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刑与富贵: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

礼刑与富贵: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
礼刑与富贵: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

礼刑与富贵: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

【内容提要】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富是财富,贵是权力地位。礼与刑是社会的规范,也就是道德自律与法律强制,是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具。人的行为除了受到道德、法律、财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结构的影响,彼此相互影响而规范着人的行为。当道德的规范作用降低,法律的制裁力量也会随之减弱,财富的作用就会明显,权力的地位则凸现;当法律的制裁作用降低,道德规范也就失去作用,财富的作用就变得突出,权力的地位就成为决定的因素。当财富升到首要地位,道德的规范作用就显得无力,法律的制裁作用也会受到影响,权力的作用则更显至关重要。当权力成为决定因素,道德的规范难以奏效,法律制裁也难以公正,财富则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就需要发挥政治的调节作用。

【摘要题】史海求索

【关键词】道德/刑罚/财富/权贵

【正文】

中华文化孕育中华法系,演化出礼刑共用的伦理化法律制度。这种由道德

自律和法律强制所构成的伦理化法律制度,讲究道德,崇尚礼仪,推广政教,

明正刑罚。道德自律与法律强制相比较,道德自律要求人们积极向善,法律强

制要求人们艮法向善,这是历代统治者所标榜垂范于后世的永远不变的原则。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富是财富,贵是权力地位。富在古代被看做“五福”之一,“听聪而致富”,“听聪则谋当所求而会,故致富”(注:见《尚书*洪范》孔颖达疏。五福: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说明富可以靠经营和智慧得到。贵在古代被看做“王命之官”。按照古代刑法中的议贵的范围,在汉代是县令以上的官,以后则规范到三品以上职事官。富与贵相比较,富者未必贵,致富有多种途径;贵者一定富,致贵则只有

为官一途。

研究道德自律、法律强制、致富之道、为贵之途之间的整合或冲突,就必

须了解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倡行道德,严明法律,鼓励致富,

多途选官,当然是顺应社会的发展。然而,在中国古代相对匮乏的经济条件和

官僚政治体制下,很难看到具体效果。有人说是靠命运,也有人说靠人为;有

人说靠机缘,也有人说靠努力,为什么在同样的条件下会有不同样的结果?如果

纳入政治范围来解释,或许会可以解明其中一些疑惑。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也就是说,政府用行政力量来开导,民众不服从时,就用刑罚来制裁,民众为了避免刑罚而服从,但无廉耻之心而规避;政府用道德力量来开导,民众不服从时,用礼来督促,民众就会有廉耻之心而遵从。根据这个道理,自汉代制定礼刑相辅与以礼入刑的原则以来,就成为古代立法的中心思想。在法制上,虽然代有因革损益,但这种中心思想未变。可以说《唐律疏义*名例》中提出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与孔子所讲的意旨同归。

道德的存在范围原本极为广泛,并没有什么界限,但在古代政治的作用下,

政治规范着道德;把它局限在“五伦”之中。

儒家伦理的“五伦”结构,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是逐渐

演变而成的。在《论语》中记载孔子与其弟子的问答,弟子凡37问,孔子给予

不同的回答,但总的可以归结为“仁”,所以有人称孔学为仁学。“君子务本,

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 (《论语*学而》)。孔子在《论语》

中仅提到亲子关系的孝与兄弟关系的悌。在《礼记*内则》中提到男主外、女主

内。在《礼记*中庸》有“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所求乎

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等记载,疏引郑玄:“中庸者,以其记载

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孙子思』1@@作之,以昭明圣祖之德”。依

郑玄见解,五伦关系是孔子之孙孔^⑷①概括出来的,递衍至孟子,才完全建

立起五伦的理论,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

信”(《孟子*滕文公》)。

梁启超认为:“君如何始得为君,以履行对臣的道德责任,故谓之君,反是则君不君。臣如何始得为臣,以履行对君的道德责任,故谓之臣,反是则臣不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莫不皆然。若是者,谓之五伦。五伦完全成立于相互对等关系之上,实则相人偶的五种方式。”(注: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华书局1924年版。)梁启超强调对等关系,却忽略了制约着“五伦”的上下有别的政治不平等关系,而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不仅在伦理道德中反映明显,而且是用法律加以规范。

众所周知,五伦是在古代社会和君主政治体系中导引出来的,内涵着严格

的尊卑意识。尊卑上下的等级分明,表现为明显的阶级差异,而这种阶级差异

建立在社会政治的基础上,就会出现明显的不平等。以《唐律》而言,虽然朋

友一伦中关于借贷、交易的信,可以属于相互平等,但在违约负债上还是偏颇

于债权人;至于父子、君臣、夫妇、兄弟,都是依照尊卑上下而分出等级差别。

这样,在法律上,官吏、地主所受的法律制裁就有别于平民百姓;在日常礼仪

上,士绅就是不同于普通百姓;在道德规范上,官吏与庶民就是有明显的差别;

在行为规范上,君子就是不同于小人。这种不平等正好反映道德和刑罚的本质,

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政治观。

政治上的尊卑等级在富贵的概念上也有明显的体现。所谓“问国君之富,

数地以对山泽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刀祭器衣服不假;问士之富,以车

对;问庶人之富,数畜而对。”(注:《太平御览》卷471《人事部《富》引

《礼记》曰。)这里完全是按照政治等级而论的,说明富的不平等。对富的追求

也有不同的态度,“儒有不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不祈土地,立义以为土地;

