工图中反映,不另签证;竣工图无法反映的以签证形式表现。严禁出现签证单和竣工图出现重复内容的情况。 2.10.3如果不能依据施工图计算或过程中的隐蔽工程等需要现场测量、计 算的签证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并组织甲方专业工程师与被授权造价工程师共同参加工程量现场签证,形成书面记录。 2.10.4隐蔽工程签证隐蔽工程如影响工程造价,必须对隐蔽工程数量进 行签证,如挖孔桩的桩长及入岩深度、基坑土质、预埋件、防水层等。 2.10.5变更工程签证签证必须明确是否按变更工程联系单和图纸要求 全部完成及完成质量情况。 2.10.6增加工程签证签证必须明确是否包含在合同范围内以及计算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HY06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绿色保持不变 黄色修改 红色待定 第一条- 制订目的 通过加强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动态有效地控制项目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分包合同等工程变更签证管理。与业主的变更签证处理原则应遵循业主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概念 一、工程变更按发生情况分为三大类: 1.所有由业主发出的工程指令,若含有设计、品质及数量上的改变,都称为“工 程变更”,此为第一类工程变更,分为以下五小类: 1.1由业主下发的工程设计变更; 1.2由业主下发的工程师指令完成合约外工程; 1.3由业主下达的口头指示(并随后书面确认)而产生的变更工程; 1.4由我司提出并经业主、设计单位确认的工程洽商; 1.5由以上引发的经过监理、业主确认的签证。 2.由分包合约条款及责任更改而产生的变更工程,此为第二类工程变更,分为 以下四小类:

2.1因我司自有分包未能履行其责任而需另聘第三方代其执行其部分工程 2.2因业主指定分包未能履行其责任而需另聘第三方代其执行其部分工程 2.3由分包商提出,并经我司确认同意的合约范围变更工程; 2.4因总包合约条款或责任更改引起分包合约责任更改而产生的变更工 程。 3.因我司施工原因或特别安排而产生的变更工程,此为第三类工程变更,分为 以下二小类: 3.1因现场实际情况发生而投标阶段未能预见而发生的变更工程; 3.2因我司施工方案不合理或施工组织安排不合理产生的额外变更工程, 一般以施工签证形式出现; 二、现场签证: 1.所有由于《工程变更指令》引致的返工、窝工及报废等费用、工期等索偿。 2.由业主或我司施工安排的分包商零工使用、代工处理等费用确认。 总之我司或分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认证明,称为现场签证。 所有由于《工程变更指令》引致的返工、窝工及报废等经济索偿,称为现场签证。由分包商提出《施工现场签证单》,并附《现场签证造价估算表》,随《分包商变更工程申请书》一起申报。(删除,替换成黄色) 第四条–各级部门职责 一、对业主变更签证职责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相关事宜补充协议

附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 关于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相关事宜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就项目签订了合同(以下称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下分别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费用支付 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相应价款。第二条:甲乙双方确认并完全同意所有变更/签证均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规定取得,否则均视为无效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条:变更/签证形式要求 (1)变更/签证签发时间及编号; (2)变更/签证要求事项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日期; (3)变更/签证的依据(变更/签证通知单、变更/签证完工验收单;现场测量记录、照片或其它影像资料等作为附件); (4)变更/签证事实的数量(签证内容中不得填报单价或费用); (5)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变更/签证单表格填写。 第四条签证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签证仅对合同工作内容之外且经甲方代表安排实施的事项,合同工作内容之内的事项不准办理签证。 (2)不允许以工日或台班签证。如确需以工日或台班计算,必须说明工作量情况,工人施工起止时间及人数,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甲方代表不

