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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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初探
李仁喜
土地问题是农民和农村问题的核心。
古今中外,凡以农业和农民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每一次较大的社会变革都是围绕“土地权利”来展开的。
土地经营形式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反映,是一定社会制度下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1978年,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取得较快地发展,至现阶段,一种承继与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的土地经营形式又孕
育产生,即土地规模化经营。
它是指在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下,为追求农业效益的提高,而出现的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土地经营形式。
它的出现反映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土地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适度规模化经营出现的必然性
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马恩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109页)”又说:“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
正象威廉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马恩全集23卷人民出版社57页)邓小平指出:“生产力基本因素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
”(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85页)土地
作为生产资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其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始终是各个时期的焦点问题,而土地问题又是农民问题的核心。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土地所有权私有,土地作为一种权力、地位和财富的象征被社会少数人占有,到解放前,全国土地所有权的70—80%集中在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封建地主和具有封建剥削性质的富农手里,占全国农村人口90%的雇农、贫农和中农以下其它人口却总共占有20—30%的土地。
土地成为地主和富农阶层剥削广大农民的工具和手段,靠地租赚取农民的剩余价值。
农业生产的真正受益者不是农民(雇农),而是占有土地所有权的剥削阶级。
在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开展以“平均地权”为中心的土地革命,制定“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没收地主和富农的土地,按人口均分给农民耕种,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农民从“雇农”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
这一政策赢得了广大农民的热切拥护,激起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热情,也为我们党保证赢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但土地改革后所建立的仍然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从社会主义革命的要求上看,远非土地问题的最终解决。
也由于小农
经济力量十分单薄,基本上是一种自给性的生产,提供的商品农产品很难满足工业和城市人口的增长,且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和购进或租进土地的雇工生产又产生了新富农,农村出现了两极分化,影响到社会主义建设。
又提出引导小农走合作化的道路,由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土地从私有制到公有制(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转变。
集体经营土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方式,但由于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加之“文化大革命”等因素,这种经营形式没有很好发挥其在增产增收方面的作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制度不仅在所有制的经营形式、结构上得到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完善和发展,而且在农业经营形式上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在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联产承包、分户经营、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按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按人口均分土地使用权,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对长期生产力不高、长期被集体束缚的劳动者而言是一次巨大的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增长,极大的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农村粮食产量出现较大幅度地增长,基本解决了农村大面积温饱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我国农业发展上的第一次飞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自身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它与以往土地经营形式相比有其巨大的优越性:一是以家庭为生产主体,自主经营,生产者与其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真正结合起来,使责权利三者能够结合于劳动者一身,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二是以农民家庭为核算单位,自负盈亏,建立了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三是以农民家庭为单位自主经营,为劳动者劳动能力和个性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比较好的条件。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农民又将劳动的重心从解决温饱向解决增收的需求转变,为了追求农业效益的提高,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农村中自发地出现各种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土地流转形式,土地在慢慢向一部分种田能手、调整大户集中,显现出了规模化经营的雏形。