不祈多积,多文以为富”(《礼记*儒行》)的观念,也有“富而可求也,虽执鞭

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的认识,承认富是所

有人都希望的。贵的概念则等级观念更为突出,“夫带三寸之印,拖丈八之组,

戴貂曷鸟之尾,建千丈之城,游五里之衢,走卒警跸,叫呼而行”,(注:《太

平御览》卷470《人事部*贵盛》引《苏子》曰。)这是贵的主要标志。

在中国古代的认识中,富者不见得就是贵,而贵者就一定富。“夫贵者必富,而富者未必贵也,故士之欲贵,乃为官也;然欲富者,非为贵也;从是观之,富,人之所极愿也”(注:《初学记*富贵》。)。发财致富,可以成为每个人的志愿,也是人类的共同欲望。富是人人可求的,贵则不然,在中国古代社

会,贵比富更难求,虽然贵也是人们的欲望,但毕竟取得要有许多条件,正如

孔子所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

仁》)。

既然富贵取之必须有“道”,因此无论是在道德还是在刑罚中,对那种“不道”都有所谴责与惩治。在道德上,要求“富而有礼”(《礼记*表记》),“富而无骄”(《论语*学而》),“富而能臣”(《左传*定公十三年》),“贵

有常尊”(《左传*襄公十二年》),“贵不慊于上”(《礼记*坊记》),“贵而

知惧”(《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对于那种非道致富,富贵而不知用,无不认

为是取祸之渊,称之为三患:“富贵而不知道,适足以为患,不如贫贱。贫贱

之致物也难,虽欲过之,奚由。出则以车,入则以辇,务以自佚,命之曰蹶身

之机;肥肉厚酒,务以自强命,之曰烂肠之食;靡曼皓齿,郑卫之音,命之曰

伐性之斧;三患者,富贵之所致”(注:《吕氏春秋*孟春纪*本生》。)。在刑

罚上虽然没有明显规定富贵的界限,也没有如何处治

富贵的条文,但有对那些非法致富和贵而凌上的行为却有惩罚规定。

如果把礼、刑、富、贵纳入整个社会整体,它们都不是独立的。如果把礼、刑、富、贵纳入政治体系中,则礼、刑、富、贵又不得不服从政治。

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权力是代表社会秩序的主体,“既不是发生于社会冲

突,又不是发生于社会合作;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是教化性的权力,

或是爸爸式的”(注: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70 页。)。这种政治权力形态的本质是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也是绝对的。权力

允许,就是德政;权力不允许,也是理所当然。权力来自最高权力者的意志,

权力的分配是恩典,取得者也要看输诚尽忠的程度。在社会和政权稳定时期,

这种分配和输诚尽忠还可以在制度化共识之下,按部就班地运作。但是,在充

满着危机而混乱的时期,这种分配和输诚尽忠就不可能有制度化的共识,制度

化的规则也难以产生作用。制度规则的破坏意味着政治的昏暗,向当权者输诚

尽忠则成为保证权力和利益的唯一条件。此时,政治权力成为决定因素,成为

结党营私,瓜分经济利益的手段;反过来,结党营私和经济利益也就成为不可

缺的要素,两者互相作用。

可以说“富”与“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推动个人进取和社会进步的动力;“礼”与“刑”是社会的规范,是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政治权力的作用下,道德的原则被破坏,刑罚的公正被扭曲,权力所有者对富贵的追求也表现出不择手段,使社会是非颠倒,风气败坏,人心险恶,贪风盛行。因此,有必要对礼、刑、富、贵四者之间的整合或冲突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现代人们把财富和权力当作一种社会资源,尤其是权力,它在中国古代是一种稀有资源,它不但掌握着其他资源的命脉,而且控制着整个社会,成为决定掌握其他资源的主要条件。权力成为决定的条件,政治的效用就高于一切,

“政治权力成为结党营私,瓜分经济利益与钱财的不二手段。反过来,钱财也成为经营政治势力不可或缺的要件,两者互相搓揉共生”(注:叶启政:《当前台湾社会重利爱财之价值取向的解析》,载《中国人的价值观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987—1008页,台北,汉学研究中心,1992年。)。在中国古代中央集

权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用政治权力来谋取财富,用财富来谋取政治权力,几

乎成为惯例。

在中国古代,财富获得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人的性情都有求财的欲望;

只要不辱祖先的行业,每人都应择一业治生;在一个上轨道的国家,贫穷是可

耻的。求财致富的手段不外乎作力、斗智、争时;出奇创新亦多可致富”(注:

刘翠溶:《中国人的财富观念》,载《中国人的价值观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705—720页,台北,汉学研究中心,1992年。)。这是专门就普通人的财富获

得而言,说明财富的有无不取决于权力的大小,但在中国古代确实存在着权力

的大小决定财富多少的问题,而取得权力实际上也是获取财富的最佳途径。记

得吕不韦在“往来贩贱卖贵,家累千金”(注:《史记》卷85《吕不韦列

传》。)以后,把耕田、经营和当官的赢利进行了比较,得出当官利润最大的结

论,将千金全部投入谋取官职。司马迁在叙述致富的各种途径时,也提到:

“无财作力,少有斗智,既饶争时”的致富的总脉络,同时特别指出“富者必

用奇胜”。在历数致富的事例之后,司马迁得出“富无经业,则货无常主,能

者辐0 61!@?,不肖者瓦解。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臣万者乃与王者同乐。岂

所谓素封者邪?非也!”(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的结论。素封:《史记正义》认为是“不仕之人自有园田收养之给,其利比于封君,故曰素封

也”。司马迁把富有的程度与王公贵族比较,认为这些富有者只能与贵进行比

拟,但不是实际的贵。这既说明了在传统社会的政治权力的决定作用,也说明

了政治权力对财富的控制能力,更表明政治权力对财富有绝对的优势。

道德和富贵实际上是两种价值观念,道德可以称之为理想的价值观念,富

贵则是现实的价值观念。理想是高于现实的,也是基于现实的基础上出现的,

以传统的道德观念对富贵的看法,就可以证明。比如说,“富贵而知好礼,则

不骄不淫”(《礼记*表记》),“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礼记*曲礼》),是基于道德上的认识,因为社会现实就是:骄淫等于招祸之源,“圣人重其道而轻其禄,众人重其禄而轻其道”(《盐铁论*贫富》),期望的是道德,却又不得不看到现实。“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孟子*滕文公上》),

