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工程合同管理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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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工程合同管理精品课程

篇一:东南大学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辅导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合同管理在行业管理、企业经营及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面对国内外建筑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建立工程合同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培养具有较强的合同意识和实际合同管理能力的工程管理专门人才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章内容:

第一节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第二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管理

第三节职业工程师与建设法律/合同管理

第四节本课程主要任务/内容/结构

一、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1) 项目建议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编制设计文件

(4) 施工准备

(5) 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施工执照

(6) 组织施工,做好生产准备

(7) 竣工验收和交付生产

(8) 项目后评价及检验反馈

二、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示意

三、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关系

一、市场经济体条件下的合同管理

(1) 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企业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2) 建筑产品是特殊(复杂)的商品,建设合同更加复杂

(3) 建筑市场主体的合同(索赔)意识极待提高和加强

(4) 重视管理效益,合同中蕴藏着巨大的文字上的经济效益

(5) 熟悉国际惯例,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二、案例分析

⑴业主违约索赔

鲁步革工程的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是由鲁布革工程局(业主)和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实施后不久,承包商即向业主提出“业主违约索赔”。理由是: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三级标准的现场公路,承包商车辆只能在块石垫层路面上行使,引起轮胎严重的非正常消耗,要求业主给予400

多条超耗轮胎的补偿。本来

这是一项不难处理的索赔,当时又有外国专家的帮助可

业主顾虑重重,时间一拖再拖,金额一压再压,最后才补偿了208条轮胎(当时约1900万日元)。对此澳大利亚咨询专家曾委婉地表示,认为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处理得太慢太严。尽管如此,国内有的单位对此却不乏怨言。由于当时到鲁布革参观的人很多,一传十,十传百,引起了一场舆论风波。有的说:“索赔款哗哗地流进了日本人的腰包”,“什么低标价,鲁布革赔掉了一个大窟窿”有的报告文学甚至说成是:“拳击老手打来的一记记重拳”,称“业主输得太残了…….”

实际上,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商的全部索赔金额为万元,仅占合同总额的%。世界银行来华视察的专家以及外国驻现场的咨询专家都认为,这是水电建设项目“少见的低索赔”。

案例分析:

该工程合同价为8463万元人民币,仅为标底价14958万元的%,合同工期为1597天,最后工程实际提前四个月完成。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共发生21起单项费用索赔和1起工期索赔,见下表。

按造成索赔原因分析,由于业主违约引起的索赔有7起,占总数的%,占第一位。由于供应当地材料的指定分包商违约引起的索赔有6起,占总数的%,占第二位。其他单独原因分别引起的次数都很少。

鲁布革工程承包人的索赔总额为万人民币,占合同总额

的%。咨询专家认为:如此低额的索赔在大型国际土建合同实践中是少见的,这是一个不具有普遍性的特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合同工程相对简单,招标时设计达到较好的深度,使得实施中工程变更很少。

2)合同文件比较完善、严密。

3)双方都具有较强的合同意识,能够恪守合同,在处理索赔事件时都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协商解决。

4)日本承包人为了能更好地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忽略了许多根据合同条款可以索赔的事件。如不可预见的较大不良地质条件造成的生产率降低和其后加速施工增加的额外费用;实际地下渗水量数倍于业主提供的数据,造成开挖工作面淹没带来的额外费用;由于人民币大幅度贬值造成成本增加等。

⑵广蓄现象说明了什么?

“广蓄”是指为深圳大亚湾核电站配套的国家重点工程---广州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业主:为“广蓄”电站联营公司,全面推行项目业主负责制,被称为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典范。承包商:为全国建筑业改革的排头兵,创下鲁布革经验的水电十四局。

工程:优质高速完成,用了4年7个月,创造了世界水电建设史上的奇迹。其它国家同类项目一般用6~8年时间。

但是该工程从1988年签订合同以来,由于物价上涨,工程异常艰巨,从~月,承包商实际亏损9248万元,预计后期还将会亏损2020万元,总计达亿元。双方达不成一致,引发了一场“广蓄现象”的大讨论。

案例分析:

对于较长期的合同(一般大于1年),从物价风险角度出发,不应采用可调价合同。

业主从道义上应予以承包商一定的补偿。

⑶国内目前最大的建筑工程合同索赔案件

中建一局四公司于日与北京新万寿宾馆有限公司(简称新万寿宾馆)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一局四公司新万寿宾馆,建筑面积36015平方米,1988年2月15日开工,1990年2月15日竣工。承包总价为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支付。

工程于日竣工交付使用后,甲方拖欠工程尾款万美元以及工程签证款万美元和106万人民币,合计万美元和106万人民币,此外还有应签证而未签证确认的索赔款折合人民币1300多。中建一局四公司在反复催讨无结果的情况下,聘请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于日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被告则以工期拖延和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66万5千美元的反诉。乙方共提出167项索赔项目,经审查有65项因缺乏证据和违反索赔时效规定而无法成立。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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