1987年,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联合在农村固定观察点跟踪调查280个村26810个样本户发现,1987年同1980年相比,经营耕地20亩以下的农户由87.8%下降为80%,经营20~50亩耕地的农户总户数由8.2%上升到8.8%。
农村也涌现出了一批绿色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村专业户。
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和组织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视,土地规模化出现了加速的趋势。
到2001年,湖北省荆州市拥有10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就有1156户,经营面积18.7万亩。
土地流转、土地集中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出现反映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村经济期待产生第二次飞跃的必然要求。
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实践表明,要使农业稳步发展,并保证务农者与务工者同样的收入,最根本的不是提高农产品的价格,而是实行农业的规模经营(农经95-8-16,王为农:努力实现“九五”农业增长目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农村绝大多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随着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民由农业的增产转变为要求农业的增收,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相关农村政策制度却表现出了农民增
收的局限,特别是在大力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现有的土地经营形式和耕作制度下的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农民对
增收的需求:人口众多,而土地相对较少,土地按人口均分,人平占有土地量很少,无法进行规模生产,无法形成统一市场,不能实现较大量的农产品,难以取得较高的效益。
部分农民已将增收的重点转移到非农产业上,举家外出打工,农村又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抛荒或土地转让。
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土地规模化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在面对国外规模化廉价、优质的农产品形成的冲击时,土地规模化则显得更为迫切。
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制约因素
虽然说,土地规模化经营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显现出了强烈的要求和趋势,并已开展了规模化的行动,但我们不能因
为这个趋势就认为全国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时机已成熟,由于在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还存在有很多制约因素,在这些制约因素中有相当一部分,我们暂时还无法马上得到解决。
全国多数农村地区要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一)农业效益不高。
在土地刚刚承包到户的时候,由于生产力的突然解放,农民生产积极的突然提高,农民粮食产量和收入出现了相对提高,而进入土地承包到户以后的五六年,乃至10年以后,农民靠土地收入一处于徘徊状态,甚至随着生产资料的上涨还有所下降,可以说在当时土地经营方式和耕作制度下,农民单纯依靠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增收的潜力已发挥殆尽,更多的表现出的是增产不增收,增产还减收的现象。
有资料显示,我国农民收入情况在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分五个阶段,1979年至1984年为高速增长期,6年间农民人均年收入由134元提高到355元,年均增长17.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增长14.8%,是建国以来最快的时期;1985年至1988年为缓慢增长期,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实际增长5%,最低的年份为2.8%;1989年至1991年为停滞增长阶段,三年平均增长0.7%,而这期间,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连创历史最好水平,但农民却增产不增收;1992年至1996年为恢复增长期,由于农民出门打工,兴建多种经营项目、少数地区初步规模化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发展,农民收入开
始回升,实际年增长达5.6%,(98-6-29马成文:关于农民收入问题的系统分析)。
而从1996年到2000年农民收入增幅又出现了连续下降,一直降到了2000年的2.1%(《中国改革》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温铁军:关乎八亿农民的命运2001-8)。
这也充分应证了土地报酬递减率在其中发挥了作用。
农民收入降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每家每户土地过少,单一的种植投入高、产出低的粮食作物,且生产资料涨价超过了国家对粮食产品的提价。
如贫困山区郧西县2000年底人平土地仅亩,且好田好地仅有亩,一般家庭3-4口人,如此之小的土地经营规模,若维持低水平简单再生产还能过得去,倘要扩大再生产,就相当难了,且单靠种植投入、产出比差距较大的粮食作物而言,想不解决收入问题不可能的。
二是科技和机械化难以发挥作用。
土地按人口均分,土地被细分成零碎的小块,一家一户,缺乏资金投入,科技采用率较低,除了常规性的实用技术有所普及外,其它较大的技术普及上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机械化、现代化的操作处于倒退状态。
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不高,机械化操作程度较低,走上市场大多以提篮小卖,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追求规模效益的需要。
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适度集中,形成规模化的基地。
而土地承包到户以来,这种细小的土地规模及分户经营不利于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造成采用成本较高,尽管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第年获得农
业科技成果7000项,但平均转化率只有30-40%,且农业科技推广中的资源配置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极不适应,(《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10期16面),这主要是由于,农户缺乏科技应用的内在动力和经济实力,对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低,对科技成果的谁知、接受和应用能力较差,生产要素供给短缺,农户科技应用难以获得配套的资金和物资投入,农业组织化生产方式低,农户难以承担新技术应用的风险。