“富者不仁,仁者好施”(《孟子*滕文公上》赵歧注)是对现实批评和感叹,也

是基于现实的提升。“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是基于道德上的劝勉,也是现实生活的提升。从这些道德上的认识来看,可以发现道德观念

上的违道必然会得到相反的效果,而这些效果则是现实的,更主要的则是基于

法律的违犯和政治上的灾难,因为违反道德规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道德的保护,也是维护道德存在的保证。在传统的立法思想屮,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尚书*大传》)。这是中国古代一成不变的立法原则,也是统治者所标榜的德政,但在传统的人治社会,这种原则和德政往往会被扭曲。

道德规范要求人们按一定规范来制约自己的行为,而法律则规范着人们的

行为。由于法律的制裁结果是以强制为前提的,这样法律的执行者就有权力。

固然,法律执行者必须严格按法律实行,但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却始终掌握在

当权者手中。“然其律法简古,文义深邃,治狱之吏非老于案牍者,则未尽知。苟或法司狱成,定拟之际,先失详明,误乖律义,致有轻重出入之非,而况罪

诬于人否,则终身之玷,而死者不能复生。”(注:《律解辩疑所载律文*序》,《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一册,第277页。)虽然国家有律条,官府

有律例的集解、疏义等,但执行者仍然有很大的余地,若是“吹事好求,苛刻

是务”,也就难免出现“以深文巧诋为能,以哀矜勿喜为拙。故入夫罪则旋添

情节以合律妄,引夫例则摘去字句以从招,甚至清托徇人,通贿_鬻于以枉,

其是非之实,又有不可胜言者”(注:(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97《听讼《

前言》引毛恺日。)的现象,那么,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等情

况就不可避免。

在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法律、财富、权力不仅是采取接纳的态度,通

常还加以赞扬。如读书人所强调的三不朽的立德、立功、立言(注:三不朽典出《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便是多数中国人向往的崇高理想。“饿死勿做贼,气死勿告状”(注:(明)张鼐:《宝日堂杂抄》,820页,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

10册。),也是社会上的普遍看法。“崇高莫大乎富贵”(《易《系辞》);“天下之所尊者,富贵也”(《庄子*至乐》);“民之所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商君书*赏刑》);“富贵不还乡,如衣锦夜行”(《史记*项羽本纪》);不

但对于追求财富可以毫不隐讳,而且可以招摇过市。“贪禄者,见利不顾

身”(《淮南子*齐俗训》);“民之于利也,犯流矢、蹈血刃,涉血抽肝以求

之”(《吕氏春秋*节丧》);不但对于追求财富的危险性有清醒的认识,也看到追求财富的犯罪可能性。“万乘之国

,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

取百焉,不为不多矣”(《孟子*章句上》);晏子云:“庆氏之邑,足欲故亡;

吾邑不足欲也,益之邶殿,乃足欲;足欲,亡无日矣!在外,不得宰吾一邑,

不受邶殿,非恶富也,恐失富也。且夫富,如布帛之有辐焉,为之制度,使无

迁也。夫民生厚而用利,于是乎正德以辐之,使无黜慢,谓之辐利,利过则为败。吾不敢贪多,所谓辐也”(《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对于物极则衰、极贵则败及竞争中的残忍性的发展规律也有独到的见解。

无论如何,社会对于财富和权力的追求还是相当激烈的,道德规范、法律制裁也不可能完全制止。在政治主宰社会的时代,财富和权力把人性中的贪婪而邪恶丑陋的一而暴露无遗。苏秦笑他的嫂子“前倨后恭”,他嫂子说:“见小叔子位高金多也”,(注:《史记》卷69《苏秦列传》:苏秦“北报赵王,

乃行过雒阳,车骑辎重,诸侯各发使送之甚重,疑于王者。周显王闻之恐惧,除道,使人郊劳。苏秦之昆弟妻嫂侧目不敢仰视,俯伏侍取食。苏秦笑谓其嫂曰:‘何前倨而后恭也?’嫂委蛇蒲服,以面掩地而谢曰:‘见季子位高金多也。’苏秦喟然叹曰:‘此一人之身,富贵则亲戚畏惧之,贫贱则轻易之,况

众人乎!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于是散千金以赐宗族朋友。”)毫不掩饰对富贵的痴迷》主父偃在贫困时,事事不得遂意,父亲也不认他为子,兄弟们也不收留他,朋友更是弃之而不顾。为了富贵,主父偃倒行逆施,终于为官,这时兄弟朋友们千里来投奔,主父偃不以为礼,与他们绝交,但也没有阻拦住投奔依附的人群,宾客竟达千余人。而主父偃被杀,千余

宾客,却没有一个肯为其收尸(注

:《史记》卷112《主父偃列传》

“游齐诸

生间,莫能厚遇也。齐诸儒生相与排摈,不容与齐。家贫,假贷无所得,乃北游燕、赵、中山,皆莫能厚遇,为客甚困”。及为齐相,“至齐,遍召昆弟宾客,散五百金予之,数之曰:‘始吾贫时,昆弟不我衣食,宾客不我内门;今吾相齐,诸君迎我或千里。吾与诸君绝矣,毋复入偃之门。”“主父方贵幸,

