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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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林庙煤矿一号井“一通三防”

监督管理规定

纳林庙煤矿一号井

2008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纳林庙煤矿一号井。

第三条我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必须保证“一通三防”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煤矿管理部门设“一通三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必须按规定设有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通风队,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通防专业技术人员和瓦斯检查工、测风员、测尘员、通风工、防尘工、主通风机司机等“一通三防”特种作业人员。“一通三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一通三防”知识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三)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后附:纳林庙煤矿一号井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一通三防”责任制。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将“一通三防”工作列入安全例会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煤矿总工程师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责任人,制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工程师具体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通风部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队)责任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驻矿安全监察员负责防治“一通三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通风系统

第七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健全完善通风管理制度、措施。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

稳定、合理、安全、可靠,并定期分析评价通防系统运行状况。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包括更换主通风机、主通风机电机)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矿井每年底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下一年度生产计划,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提高生产能力必须经自治区煤炭局审核批准;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审核矿井月度生产计划。

第九条煤矿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时,要将优化通风系统和防治瓦斯、火灾、煤尘列入重要内容。列入计划的工程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主要通风机装置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第十一条煤矿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严格按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处理,按事故进行调查,并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生产矿井反风演习方案、措施以及反风演习报告应报公司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及采空区通风。采煤工作面投产和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

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或掘进。

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结束时,必须对工作面的密闭、监测等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并下达通知书,贯通措施和通知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有关部门负责现场落实。

第四章瓦斯、火灾和煤尘防治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健全完善瓦斯、火灾和煤尘防治管理制度、措施。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必须有瓦斯、煤尘超限和出现发火征兆的应急处置预案、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矿井每年要于7、8、9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加强瓦斯的动态监测和治理。认真分析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变化。瓦斯涌出出现异常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并编制和执行专门的安全措施;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按照《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三条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按照《纳林庙煤矿一号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长期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停风24小时之内封闭。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预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安监、通风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煤矿必须加强自燃发火的动态监测预报工作。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厚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束管监测系统,定期进行分析、预报,对采煤工作面和可能发火地点进行连续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煤矿必须实施煤尘综合防治。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煤矿管理部门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每月组织一次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调度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煤矿要制定和执行以班、日、旬、月为时间段的“一通三防”检查验收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现场管理。

纳林庙煤矿一号井

2008年12月

纳林庙煤矿一号井“一通三防”

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纳林庙煤矿一号井

2008年12月30日

一:纳林庙煤矿一号井“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二:纳林庙煤矿一号井“一通三防”人员配备情况

纳林庙煤矿一号井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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