(98-10-23)据资料介绍,整个80年代,全国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中推广应用的只有30%,普及的更少。
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业科技转化率提高到40%,大多数实用农业科技都无法实现推广,主要使受转化资金严重不足,农民对农业科技认识不足,缺乏投入所至,农民有限的收入除了满足常规性的生产需求之外,对于较大农业科技更本无法投入。
④出现增产不增收的年景。
三是附加在土地上的税费过重,1993年全国农业各种税为125.74万元,1998年增加到398.8万元,平均每年净增54.6万元(《中国改革》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张晓山、崔红志:“三农”问题根在扭曲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2001-8)),这还没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沉重的负担挤压了土地利润率,打击了农民种地积极性。
四是工农业“剪刀差”过大,农业缺乏有效地补偿机制,再生产能力弱。
土地抛荒的主要原因就来自农业生产的效益过低,使部分农民失去了对种植土地的信心。
(二)土地保障功能过强。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多数农民唯一谋生的一种手段。
对农民、对农村有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正由于土地的这种保障功能使长年围绕土地进行耕作,保持社会的稳定。
而在当前,农村土地较少,社会结构不优化,城市和农村提供的可供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岗位极其有限,从事农业生产仍是绝大多数农民生存的主要手段,土地的保障功能还不能够与土地的经济发展功能相剥离,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不能采取硬性的措施把农民耕种的土地收过来进行规模化。
特别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家庭承包经营更具有较大的社会、政治意义。
不能以经济高效为目标去消减一部分劳动力的土地配额去扩大另一部分劳动力的土地配额,这样做的动意都会被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的家庭社会福利功能所抵消(98-8-47陈凯:农业发展调控辨析与运作)。
(三)剩余劳动力过多。
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障碍之一。
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家每户耕种土地较少,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较强,同时,由于科技采用,生产力的解放,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土地负荷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常年和季节性剩余劳动力。
到上世纪末,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有近3亿(《农经》陈家骥:
中国农民的分化与流动,1995年第1期33面)。
不能实现这一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无法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剥离,也就无从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四)投入机制不健全。
我国农业投入始终是低水平的,且在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农业投入一直显得不足。
90年代以来,我国财政支农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1991年到1997年分别为10.3%、10.0%、9.5%、9.2%、8.4%、8.8%和8.3%。
1999年国家增发了600亿元国债,但直接用于农业的为零,而且,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远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
在分税制以后的三年里,国家财政支农增加68%,而农业税收增加了近2倍,比农业产出增长幅度高出近1倍。
国家银行对农村信贷总规模和资金投入也呈逐年减少趋势(中国改革2001-8“三农”问题……)。
而一家一户的低效生产根本引不来其它外在资金,农业投入显得严重不足。
这与规模化生产的趋势相去甚远。
(五)市场发育程度不高。
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还是一种自给自足式生产,没有市场的习惯和观念,一家一户,没有大量的农产品,生产的农产品品质较低,由于中介组织缺乏,还没有形成规模的市场。
而规模经济恰恰是通过市场来实现规模的效益。
三、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研究
正因为有了土地规模化的趋势和制约因素,我们才认识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实现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采取政府组织的手段去集中土地,而只能依照市场的办法,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改善环境,完善政策,去逐渐消除这些制约因素,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一)稳固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双层经营”。
1993年,中央已经明确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一定30年不变,这是符合农民利益、农村基本情况和我国国情的决定。
当前,还没有哪一种经营形式能象家庭联产承包制一样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能够对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如此之大的推动力。
对世界农业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农民家庭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农业经营仍以家庭经营为主,类似于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组织严密的工商企业的生产组织并滑出现。
从国外发达国家农业来看,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与规模化生产并不矛盾,既可以是小规模的,也可以是较大规模的,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经济已完全不同于自然经济
条件下的小农经营,随着农业生产产业化、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已由主要满足自身的消费转变成主要满足社会需要,家庭经营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只要现代生产要素的运用能够给家庭经营者带来理想的收入,家庭经营就不会排斥现代科学技术的采用,不会
排斥农业现代化。