宾客以千数,及其族死,无一人收者,唯独乂 1<5 0@?孔车收葬之。”)。朱买臣担薪贩樵而歌咏于市,其妻嫌其贫贱而离去,故人因其贫穷而羞辱;待朱买

臣富贵,召见其妻,虽然衣食常给,但也不无羞辱,故其妻自杀,而对故人也

都恩怨皆报(注:《汉书》卷64上《朱买臣传》:“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

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咏书。其妻亦负载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

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及官为太守,“入吴界,见故妻,妻

夫治道。买臣驻车,呼令后车载其夫妻,到太守舍,置园中,给食之。居一月,

妻自经死,买臣乞其夫钱,令葬。悉召见故人与饮食,诸尝有恩者,皆报复焉。”)。严助求为会稽太守,是因为“家贫,为友婿富人所辱”(注:《汉书》

卷64上《严助传》。);这正是: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山林有远亲。崇尚富

贵,向往富贵,一旦取得财富和权力,就可以用来报恩报怨。类似这样的事例,

在古代可以说比比皆是,把财富和权力的好处和作用描绘得活灵活现,也把人

性中的邪恶丑陋揭示得淋漓尽致。

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对立,经济上贵族与奴隶、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对立,社会上贵族与平民奴隶、士绅与庶民之间的对立,始终是存在的。这种阶级的对立,使他们上下界限分明,但没有能够堵塞他们的流动。“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在特殊的情况下还可以翻天覆地;而在中国古代长期并存有多种官吏选拔途径,有考核奖惩制度,这就给阶级之间的流动提供了可能。在权力私有,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情况下,追求作官是最便捷也最稳定的发财致富的途径。清代有个布商,以其资本捐了一个实缺通判,按例引见,皇帝问他为什么要捐官,该布商回答:“窃以为做官较贩布生涯更好”(注:(清)朱梅叔:《埋忧集》卷8《捐官》。);这个布商道出大多数求仕人的心愿,无非是为了追逐权与利。无独有偶,早在战国时期,阳瞿大贾吕不韦曾经问其父亲:“耕田之利几倍?”其父回答:“十倍”。不韦又问:“珠玉之赢几倍?”其父说:“百倍”。不韦再问:“立国家之主赢几倍?”其父说:“无数”(注:《战国策*秦策五》。)。吕不韦苦心经营,为相

封侯,富贵达到人臣之极,非一般商人可比。

追求富贵几乎是人们的共同愿望,并不是有人喜欢贫贱,“人多言安于贫贱,其实只是计穷、力屈、才短,不能营画耳。若稍动得,恐未肯安之。须知识知义理之乐于利欲,乃能”(注:(宋)朱熹:《近思录》卷7引张载语,丛书集成新编22册,第388页,台北兰香室1978年版。)。崇势利而轻贫贱是一种革而不去的社会风气,人们都想升官发财,然而官位和财源又不是随处可见,需要争取。当然,自视能力有限,争取不到而自甘情愿,也算得品质高尚的人,但毕竟是有更多不肯罢休的人要来拼命争夺,甚至有些不择手段,这就不仅仅局限十道德,而且关系到法律。求发财而不惜欺诈、逃税、仿冒、勒索,甚至抢劫,这就不能不用法律来制裁;求升官而以官为财源,就不免要贪赃枉法、

官商勾结、官官相护、收受贿赂,甚至蠹国殃民。

在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欺诈、逃税、仿冒、勒索以及抢劫的行为是严加限制的。如唐代《户婚律》中有对债务人不履行或违约的处罚,有对逃避赋税的处罚;《杂律》中有对私铸钱的处罚,有对违反度量衡制度的处罚,有对制造不符合标准而以假充真的处罚;而《贼盗律》更是对危害社会尤其是国家安危的贼盗罪犯的严厉处罚。对于贪赃枉法、官商勾结、官官相护、收受贿赂以及蠹国殃民的官吏的惩处,不但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在行政法规中也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以明代来说,在《吏律》中有33条关于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在《大明令*吏令》中还有20条关于官吏在公务方面的限制,在特别时期还有诏令诰书作为补充,各衙门也有办事的条规。可以说,中国古代对于这些非道德的违法行为处置是很严格的,但就是不能消除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宵夜不遑宁处,无可奈何”(注:《明大诰续编*罪除滥设第七十四》。)?不是法不严,也不是令不行,乃是贪官污吏害之,这正是:“法纪荡然,一部大明律,竟可付之祖龙烈焰火中

矣”(注:(明)伍袁萃:《林居漫录*别集》卷四,第285页,台北伟文出版社影印1976年版。)。贪官污吏不能根除,除了政治体制的决定因素之外,人为的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

在古代,任何制度都是围绕君主专制而形成的,而君主专制又是与人治政

治紧密相连的,其本质特点就在十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例如,战国时期,

齐威王致力图治,严惩不法,就在这时,即墨大夫的“毁言日至”,而阿大夫

的“誉言日至”。齐威王对此表示怀疑,便派亲信前往复查,发现毁誉与事实

相差甚远。原因是即墨大夫刚正不阿,不肯出钱贿赂;而阿大夫则不然,“厚

币事左右以求誉”。齐威王核定事实,夸奖了即墨大夫,并“封之万家”,斥

责了阿大夫,并“烹阿大夫及左右尝誉者”,使“群臣耸惧,莫敢饰诈,务尽

其情”,由此“齐国大治,强于天下”(注:《资治通鉴》卷1《周烈王六年

(前370)》。)。这种明察是非而务尽其情的做法,是大多数君主无法做到的,

因为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君临之术”的基础上,而君统臣以权术,臣事君以权

变,尔虞我诈,就使君臣、上下、左右的政治和人际关系网络变得异常复杂,

可以说是到处是陷阱,步步有危机,无论是君还是臣,略有松懈疏忽,

就有罹难致祸的危险。由于君主和各级官吏的爱憎,各种既定的制度往往难以严格推行,而“大小官员,背公徇私,交通货贿”(注:(清)蒋良骐:《东华录》卷14《康熙二十七年》。),“阿旨曲从,则光宠三族;直情忤意,则参夷无宗”(注:《后汉书》卷78《宦者列传序》。)等社会现象的始终存在,既定的制度又往往成为各级官吏打击报复,勾心斗角,谋取私利的工具。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制度,往往都由他们率先破坏,而他们也是绝难自我约束的。