予审核审批。 (3)对于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返工项目,必须注明返工原因,厘清责任。如果涉及到甲方其它原因返工时,乙方应于当日会同甲方代表及成本管理部负责人办理返工量签证;如果涉及到工程量增加且根据变更/签证单等不能计算出增加工程量时,乙方应于该变更/签证完成七天内,会同甲方代表及成本管理部负责人到现场以文字描述或绘制简图等方式确认。 (4)甲方拒绝受理虚假签证、重复签证、过时效签证等未按本合同约定程序办理的相关签证。 (5)超过20万元的签证事项,须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予结算。 (6)签证事项按照“一事一签”,不得几个事项放在一起签证。 (7)变更/签证只签工作量。不能对单价办理签证,单价按照相应合同单价审批程序办理。 (8) 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单,均需按发包人制度流程审批完成盖章后方生效,仅甲方代表签字但未盖章的事项视为无效,乙方申报的变更/签证内容价款确认单,应加盖合同规定的乙方印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9)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甲方印章式样)(乙方印章式样) (10)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乙方未按标准表格填写的,甲方不予审核,甲方未按标准表格填写的,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第五条变更/签证流程 (1)签证在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乙方必须书面上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该权利。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 利辛县安建新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签证变更是指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所发生的且不能在竣工图反映的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所增减的工程签证。一般包含签证单及其附件(原始记录、计量所需附图、反映工程状况变化的影像资料等)。第二条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内容必须办理委托手续,造价超过合同价10%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章工程签证变更办理流程 第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内容发生的 2天内,签署原始记录,并上报项目公司建设管理部。 第四条签证单必须在签证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10 天内(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逾期建设管理部不得受理。 第五条建设管理部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24小时内,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至技术质量部审核。 第六条技术质量部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 24 小时内,对签证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至合约法务部核验。 第七条合约法务部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72小时内,对签证单中的工程数量及价格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报至项目公司领导审批,项目公司领导于24小时内审批完成,审批完毕当天盖章后提交至政府部门审批,政府部门于 5 日内审批完成后返至项目公司。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与施工单位对签证内容有意见分歧时,建设管理部必须在24 小时内签署意见返还施工单位签收并存档;若技术质量部或合约法务部或项目公司领导对签证单有异议时,统一由建设管理部在收到技术质量部或合约法务部或项目公司领导的签署意见后,当天以书面形式将意见返还施工单位签收。

对有异议的工程签证必须在5天内由项目公司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完毕,对签证资料不全造成项目公司不予签认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退回文件 5 日内完善资料重新上报;对不符合签证要求的,不予签认。 第九条上报的签证单必须加盖监理项目章和施工单位章。 第十条涉及工期延期的工程签证需办理工期延期审批手续,三天以内的工期延期由项目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工期延期由项目公司董事长审批。(签证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三章工程签证原始记录的填写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原始记录必须在签证内容发生当天,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原始记录上必须注明工程内容的具体位置和部位,必要时需附图标注,以满足计量、计价要求。 第十三条对可反映工程内容和工程状况变化的现场面貌,一定要拍摄影像资料,作为原始记录与签证单一起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填写要求 第十四条签证单一式伍份:施工单位壹份、监理单位壹份、项目公司贰份、政府部门壹份。(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签证单应注明合同编号并按照项目公司的文件要求统一编号,建设管理部设计台帐,予以登记、存档。 第十六条签证单必须附有工程签证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签证单须注明签证理由,必须和原始记录一致。 第十八条无图计量的签证内容,在签证单上必须注明具体工程量。工程量必须和原始记录凭证中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量一致,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际标准单位或习惯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签证单必须注明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西藏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2、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一切工程必须按照图纸施工。 乙方承建范围不包括门、窗、外墙保温、电梯、总平及室内装修,但电梯井门的门套应由乙方负责。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2014年9月25日 竣工交付正常使用日期:2016年05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有效日历天数天。 如果停电超过24小时以上,由甲方提供备用电源,电费或油费由乙方承担。 变压器的防护由乙方负责。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 4、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合同价款: 合同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大写每平方米贰仟元),合同总价估计为(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元,最终双方以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6、履约保证金及退还 (1)为保证乙方能按约履行,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2)工程施工进度完成11层时,甲方退还保证金的30%,主体封顶后,甲方退还保证金的30%,由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保证金的40%。 7、乙方应当对其全部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一切均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8、乙方应当按国家规定到工程施工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施工人员给甲方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甲方索取劳动报酬。 9、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补办招投标、中标手续,并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10、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工程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为 (1)本补充协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补充协议组成部分,并优先解释适用。 第二条工程管理人员 1、甲方人员 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应当派驻与本工程性质和规模相符且有丰富经验的代表参与工程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明 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与其分包商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3.1设计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须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 计文件资料,由设计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文件。 3.2工程洽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经协商一致调整原施工合同中的非 设计文件事项,在无需另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 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 备忘文件。 3.3现场签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图纸完 成了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但建设单位又发生了设计变更,

