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的角度浅谈贪污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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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的角度浅谈贪污腐败现象
腐败现象古来有之,久治不绝,根深蒂固。当今,经济迅猛发展,竞争日益激烈,随之便出现了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挥霍浪费,腐败堕落,任人唯亲等不良的社会风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对人民、对国家、对整个社会有相当严重的危害。就是这样一种人民恨之、国家治之、社会斥之的不良社会现象。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学习,我们知道,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矛盾,也就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腐败,作为领导者行为的一种发展变化,它同样源于社会内部所存在的矛盾,也就是社会规则的有限性与个人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其中的社会规则和个人欲望作为矛盾的双方,都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地说,腐败形成的原因就是社会规则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如现时市场取向改革的负面效应,各项制度的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严密,民主法制的不完善等等。而从主观上讲,其原因即是个人欲望的无限膨胀。部分党员干部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不注重党性培养,因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从而导致个人欲望的膨胀,最终导致腐败。
然而,当我们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腐败问题时,应该肯定的是腐败官员也曾对社会做出过贡献,也曾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利益,但是其不值得大为赞赏,因为他们是“在其位谋其政”。他们早期的贡献应该归功于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作出了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决策。党员干部为人民做出贡献,人民的心里自然会有一本账,会牢牢记取的,不会被埋没。但是,如果其走向了腐败,定然要受到应有的惩处,其功过、是非是无法相抵的。回顾历史,刘青山、张子善等人的腐败案件的处理就是最好的证明。
同样唯物辨证法认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任何事物都处于因果联系之中,因果联系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条件性。在腐败现象中,利益的驱动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动力,各种政策、法律、法规所存在的空隙的大小是腐败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抵制腐败力量的强弱是制约腐败发展速度的关键因素。因此,这要求我们承认因果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一方面要善于探究事物的因果联系,从而正确认识事物,进行科学研究;另一方面,要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提高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预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工作创新,推动反腐败工作从着力治标、侧重遏制,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转变,努力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形成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合力,增强了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
“反腐败像雷阵雨,雷声大,雨点小,刮一阵风就拉倒。”这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人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一个比喻,认为反腐败斗争“光说不练”,实际成效不明显。那么,反腐败真的是“雷声大,雨点小”吗?其实,这种看法并不符合事实。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而发展的道路则是迂回曲折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在前进中有曲折,在曲折中向前进,是一切新事物发展的途径。因此,这要求我们既要坚定信心,又要准备走曲折的路。要正确对待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前进中遇到的困难和人生道路上的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