皇室和官府利用手中的权力,追求财富,忽视道德,破坏法律,给社会带

来的影响是巨大的。“自古乱臣贼子,未有不出于好富贵者也”(注

《古今图

书集成》第30册《皇极典*用人》引司马光《@@书*求用》。)。乱臣贼子当然

不顾道德,而口言道德而追求名利的却是普遍现象。按照传统道德,“名利皆

不可好也,然好名者比之好利者差胜。好名则有所不为,好利则无所不为”(注:

@?曝偶谈》,《说库》本30册,第8页。)。黑格尔

(明)顾元庆:《y d n

§

认为:“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注: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25页。)。在以儒家思想为准绳的中国古代

社会,确实有一些“生活淡薄,性格思贞,看到百姓的饥寒认为是自己的过失,

以他的皇帝不像尧舜那样为耻辱。一言一动都要说古代如何,先王如何。作官

办事则坚守祖宗朝的成法。不怕挫折,不怕牺牲”(注:吴晗:《论海瑞》,

《海瑞集代序》中华书局1962年版。)。但谁也不能忽略这些饱读经书的人要

想实现自己的价值,就必须为官的事实。“迨得官则又有今时应官之道”(注:

《海瑞集》下编《赠廖锦台膺首荐序》,第389页。),不管他们怎样崇尚道德,

一旦进入官的行列,就变得势利起来。“一贪利,便只顾自己手底肥,囊中饱,

不顾羞耻,因而不顾王法,不顾天理”(注:(清)东鲁古狂生:《醉醒石》,上

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09页。)。而那些“或口谈性命之言,而身冒贪

污之行;或外视温厚之貌,而中藏毒忌黯浊之心;或始而卓越峻洁凛不可犯,

终而丧其所守,流于污下而不羞者,则其所学,不过欺世之机械,钓名之筌蹄

耳”(注:(明)杨继盛:《杨忠愍集》卷3《寿韩苑翁尊师老先生七十一

序》。)。这种官僚沽名钓誉,口讲道德却不道德,口云尊法而不遵法,给社会

带来的影响更坏,以至使凡是升官发财者,都是没有良心的人,成为社会的普

遍认识。

社会的认识还是来源子现实,中国古代的皇家、官府对财富资源的控制,使人们看到的是官家才是财富的资源所有者,也是财富的主宰者。有了财富,

没有官府的保护,财富随时都可以被剥夺。有个事例很能说明问题。在明代,云南定远县本来不是一个发达地区,但也不乏富户,当时一个寡妇得到丈夫的一笔遗产,结果被地方官罗织罪名,“酷刑拷讯,至以铁钉钉足,滚汤浇乳,于是悉出所有四万金”,破财而未消灾,寡妇还是含恨而死。官是贪官,而夺是民财,最终结果官没有被惩罚,财依旧归官有,人们也就只好寄托于因果报(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24《戒黩伙*住行*狄知县》。)。只富

应了(注

不贵,富就没有保证,司马迁在《货殖列传》、《游侠列传》中讲到许多大富人,虽然这些富人可以比拟王侯,但他们的财产还是在官府的控制之下,如果官府想制裁他们,派一官即可解决。如汉景帝时,“济南⑨⑥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于是景帝乃拜(郅)都为济南太守。至则族灭⑨⑥氏首恶,余皆股栗”。汉武帝时,王温舒捕治豪猾,“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注:《史记》卷122《酷吏列传》。)。这些所谓的“豪猾”,其中_ 然不免有不法者,但官府灭族收赃,也就不免有夺人钱财之嫌,更给人以财富没有保障的感觉。司马迁对“富者得执益张,失执则客无所之”的看法,是基于执有仁义;“以末致财,以本守之”(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是看到权力对财富的作用。司马迁亲自目睹了在国家迁徙富豪的政策,在这种政策下,许多富豪破产乃至死无葬所,而迁徙富民在中国古代是时时实行的政策。也不能说官就是富贵的保障,“官不与势期而势自至,势不与富期而富自至,富不与贵期而贵自至,贵不与祸期而祸自至”(注:(唐)马总:《意林》卷3节选刘向《说苑》语。)。这乃官场的发展规律,也是官场的现实写照。

从历史事实上去考察,大凡是能够拉关系、走后门、攀亲戚、行贿赂、奉

承拍马的人,比较容易升官;而官商勾结、偷税漏税、贩卖伪劣、投机取巧的

人容易发财;他们都是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所展开的。至于那些贪赃枉法、玩

弄权术、狼狈为奸的人,也比较容易升官;那些打家劫舍、把持市场、走私贩

禁的人,也是比较容易发财的;但他们却是在道德和法律所不容的情况下展开的。无论是在道德和法律边缘上玩火,还是在道德和法律不容下玩命,人的因素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玩火者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逃脱不过道德的谴责; 玩命者应该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但也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打家劫舍可以占山为王甚至夺取政权,把持市场可以用钱打开通途甚至亦官亦商,走私贩禁可以远避山林甚至逃亡海外等等。不管是玩火还是玩命,似乎都逃不过客观规律或历史的制裁。