导致实际施工现场已完工程拆除,根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核实现场后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3.4提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劳务单位必须填报《工作联系单》,各方达成一致意见,重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附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是办理有关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依据之一。 3.5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艺、材料、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6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造价、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办理。 第二章 第四条职责与分工 建设部:专业工程师初审,项目技术负责人复审,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 技术部:分析签证、洽商的技术可行性,审核技术要求和工程量; 计划部:评审费用的合理性,对签证、洽商编制估算费用,调控预算; 采购部:审查工程量,确定施工单价和总价; 风控法务部:监督全过程; 主管副总:主管工程、采购副总审核; 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管理程序和方法 专业分包队的变更、签证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业主经济签证为依据,根据工程现场情况,专业分包编制、提交经济技术签证单先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相关事宜补充协议样本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相关事宜补充协议样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相关事宜补充协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 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附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关于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签 证相关事宜补充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年月月日日就就项目签订了合同)(以下称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下分别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特签订本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费用支付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相应价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确认并完全同意所有变更//签证均必须按照本 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规定取得,否则均视为无效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条::变更//签证形式要求 (11)变更//签证签发时间及编号; (22)变更//签证要求事项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 日期; (33)变更//签证的依据(变更//签证通知单、变更//签证完工 验收单;现场测量记录、照片或其它影像资料等作为附件); (44)变更//签证事实的数量(签证内容中不得填报单价或费用); (55)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变更//签证单表格填写。

第四条签证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1)签证仅对合同工作内容之外且经甲方代表安排实施的事项,合同工作内容之内的事项不准办理签证。 (22)不允许以工日或台班签证。 如确需以工日或台班计算,必须说明工作量情况,工人施工起止时间及人数,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甲方代表不予审核审批。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33)对于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返工项目,必须注明返工原因,厘清责任。 如果涉及到甲方其它原因返工时,乙方应于当日会同甲方代表及成本管理部负责人办理返工量签证;如果涉及到工程量增加且根据变更//签证单等不能计算出增加工程量时,乙方应于该变更//签证完成七天内,会同甲方代表及成本管理部负责人到现场以文字描述或绘制简图等方式确认。 (44)甲方拒绝受理虚假签证、重复签证、过时效签证等未按本合同约定程序办理的相关签证。 (55)超过2200万元的签证事项,须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予结算。 (66)签证事项按照“一事一签”,不得几个事项放在一起签证。 (77)变更//签证只签工作量。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1. 目的:确认合理的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签证的费用。 2.范围: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 3.职责: 3.1.工程部是签证实施的见证部门。 3.1.1.工程主管对变更及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3.1.2.部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审查。 3.2.计划部是签证及变更的审核部门。 3.2.1.预算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3.2.2.部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费用的审查。 3.3.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3.4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2. 程序: 4.1.工程变更 4.1.1.工程部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较大设计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由副总召集设计、工程、预算、财务等人员,分析问题原因并确定变更措施。为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在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内,对一般性问题,工程部可以直接确定变更措施。 4.1.2.工程部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或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4.1.3.主管副总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指令,并下发给工程部和计划部。 4.1.4.预算员根据变更单确定核实变更费用,经部门经理审查后,将结果制定汇总表送财务部和主管副总。 4.1. 5.主管副总对计划部提供的变更汇总表进行最后审批。 4.1.6.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4.2.签证 4.2.1.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主管要及时进行确认,认真核实签证工程量及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及实施情况。 4.2.2.签证单一式五份由监理、工程主管及部门经理三人共同签认,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 4.2.3.点工签认 4.2.3.1.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认点工形式出现。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管副总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4.2.3.2.点工计价参照当时当地定额站人工价规定,若按定额站规定进行施工有难度,经部门经理认可,以书面形式在签证单上写明原因、工作内容,由预算员、工程部及乙方三方人员共同商定单价。 4.2.4.大型土方工程不得有土方签证单,该项目操作执行《关于建筑垃圾清运及土方工程的管理方法》。零星土方由监理,工程主管和部门经理认真核实后签认工程量。 4.2. 5.每月月底前,工程主管整理本月发生的签证单,制定汇总表后送计划部。 4.2.6.预算员在每月月初根据签证单和汇总表,开始确定核实签证费用,经部门经理审查后,于本月月底前将结果制定汇总表后送财务部和主管副总。 4.2.7.主管副总对计划部提供的签证汇总表进行最后审批。 4.2.8.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4.2.9.工程签证的所有程序完成,原则上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除外)。 5.备注. 5.1.签证确认必须实事求是,并附简图,标明几何尺寸、标高、面积或体积、工程量计算式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完整版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项目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试行) 二0一一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2) 2.工程签证内容 (3)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 (4) 3.1承包单位职责 (4) 3.2监理单位职责 (4)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 (5)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6) 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 (9) 6.附表及附图 (12)

