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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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汴政[2012]9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汴政[2012]9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汴政[2012]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和服务行为,维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夯实“三化”协调发展的基础,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分散经营体制严重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与建设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发展、打造农业产业集群、创建粮食核心区、建设高标准粮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不相适应,与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不相符,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也不相符。

近年来,我市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土地流转模式,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大部分流转是农民自发进行,部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导致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有的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因此,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和寻找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切入点,积极引导,大力扶持,规范管理,推进该项工作有序进行。

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是为了提高农田利用效率,增加农业产出和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下面是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1. 完善政策环境。

加大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确保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鼓励农民参与流转。

2. 加强组织引导。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组织机制,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农民兼并土地,形成规模经营效应。

3. 支持农业企业发展。

鼓励农业企业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提供专业化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农户提高生产能力和农业效益。

4. 加强土地流转监管。

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监管,确保流转合同的履约和农民权益的保护,防止土地流转中的不正当行为。

5. 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

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和管理经验,提高农民的专业化水平。

6. 做好农民转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要注重解决农民转移就业问题,提供农民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机会,同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7.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土地流转的积极意义和成效,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中来。

指导意见的实施需要政府、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多方合作,形成共同推进的局面。

通过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

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

8 ~ 8
l 源 配置 1 资
农韭经济
2 1/ 00 8
三 、促 进农 村 土地 流转 的措施 建议
( —)加强宣传 ,营造社会舆论氛围 。
( 二)成-. 织 ,加强领导 。 O r 组
村土 地经营权流转服务 中心”或参照农 民专业合 作社 的组建 形式 由农户 自愿联合 组建农 村土地流 转合作社 等 中介 组织 , 中介 组织负责土 地流转 的管理 及中介 ,包括土 地流转规 划 ,
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 ,进行项 目推介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
( 三)强化土地流转资金保障
实际工作中了解 的情况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二)基本原 则
l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 。在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
系 的前提下推进 土地 流转 ,让广大农 民吃下定心 丸 ,使他们

促 进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的重要 意义
农 村土地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 由集体 统一经营改为家庭 认识到 ,土地流转只是 在流转期限 内将土地承包经 营权暂时 承包经营以后 ,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 民的生产积 极性 ,促进 转出 ,并非流转后就永远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I 资源 配 置 】 。
农业经济
2 1/ 00 3
美号促进农村土地混转加快土地造反 俎横经营的建议
◎耿 志 力
党的十七届三 中全会提 出的农村 改革 发展问题 ,使农村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 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 ,以稳定农
土地制度变革倍受 瞩 目。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村土 地承 村土地承包经 营关系为前提 ,以法 律政 策为依据 ,以群众 自 包法》、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管理 办法》、 《 中共 中央 愿 为基础 ,以农业增产 、增效 、农民增收 、农村稳定为 目标 , 关于农村 改革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规政 策 ,农村 以建立 土地 流转市场为抓手 ,稳步 推进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 家庭承包经营 的基 本制 度将 长期稳定不变 。促进农村土 地承 营权有序流转。 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土地适度 规模 经营势在必行 。笔者根据在

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摘要:
1.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2.土地流转在高标准农田项目中的作用
3.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的指导意见
4.具体实施措施
5.预期效果
正文:
一、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高标准农田项目是我国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程。

通过集中连片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配套设施建设等措施,解决耕地碎片化、质量下降、设施不配套等问题,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

二、土地流转在高标准农田项目中的作用
土地流转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土地流转,可以推动农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

同时,土地流转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

三、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应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包括:
1.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参与度;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提供流转信息和服务,搭建流转平台;
3.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和登记制度,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具体实施措施
具体实施措施包括:
1.开展土地资源调查,摸清土地流转的底数和需求;
2.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供流转咨询、合同签订、登记备案等服务;
3.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参与度;
4.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土地流转的吸引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我省加快农村土地(不含林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科学引导土地流转为着力点,培育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任务目标。

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土地流转规范有序。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土地流转要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坚持引导、规范、有序。

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合同签订和管理,搞好纠纷调处和仲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非农产业、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措施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

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可以集中经营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

首先,要确立土地流转的产权保护机制,明确土地权益的归属和受益方式,以增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信心。

其次,要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机制,确保流转秩序良好、价格合理、权益有保障。

此外,还应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提供流转信息的透明度和便利性,方便农民进行决策。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

例如,给予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农民减免相关税费,提高其参与意愿。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提供贷款和补贴等金融支持,为流转方提供流转资金和经营补贴,降低其经营风险,增加经营动力。

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地流转旨在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必然需要有良好的农业产业支撑。