人的行为除了受到道德、法律、财富、权力诸因素的影响,也受到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结构的影响。以政治、经济而形成的阶级结构,以道德、法律、财富、权力等所形成的社会体系,彼此相互影响而规范着人的行为。当道德的规范作用降低,法律的制裁力量也会随之减弱,财富的作用就会明显,权力的地位则特显凸出。当法律的制裁作用降低,道德的规范也就失去作用,财富的作用就变得突出,权力的地位就成为决定的因素。当财富提升到首要地位,道德的规范作用就显得无力,法律的制裁作用也会受到影响,权力的作用则更显至关重要。当权力成为决定因素,道德的规范难以奏效,法律制裁也难以公正,财富则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出现上述情况,政治的调节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当政治不是以社会、经济环境来调整政治结构,而是凸显政治权力,则难免给社会、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右及

?②原字左车右奏

◎③原字左'?右交

@@原字外1_内亏

?⑤原字第字把弟换成詹

◎⑥原字左目右间字繁体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 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

宫刑 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自动保存的)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自动保存的)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 一、秦朝的民族政策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结束了战国时期纷争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奠定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础。 秦大一统后,国家疆域空前辽阔,中原地区的华夏民族和周边地区少数民族的融合问题显得十分棘手。秦朝首创皇帝制度,秦王嬴政自称“始皇帝”,独揽一切大权,建立了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组织体系,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官职。设置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分管国家各项事务1。“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把全国分成36个郡,由中央直接管辖,一个郡下又分若干县。始皇帝采取了一系列维护国家统一的政策。秦朝颁布统一全国的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车轨;统一文字;修建了从帝都咸阳通往全国各地的驰道;开通联系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修筑长城以及进行大规模的移民等等。这些措施对封建王朝的经济文化发展,巩固国家统一以及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秦朝面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管理,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后各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大都有借鉴和延续秦朝的制度,具体有以下2: 1、在民族聚居地设“道” 秦在征服边疆各少数民族,完成统一大业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并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具体情况进行了特殊的设置。在郡下设“道”是秦始皇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设置,道是县的特殊形态。道的设置,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发端,为后代皇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设置开创了先河。 2、武力征服少数民族 秦始皇统治中原后对少数民族实行的是武力征服的政策,最突出的就是“北击匈奴”和“南平百越”。秦始皇的武力征服统治,虽对我国多民族国家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战争,对被征服者带来了灾难的痛苦,它也加深和激化了秦皇朝内部矛盾,是秦皇朝短命速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3、制定管理少数民族的法律 秦始皇在对少数民族的统治过程中,制定了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民族法,涉及少数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面相当广,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专门治理少数民族的成文法。 4、少量征收、贡献方物 面对靠近内地的少数民族,秦始皇在赋税方面对他们有优惠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摘要 我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演变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变化总趋势是朝者逐渐轻刑化的方向直线前进的,但是中间的反复,呈现出局部的曲线。即唐朝之后民国之前(宋、元、明、清),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中夺的政权的,都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当权者们虽都沿袭唐制,但他们的刑罚力度较前朝又趋野蛮、残酷、落后,并且重新复活了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步步高增。这样又使刑罚返回到奴隶制时期的野蛮、落后与残酷,这是局部的曲线。 关键字:中国、刑罚、五刑、肉刑、自由刑、直线、曲线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一、刑罚的地位 刑罚,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发展与演变受生产方式的制约,所以它的演变与发展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演变的映射。刑罚体系演变与发展的缘由是错综复杂的,比如社会的变迁、政权的更迭、统治者的思想、法律主导文化思想的演变等等。但是它的总的发展与演变趋势是以原始的残暴向着逐渐轻刑化、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的。 二、刑罚发展的历史过程 刑罚首先始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也就是简单的同态复仇。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于此同时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也同样低下,所以惩罚方式简单、残暴、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据《尚书·吕刑》记载最早制定肉刑的是苗部落。肉刑有四种:劓、耳、诼、黥。 到了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的及其野蛮的时代演变而来,所以维护王权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之后,为了统治沦为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商代的刑法也极其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焚、剖心、等。 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制刑罚达到成熟阶段。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和制度化。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上述五刑,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种都属于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是一种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战国、秦朝和汉初都曾沿用。 到了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春秋战国:仍然以奴隶五刑为主,其刑罚体系的残酷性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改变。比如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 到了秦朝,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赀赎刑、株连刑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有这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到了汉朝,社会早已经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没有人生自由的奴隶早已转化为依附土地的农民。肉刑早以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了,同时,统治者也从长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 导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 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 二、黥刑与劓刑: 2.1黥刑: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2.2劓刑: 是中国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鼻子是呼吸空气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没了,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响了人的外形,同时对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残。在中国历史上,劓刑实施的时间之长、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 (自动保存的)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 一、秦朝的民族政策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结束了战国时期纷争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奠定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础。 秦大一统后,国家疆域空前辽阔,中原地区的华夏民族与周边地区少数民族的融合问题显得十分棘手。秦朝首创皇帝制度,秦王嬴政自称“始皇帝”,独揽一切大权,建立了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组织体系,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官职。设置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分管国家各项事务1。“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把全国分成36个郡,由中央直接管辖,一个郡下又分若干县。始皇帝采取了一系列维护国家统一的政策。秦朝颁布统一全国的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与车轨;统一文字;修建了从帝都咸阳通往全国各地的驰道;开通联系长江与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修筑长城以及进行大规模的移民等等。这些措施对封建王朝的经济文化发展,巩固国家统一以及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秦朝面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管理,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后各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大都有借鉴与延续秦朝