1总则 1.1为加强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规范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流程及费用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 1.3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须遵守“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实,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须严格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4工程签证的支持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 1.5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工程签证费用,可作为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的依据,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只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签证费用才能纳入工程结算内容。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1.6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其他变更。 1.7工程签证:在工程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而

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的凭证。 1.8工程签证必须要“一事一签、随发生随签”,承包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报送的,指挥部有权不予受理。 1.9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是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之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处理。 2工程签证内容 2.1可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 2.1.1因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的约定不符,或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工作内容。 2.1.2承包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施工,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的工程(作)量,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原施工情况的工作内容。对设计变更中属于新增且又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项目,则不属于签证范围。 2.1.3指挥部指令承包单位实施且属于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临时工程(作)量。 2.1.4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及条件限制,或指挥部施工总体部署要求等原因,其他承包单位在严格按照经指挥部、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运作繁等特点,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同时,对于出现非己方原因或者非双方可预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方通过索赔来维护自身权利。可见,签证与索赔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规行为,是顺利履行合同和实现预期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法律武器。一、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主要特征有: 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 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 3、是常规行为。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 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

2、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 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二、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

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

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范本 发包人:___承包人:____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定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 3.建筑面积:________ 4.结构类型:底层为框架结构、地上6+1层为砖混结构。 5.设计单位:________ 6.监理单位: ________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 外墙面砖改为外墙漆 2. 客厅推拉门取消 3. 本工程为满七层,结构找坡 4. 楼梯踏步为水泥砂浆面清光 5. 外墙40 × 40 深灰色栅格取消 6. 厨房与阳台之间门带窗(MC2324)取消,阳台改为封闭式厨房。

7. 其余均按原图施工 三.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记) 1.开、竣工日期 1.1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工期____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四.付款方式 本工程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包干,____元/平方米;在施工过程中,如按甲方要求另增加工程量的,按双方协商价计算;本工程为垫款主体二层,二层预制板安装完毕,甲方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给乙方,主体五层预制板安装完毕,甲方按合同总价的15%支付给乙方,主体七层完工,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内、外装修完工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其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的12%,滞留3%作保质、保修金,等到保质、保修期到后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处理 1.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3. 本补充协议系《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实质性补充,若二者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69692

密级: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编制姚建晨日期2011年8月5日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订记录 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

密级:

密级: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一、目的 (4) 二、原则 (4) 三、适用范围 (4) 第二章概念 (4) 一、设计变更 (4) 二、工程(甲方)指令 (5) 三、现场签证 (5) 第三章办理原则 (5) 第四章部门职责 (6) 一、设计管理部 (6) 二、工程管理部 (6) 三、成本管理部 (7) 四、分类 (7) 五、台帐 (7) 第五章流程及审批注意事项 (7) 一、设计变更、工程指令 (7) 二、现场签证 (10) 第六章附件 (14) 第七章附则 (26)

密级: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集团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工作,以确保其稳妥、有序、高效运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则 1、集团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2、集团所属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具体的操作细则,并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各公司编制的《实施细则》,应报集团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三、适用范围 集团下属各分公司设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 第二章概念 一、设计变更 1.1概念 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单位发起,由设计管理部主办,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经工程部交由承建商施工的涉及结构功能、建筑功能、材料变动等内容的技术经济文件。 1.2主要内容 1.2.1经设计院修正的原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1.2.2由于建设单位经设计院同意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1.2.3由于工程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或由于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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