政府应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农民发展种植、养殖等产业,提高农业附加值和竞争力。

此外,还可以加强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网络的建设,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加强农村人才培养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有专业人才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因此加强农村人才培养是必要的。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提供农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农民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同时,还可以鼓励农民参与农技推广和实验示范,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促进规模化经营的顺利实施。

总结起来,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加强农村人才培养。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信心,降低流转成本,增加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兴署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兴署发〔2015〕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进程逐年加快。

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牧业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必经之路,是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和引导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流转,使生产方式向集约化经营转变。

为确保我盟农村牧区土地经营制度和农牧业经营体制沿着正确的轨道积极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切实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指导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牧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行政手段阻碍或强迫农牧民流转土地。

政府推动型的土地流转,要因势利导稳步推进,要重点帮助困难农牧民解决好劳动力就业问题。

(二)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在流转中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

(三)经营规模适度,农地农用。

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要正确引导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促进流转土地向种粮方向发展,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眉府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基本原则(一)坚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推进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土地流转农民主体。

土地流转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

(三)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坚持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为取向,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过度集中土地、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使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

二、着力构建流转平台(一)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县(区)建立国有农业总公司(或土地流转服务总公司),负责全县(区)农村土地流转、流转风险处置、农业投资开发、指导乡(镇)分公司等工作。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湖农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农发〔2022〕2号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现将《关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14日关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村“三地”联动改革,助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勇当绿色低碳发展的探路者,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绿色样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州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强化农地生产经营监督,促进高质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促进土地流转率逐年提升。

2025年土地流转率达到75%以上,100亩以上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经营比例达到65%。

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实现应发尽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保持在3亿元以上。

——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把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不同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模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湘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湘办发[2009]15号2009年4月2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湘发[2008]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湘发[2009]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核心,以稳定并长久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机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不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一步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2.基本原则。

第一,稳定放活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

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农业生产经营新形式。

第二,依法自愿原则。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淮政办[200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淮政办〔2009〕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水平,确保2009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3万公顷,力争2010年突破2万公顷、2012年达到4万公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多种途径鼓励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集中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

积极推行土地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它方式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信用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注重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推动作用。

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出面协调,在承包人自愿的基础上,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它承包方的承包土地与其互换。

二、鼓励支持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劳动力转岗就业扶持政策。

积极探索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养老保险方法,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

加大对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就业培训和岗位推介力度,对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的农户,经县区有关部门认定,参加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享受被征地人员同等待遇;进入城镇自主创业的,参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规模经营的几点建议

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规模经营的几点建议

模 式 进 行 规模 经 营 , 带 动 当地 农 户进 行 土 地 流转 。 四是探 索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型 流转 模 式 。鼓 励 整 村 、 整 组 农 户将 各 自承包 土地 . 统 一 委 托 乡村 流 转 服 务组 织 集 中进 行 流 转, 并 对 流转 土 地 连 片 整理 形 成 农 业 园区 、 场县共建示范区 ,
业 龙 头 企 业 发展 不快 ,没 有 与农 民实 现 紧 密 的利 益 联 系 , 不
二 是 发 展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型流 转 模 式 。 鼓 励 农 民 以 土地
入 股 成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进 行 规 模 经 营 。 支 持 农 民 自愿 联 合, 把 家庭 承包 土 地 经 营 权 量 化 为 长 期 股 权 . 组 建 合 作 农 场 以市 场运 作 方 式 进行 规模 经 营 , 或 土 地 资本 运 营 。 三 是鼓 励 致 富 能 人 创业 型 流转 模 式 。积极 引 导 资 金 、 技 术、 人 才 等 资 源 向农 业 和 农 村 流 动 。 支持 有 实 力 的 致 富 能 人

域 特 色 产业 发 展 , 提 高农 业 的 规模 效 益 ; 有 利 于 新技 术 、 新品
种 的 引进 、 推广 , 提 升 农业 的科 技 含量 和 管 理 水 平 。
是完 善 龙 头 企 业 带 动 型流 转 模式 。 鼓 励 各类 企 业 到 农
村采 取 多 种 形式 经 营 土 地 . 单 独 兴 办 企 业 或 领办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 对 于 利用 流 转 土 地 依 法兴 办 的农业 企 业 或 领办 的农 民 专业 合作 社 给 予政 策 支 持 , 积极 扶 持 龙 头 企 业 ( 包 括 农 民专 业合作社 、 种养 大户 ) 以公 司 化 , 和 合 作 社 形 式 整 体 流 入 土 地, 实行 规模 经 营 , 促 进 优 势 农 业 产 品 区 域 化 布 局 和 特 色 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意见(试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意见(试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巴政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意见(试行)(巴政发〔2008〕2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为了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随着我市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越来越频繁,出现了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这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土地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有利于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缓解以户为单位的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有利于现代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新技术的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营水平,节约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总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对于改善农业经营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推动全市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但就目前情况看,我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主要是农户的自发行为,政府在加强规范和引导方面的工作比较滞后,总体上流转的速度慢,层次较低,规模不大,行为也不规范,在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上的作用不明显。