的制度,具体有以下2: 1、在民族聚居地设“道” 秦在征服边疆各少数民族,完成统一大业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并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具体情况进行了特殊的设置。在郡下设“道”就是秦始皇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设置,道就是县的特殊形态。道的设置,就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发端,为后代皇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设置开创了先河。 2、武力征服少数民族 秦始皇统治中原后对少数民族实行的就是武力征服的政策,最突出的就就是“北击匈奴”与“南平百越”。秦始皇的武力征服统治,虽对我国多民族国家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战争,对被征服者带来了灾难的痛苦,它也加深与激化了秦皇朝内部矛盾,就是秦皇朝短命速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3、制定管理少数民族的法律 秦始皇在对少数民族的统治过程中,制定了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民族法,涉及少数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面相当广,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专门治理少数民族的成文法。 4、少量征收、贡献方物 面对靠近内地的少数民族,秦始皇在赋税方面对她们有优惠政策,每年只需缴纳少量的赋税。面对偏远的民族地区,秦实际上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引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

【免费下载】中国古代北方民族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北方民族的历史演变 看历史资料的时候,面对着五花八门的民族名称,什么柔然啦,鲜卑啦,扶余啦……,我脑袋中就一个字:乱!——这都哪儿冒出来的? 不知道同学们有没有这种感觉?我们工科生纯粹的半拉子历史爱好者,本着“好读书,不求甚解”的态度把对我们中国历史进程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几个民族的历史简述一下就OK ,至于有想深入研究的同志,详情请自己百度。在春秋之前,北方的夷狄对我们华夏民族影响不大,而百越啦,东夷啦,他们都是被我们影响的。而春秋到秦汉其势力范围变化不大,所以我们从秦朝开始。民族的形成跟相同的生活方式有关,而相同的生活方式则来自相同的自然环境。在最早有历史记录的时候,东北地区主要有三个民族,即东胡,濊貊,和肃慎。图中的夫余是濊貊后来的历史称呼。肃慎分布在黑龙江,乌苏里江,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区,靠狩猎和渔猎为生。在松嫩平原上有肥沃的土地,濊貊人即扶余人则以农耕为主。、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古代刑罚都有哪些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312658646.html,春秋中文网DhAo06〗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312658646.html,春秋中文网1V2f8d〗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312658646.html,春秋中文网N8wEks〗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章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312658646.html,春秋中文网bvHK6F〗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中国古代都城的变迁与中华民族的融合

秦、秦汉时期的民族移徙与迁都 中华民族是历史融合的产物,而民族融合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民族迁徙。民族迁徙打破了民族的地域界线,进而造成民族杂居的局面,为民族融合提供了机缘。民族迁徙的过程,也是民族政权经营重心转移的过程,必然会引起都城的变迁。都城变迁适应了民族迁徙的要求,推动着民族融合的步伐,反映着民族关系的变化。有人把中华民族的融合比喻为滚动的雪球,她以华夏——汉民族为核心,以中原地区为始点[1],以国都运动方向为路径,不断地滚动,越滚越大,最终融为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在黄河中下游及长江中下游地区已经出现了许多部落和部落联盟,其中的黄帝、炎帝、蚩尤、颛顼等部落逐渐强大起来,华夏族的产生就始于这些部落间的战争、交往和融合。据《史记?五帝本纪》等记载,黄帝原居轩辕之丘,后迁居涿鹿,他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战胜炎帝后,徙都于轩辕之丘、彭城、曲阜等地。后炎、黄两部融合,形成华夏族。东夷颛顼族西移与华夏族融合,建都于帝丘。在尧舜时代,尧都平阳,舜先后以蒲坂、平阳、潘、涿鹿为都,禹都安邑,后徙都阳城、阳翟。远古时期都城变迁反映了中原先民各部落在向外发展中相互冲突、相互融合的过程。夏、商两代,都城变动不居。夏先后都有阳城、阳翟、斟寻、原、老丘、西河、洛内等地。商朝更是“不常厥邑”,立国前迁都八次,灭夏后又迁都五次。“商人屡迁,前八后五”,先后有蕃、商、砥石、西亳、傲、相、邢、殷、朝歌等地做过商朝的都城[2]。都城变迁是民族迁徙的确证,反映了部族征服的需要和民族融合的趋势。民族迁徙带来都城转移,都城的转移又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因为只有这种强势部落的不断流动,才能把她的先进生产方式和先进文化远播四方,才能吸纳、同化、融合众多的部落或方国,最终融合而成为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汉民族。同时,都城又是民族关系的纽带与民族融合的熔炉,它为各民族展现自己的活力提供了舞台,又迫使一切民族不得不接受现成的经济方式和文化成果。它把无序的民族碰撞整合为有序的民族交流。值得注意的是夏商两代的都城位置不超出中原地区,说明这里是华夏民族融合的腹地,华夏民族正是立足于此,以其强大的融合力和先进的经济文化,逐渐向四周发展的。杨东晨认为,周人起于泾水上游,兴盛于渭水流域,利用两河流域的肥沃土壤和丰富资源,逐渐向黄河下游发展势力,进而取商而代之。周先后以邰、、岐、程、丰、镐为都,至周平王时东迁洛邑,是为东周。周朝的70多个封国,遍布黄河、辽河、长江、珠江流域,这些封国的国都到后来也发展为相当规模的都城。如赵都邯郸、燕都蓟城、鲁都曲阜、越都会稽等。春秋战国时期,天下纷争,各国都城迁往徙来,蓬勃发展。都城的多元扩散,为华夏民族的大融合提供了众多支点。正如孙乃民所言,经过长期的战争兼并和文化经济交往,中原四周的东夷、西戎,南蛮、北狄与华夏族融合,形成“五方之民共构天下”的局面,在此基础上汉民族共同体逐步形成。秦王朝的建立标志着统一的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的真正建立。秦并六国,在六国都城的基础上建造起气势恢宏的统一帝国的都城——咸阳;继秦而起的汉王朝先后以长安、洛阳为都,使统一国家的都城稳定在关中、关东的东西轴线上,这表明中华民族的融合进入一个稳定的发展阶段。由华夏族融合周边民族而成的汉民族共同体在秦、汉时期基本形成。 少数民族移徙与迁都 一般说来,在统一时代,民族关系相对稳定,民族融合的成果得以巩固并稳步发展,都城定于一尊。虽然也有民族碰撞,但多是局部战争。一旦王朝分裂,民族关系就会急剧变动,民族迁徙异常活跃,都城蓬勃发展,多元并存,迁移频繁,民族融合进入高涨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就是这样一个时期。三国鼎立拉开了民族大融合的序幕,到了西晋末年,北狄、西戎后裔匈奴、鲜卑、羯、氐、羌等少数民族纷纷入居中原,由这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其发展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一)发展脉络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中国古代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已经产生。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其刑法极其严酷,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到了西周,法律制度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诞生于该时期的《法经》,便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秦灭六国后,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得以建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到了西汉,确立了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其实质乃外儒内法。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的《晋律》、《北齐律》等,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高宗永徽年间,又编定《唐律疏议》。二者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乃至亚洲一些国家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敕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敕,但改敕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312658646.html,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作者:张景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要:刑罚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 地位。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浅析其演变的原因,以其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刑罚;演变过程;演变原因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 关于中国古代刑罚阶段的划分,学界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其起源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许慎?《说文解字》)据此可知,古代的法即是刑。通说认为,夏朝的建立是中国国家和法形成的标志。据此,夏朝建立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中国古代法的雏形阶段,也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阶段。 据记载,此时期主要是以肉刑为主的惩戒手段,是夏商周奴隶制五刑形成的起源。《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过程 1.中国古代刑罚的早期发展阶段 夏商周时期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各朝又各有其特点,尤其以周朝的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 夏朝刑罚的最大特点是沿袭原始社会后期的刑罚雏形成,《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商朝制定众多刑罚,而且刑罚严酷,出现诸如炮烙、醢、脯等酷刑。周朝形成以墨、劓、宫、髌、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九刑的奴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古代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秦朝刑罚繁多而残酷。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秦朝法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等近30种之多。其刑罚非常严酷,死刑执行残酷随意,有车裂、枭首、弃市、腰斩、族刑等十几种之多。

