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官员“烟酒腐败”的表现形式、特点、危害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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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官员“烟酒腐败”的表现形式、特点、危害及治理对

官员接受烟酒馈赠在官场上被看作是“潜规则”。

现实生活中,这种“潜规则”往往是通过烟酒这种渠道来实现的。

找人办事,尤其是找主管领导办事,高档烟酒是必备品。

但目前“烟酒腐败”很难用法来衡量和监督,是目前流于社会的一种隐形“病变”。

有人大致这样估算了一下一个县委书记逢年过节的收受“烟酒”情况:一个县一般有25个左右的乡镇。

只算书记和乡镇长送礼。

一个县一般有20个左右局委办,也只算局长和书记送礼。

一年只算下面干部送两次礼,每次送礼2000元。

书记一任五年。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算出书记光这些送礼年收入=(25*2000+20*2000))*2*5=90万。

即使不贪不腐,为官一任也快成为百万富翁!从河南许昌、漯河两家驻京联络处联合购买777瓶总价值66万元的贵州茅台假酒到抽每条价位在1500——1800元之间一夜成为“网络红人”的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

诸多案例足以说明:近年来,官员腐败从风险性高、容易案发、涉案证据充分的权钱交易腐败演变为烟酒“隐性腐败”的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

烟酒
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在群众当中的反响极为强烈。

一、“烟酒腐败”的表现形式
党的十七大以后,随着对腐败分子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腐败分子也在绞尽脑汁以种种更加隐蔽和复杂的腐败形式企图逃避惩处,其中收受烟酒就成了时下贪官的一种“隐形腐败”。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讲排场摆阔气。

在用公款接待来人来客中超标接待。

一些单位为了摆出自己的架势,只要是公款买单,什么样的烟酒都敢上,目的就是让受礼人达到最满意的程度。

(二)暗中吃回扣。

目前,烟酒为单位招待用于来人来客的常用品。

很多单位的领导借采购高档烟酒,从中捞取回扣。

2008年1月6日在东方网上,有网民扫描上传了一张未说明出处的表格,上面记录了2007年某月江西赣州开发区党政办某副主任(副科)采购回扣清单”。

轩尼诗KO:采购单价840元,每瓶回扣252元;3斤装轩尼诗KO:采购单价1680元,每瓶回扣504元……清单显示,这名副科级干部一个月就捞了3万多元回扣。

2009年1月19日,遵义一企业职工在街上“晒”厂里的接待品的同时,也晒出了烟酒的“回扣清单”。

(重庆晚报2009年1月20日报道)
(三)变相洗钱受贿。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抓反腐倡廉的阵势下,直接收受金钱固然成了一种不安全的受贿方式,很多贪官便使出了“移花接木”的手段,直接收受烟酒和烟票取代现金,通过把烟酒和烟票到烟酒店进行“洗钱”进行变相受贿。

这一过程,行贿者与受贿者都很坦然,从而使烟酒和烟票成了腐败的通行证。

如江西上饶原地委书记王兴豹与其妻文献兰的腐败案中,来源不明的212万余元巨额财产,其中100多万元就是把别人送来的名烟名酒卖得的钱。

江省义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局长龚义涉嫌收受的近百万元财物中,有近一半是香烟票,总数达740条,价值42.7万元,龚义一时成了群众心目中公认的“烟票局长”。

(四)借机公财私用。

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认为这些都是公款买的单,乘单位监管混乱之机,混水摸鱼,把公款购置的烟酒用于自己吸食,或用于走亲戚,送朋友。

有些甚至拿到家里,用于自己招待客人。

二、“烟酒腐败”的主要特点
(一)手段的隐蔽性。

近年来,中央的反腐力度在不断加大,明目张胆送钱递款的行为逐渐为人所忌讳。

为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侦察难度,使得腐败行为变得难以琢磨、更具有隐蔽
性,将高档烟酒夹杂在礼品中赠送便成为行贿者首选的行贿方式,且颇受青睐。

(二)界定的模糊性。

它与腐败的临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

在一些单位把收受红包视为官场常态,公款吃喝成为工作的一部分或工作的主要方式。

而腐败的界定标准只限于贪污巨款或“有车有别墅有情妇”。

由于烟酒腐败游离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其行为性质难以确定,因此,在法律上也存在不确定性。

(三)范围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不是人人都有机会腐败,只有具有关键权力或权力大的人才有机会腐败。

但“烟酒腐败”只是利用职权之便,用公款来吃喝,用公家物品从事私人之事,普通工作人员都可以有机会,因此“烟酒腐败”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侵害面广,它使腐败现象合理化、合情化,累加效应却远远超过大腐败。