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

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

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09]16号【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14【实施日期】2009.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发〔200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为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按照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路,经过7年努力,力争实现40%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1/3农村劳动力脱离土地转移到二、三产业。

到2010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万亩;以后每年至少增加10万亩,到2015年达到80万亩以上;全面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流转规范化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原则;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规范化流转、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产出效益的原则。

二、鼓励农户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一)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建议
一、加强土地制度改革
1. 推进土地承包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的土地交易平台,提供便捷的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加强土地流转合同法律保障。

3. 支持农民参与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鼓励土地资本化经营,培育土地经营主体。

二、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
4. 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组织发展,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5. 加强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网络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6. 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与基础设施建设
7. 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8. 加强农村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农业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政策支持
9. 完善土地财政补偿机制,确保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

10. 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与农户合作,实施产销对接,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发展。

总结:进一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需要加强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加强政策支持。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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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日期:2009-4-3 17:12:06 阅读次数:553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
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以及妨碍自主流转。

流转应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利益和生产生活稳定。

——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应立足于土地资
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重点扶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原则。

鼓励种养殖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机关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等业主(以下简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扶持辣椒、马
铃薯、烤烟、中药材、莼菜、优质粮油等优势特色产业规模经营
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全县农村土地流转达到18%以上,规模经营达到16%以上。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县财政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扶持基金,用于鼓励农村耕地流转,扶持土地规模经营主体。

从2009年起,凡通过土地流转,连续3年集中成片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经验收后给予适当奖励。

流转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200亩的,每亩奖励40元;201~500亩的,每亩奖励60元;501~1000亩的,每亩奖励80元;1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文)。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把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增加对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贷款,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
资金,解决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

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允许其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对流转经营耕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用于生产性的银行贷款,由政府给予50%的贴息;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规模经营耕地100亩以上的农业项目,要积极帮助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争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三)着力改善基础设施。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改善和优化农村交通、水利、农机、土地整治、电力等基础设施,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县级相关部门要在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安排时,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

对已经形成土地规模经营的,在以上项目安排时要给予统筹安排优先立项。

(四)提供生产技术支撑。

建立挂牌指导制度,根据土地流入主体的要求,对流入耕地100~1000亩的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或业主,由乡镇明确一名专业农技人员进行指导服务;对流入耕地1000亩以上的,由县级相关部门选派一名高级技术人员经常指导服务。

(五)支持各类经营主体。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承包地。

支持种养殖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机关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等土地规模经营主体,通过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从事规模经营。

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县内租赁和承包农村土地从事规模经营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除享受上述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外,承包经营期间还享受“四不变”政策,即工资待遇不变,调资晋级不变,身份不变,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不变。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办、农业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由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切实搞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

(二)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指导各乡镇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工作。

各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服务、管理工作。

各行政村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搞好土地流转的服务、指导。

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

(三)完善管理制度。

一是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查、监督、登记、立卷、归档,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二是流转土地储备制度。

各乡镇、村组对辖区内的土地实行分类评级,评出好、中、差等级,分户造册,由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集体协商,共同议定土地租赁条件和价格后委托村委会或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流转,为招商引资和规模经营做好土地储备。

三是流转信息发布制度。

各乡镇、村组在显要位置设置“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栏”,定期搜集、发布需要流出、流入土地的数量、价格、期限等,及时更新信息发布栏内容。

四是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各乡镇要建立流
转土地台账、土地流入和流出登记簿,全面掌握辖区内的土地流转状况。

对申请合同鉴证的,要依法鉴证。

五是流转收益分配制度。

充分体现土地流转的有偿性,正确处理和调节好土地流转中各方经济利益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是土地纠纷调处制度。

村级要设立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员,乡镇要设置农村土地调解组织,要落实土地纠纷调解人员责任,明确纠纷调解程序、调解时限,及时调查和调处矛盾纠纷,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是业主经营监管制度。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督促业主合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原则,不得借土地向业主流转集中而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改变耕地农业用途。

(四)加强政策宣传。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依法有序进行。

《今日石柱》、石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在全县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推行目标考核。

强化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工作的考核。

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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