古代刑罚知识汇总

1、墨:就是在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时期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 2、劓(yì):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这个刑罚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3、刖(yuè):就是断足,也称剕刑。重于劓刑。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时期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 4、宫:就是破坏生殖器官。男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 5、大辟: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 响论文 篇一:读《犯罪与刑罚》 关于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写于18世纪中叶的米兰,时年26岁的作者贝卡里亚与同他一样拥有强烈自由民主思想的人们协力,顶着宗教和保守势力的压力,阐述了理性的、科学的、严谨的,让当时各国刑事理论界振聋发聩的关于刑事立法的论述。 贝卡里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运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严谨的逻辑论述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他提出了被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诸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实行无罪推定。这些都对后世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贝卡里亚对现代刑法制度的理论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阅读本书后,结合所学中国法制历史中关于刑事制度的

知识,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关于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思想是指导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定和制度设计的根本,它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和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权威性,利用残酷的刑罚来血腥镇压人民,刑法制度更像是一种统治者手中肆意玩弄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德治、仁治都成了刑法指导思想中的点缀物,实际却是披着仁爱外衣的严刑峻法。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表面上重用儒家,其实更是接受了法家思想,其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历代王朝都采用了以孝治天下的策略,亲权为基础支撑下的正是封建 等级制度,任何想要违反的行为都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制裁。 这与现代刑法制度权利本位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人们享受权利就得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古代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保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因而才有了“八议”制度和“刑不上大夫”的说法。 二、关于罪刑法定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自动保存的)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 一、朝的民族政策 公元前221年,灭六国,结束了战国时期纷争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朝,奠定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础。 大一统后,国家疆域空前辽阔,中原地区的华夏民族和周边地区少数民族的融合问题显得十分棘手。朝首创皇帝制度,王嬴政自称“始皇帝”,独揽一切大权,建立了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组织体系,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官职。设置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史、少府分管国家各项事务1。“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始皇采纳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把全国分成36个郡,由中央直接管辖,一个郡下又分若干县。始皇帝采取了一系列维护国家统一的政策。朝颁布统一全国的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车轨;统一文字;修建了从帝都通往全国各地的驰道;开通联系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修筑长城以及进行大规模的移民等等。这些措施对封建王朝的经济文化发展,巩固国家统一以及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朝面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管理,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后各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大都有借鉴和延续朝的

制度,具体有以下2: 1、在民族聚居地设“道” 在征服边疆各少数民族,完成统一大业后,在全国围实行郡县制,并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具体情况进行了特殊的设置。在郡下设“道”是始皇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设置,道是县的特殊形态。道的设置,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发端,为后代皇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设置开创了先河。 2、武力征服少数民族 始皇统治中原后对少数民族实行的是武力征服的政策,最突出的就是“北击匈奴”和“百越”。始皇的武力征服统治,虽对我国多民族国家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战争,对被征服者带来了灾难的痛苦,它也加深和激化了皇朝部矛盾,是皇朝短命速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3、制定管理少数民族的法律 始皇在对少数民族的统治过程中,制定了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民族法,涉及少数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面相当广,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专门治理少数民族的成文法。 4、少量征收、贡献方物 面对靠近地的少数民族,始皇在赋税方面对他们有优惠政策,每年只需缴纳少量的赋税。面对偏远的民族地区,实际上对他们统治不足,更多的是靠声望威震他们,每年只需要他们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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