(五)过程的半公开性。

“烟酒腐败”现象大多是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点滴小事、常事,百姓有目共睹,甚至无奈参与其过程。

它是腐败的“边缘地带”,所处的空间是灰色地带。

由于其腐败边界的模糊性和主体的广泛性,使其手段又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这样的“边缘地带”、“灰色地带”,“烟酒腐败”获利巨大,它往往进行的是“阳光下的交易”。

(六)查处的轻微性。

“烟酒腐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贪污受贿之类的腐败,它戕害他人(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可通常又没有够得上刑法制裁,“烟酒腐败”尚且在合法范围之内,“烟酒腐败”者大多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不能开除,不能判刑;只靠批评教育但未必有效。

(七)影响的衍生性。

“烟酒腐败”为腐败培育了一种认同意识和接受心理,形成“烟酒腐败文化”。

因此,“烟酒腐败”是腐败的前身,为腐败提供了滋生土壤,为“贪官污吏”培养了大批储备军。

三、“烟酒腐败”的危害
(一)滋生腐败。

由于“烟酒腐败”行为不直接触犯党纪国法,在合法外衣掩盖下,更容易成为诱发腐败行为的思想温床。

它如同潜伏在人体内的病毒,虽然一时不会引发疾病,但不及时遏制,病毒就会滋生蔓延,使人身染疾病。

烟酒腐败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意味着这种病毒具有传染性,容易在社会群体中进行传播、蔓延,一旦无法控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将不堪设想。

(二)促长浪费。

在现实中,领导干部滥用公款消费高档烟酒,致使行政费用飙升,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


一个贪受贿几百上千万而被媒体曝光的大腐败分子相比,一个有“烟酒腐败”行为的人造成的损失,似乎有些微不足道。

但处于“烟酒腐败”状态的人远比腐败分子多得多,累计“烟酒腐败”造成的损失,绝对不会是个小数目。

社会上流行的“买烟的人不抽,抽烟的人不买”等就是对“烟酒腐败”行为的一种绝妙讽刺和生动说明。

容忍“烟酒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放纵腐败,加大反腐败的难度。

(三)形象受损。

“烟酒腐败”导致公平和正义的缺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人民公仆形象。

它同腐败一样都属于公权私用、公权滥用,都是给党和人民造成损失的行为。

群众往往是从身边党员干部的言行来评论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办事,看到在“边缘腐败”地带行动自如的干部群体,就会对党和政府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减弱他们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降低他们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

党员干部的“隐性腐败”行为,有悖公平公正原则,践踏社会公德,败坏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进而毒害了社会风气。

(四)腐蚀心灵。

有些领导干部酒后“失态”,容易导致“坏事”、“惹事”、“闹事”。

特别是一些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由于酒后控制不住自己,要么管不住自己的嘴,胸脯一
拍就表态、承诺;要么管不住自己的手,拳头一伸就打人、伤人;要么管不住自己的腿,两脚一抬就进歌厅、入浴都,唱着、跳着、玩着、乐着。

而一些官员的酒后“失德”,往往又会传染一片、带坏一方,给党风政风造成严重影响,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使自己和家人身败名裂。

四、治理“烟酒腐败”的对策
治理“烟酒腐败”,关键在于根本性的制度建设。

一是靠法制震慑。

建议尽快立法将“官员接受烟酒馈赠”视为受贿,以便相关部门能够针对这种腐败现象有效地加大打击力度。

同时,完善对违规行使权力行为的惩处机制。

统一行贿、受贿立案标准,做到行贿必查、受贿必惩。

特别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加大对行贿者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限制性处罚的力度,从刑事和经济两个方面使行贿者付出沉重代价,减少行贿受贿案件的发生。

二是靠制度遏制。

禁止公款送烟酒,从人权与财权两个方面釜底抽薪,凡是烟酒发票会计核算中心均不予报账。

关键要在完善监督问责机制上下功夫,甚至可以将禁止公款买烟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烟酒消费腐败,从而逐步治愈公款买烟酒的顽疾,这或许比查处一个周久耕更有价值。

三是靠民意监督。

要把权力运行、公共管理、服
务公众的各个环节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把由上级部门对干部的制约逐步转到由民意和社会舆论上加以监督,让群众真正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潜规则”必无藏身之处,定无滋长空间。

四是靠公开透明。

把由个别部门、个别领导干部掌握的信息,逐步转到向社会公开,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让干部的行使权力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烟酒腐败”就会逐步失去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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