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和基本组织形式,符合了农业生产的特点,适应了我国的国情,并且不论西方发达国家的大中型农场,还是小农占主导的亚洲国家,农民普遍依赖家庭劳动力而不是依靠雇用劳动力来进行生产(家经98-8-38,钱忠好:家庭经营——目前中国农业生产组织与制度创新应坚持的合理内核)。
因此,我国当前长期稳定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与土地规模化经营是相符的,当然,在面对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时,如人口流动带来人口结构变化、土地抛荒、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专业户、家庭农场(农庄)的出现,事实上已经出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时。
我们应通过发展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给它赋予新的内容,加以调整和解决。
首先,应坚持稳定长期的土地家庭承包政策,积极搞好土地第二轮承包,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土地产出的持续性。
其次,通过明晰产权,赋予农民承承包期内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即一是占有权,使用土地的权力不受侵犯;二是开发权,有权优化土地配置,提高土地产出效率,但使用方向应受限制;三是受益权;四是转让权,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五是抵压权,可以用土地抵压贷款;六是继承权。
其三,是要明确农业生产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其与其他法人一样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促使农民法人化、农业生产企业化。
江泽民总书记1996年6月在河南考察农业时指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农村
改革。
”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我国农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从现在起到2010年“基本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适应当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
(二)建立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合理流动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关键,土地流动的基础条件就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明晰产权,恢复土地的商品属性和资本属性,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最终所有权与农户法人资产权分离,使集体拥有土地最终所有权及所有权的转让权等,农户拥有土地的长久使用权及使用权的转让权等。
党的十五届三次全会《决定》上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紧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
少数确实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1988年颁布《农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适度规模经营找到了政策和法律依据,但这种流动不是在行政命令之下的流动,而是严格保持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按照市场法则之下的等价有偿、合法的流动。
1、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应根据可耕土地规模、土地等级结构、劳动力转移、土地利用等情况按方便农民、有利于操作,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成立中介服务机构。
土地流转应仅局限于可规模化农地(是指地理位置、灌溉机耕等条件较好、受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限制较小,易于形成区域化规模种植的耕地,98-12-30,李录堂:实现农业企业化的条件:建立农地使用权市场和统一经营权市场),有利于农地上作物种植类型的统一决策权、统一播种、统一耕作、统一灌溉、统一施肥、统一植保、统一收割、统一销售等权利的行使,是依据农地集体所有权在保留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将可规模化农业的统一经营权与各农户
承包所得的农地使用权分离,然后,将它们推向市场,面向社会,由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谁该拥有农地的统一经营权,使土地向有能力、有资本的人集中。
这也有利于农村土地引入资本实施开发,产业升级。
原农地使用权承包者通过农地生存保障功能货币化,即由农地经营权的购买者(或通过其它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农地使用权的出让者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原农地使用权承包者有再承包和为提供劳务方面的优先权。
通过这种方式,使可规模化农地的经营权“人格化”,切实分开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发展功能。
但市场一定要在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尊重农民意愿,合法地进行操作。
(要加入97-12-50二级市场)
2、多途径、多形式实现土地流转机制。
根据实践和理论发展,可以在以下几种方式上探讨土地流转。
一是委托代耕。
对于暂时不愿耕种土地、外出打工,而又不愿放弃土地的农户,可以由由农户自由协商,将土地委托给亲友、或他人需要大规模耕种土地的农户,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抛荒”的问题。
二是转包。
一些懂技术、善经营的种田大户把多家农户经营不好的耕地转包过来,集中经营,土地承包权不变。
三是互换。
农户之间根据自愿原则,平等交换土地经营权,各自按互换后的承包面积负担承包费,减少耕地块数,便于耕种,有利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
四是转让。
即从事其他行业完全脱离农村的农户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重新发包
或租赁给他人,原承包户放弃承包权,一些人因参军提干、升学就业或农转非,告别了种地,应转让集中。
五是租赁。
从事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生产项目。
六是股份合作。
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
统一经营分配农民的工作,农民按股分红或按劳取酬。
七是反租倒包。
由集体将农民已承包的土地反租回来,然后再租赁或承包给他人或单位。
减少了租赁或承包方与每家每户谈判的麻烦,农户除了得到租金外,也可在原承包地上租赁或打工,兼顾土地承包者、使用者的利益。
八是复合型。
一些经营大户或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建成的农业庄园农场。
九是龙头企业带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