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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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有制概念理解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
对待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人们一般认为,公有制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指称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其实不然。公有制可以有很多种形态,有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封建社会的公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即马克思所说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这么多形态的公有制,从范畴学角度而言,都是公有制概念的种概念;换言之,公有制概念是这些不同形态公有制概念的属概念,它们具有不同的内涵。那么,什么是公有制,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我国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有什么区别,与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有什么区别与联系?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
是什么?目前,学术界对这些重要而现实的理论问题讨论得不够充分和深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这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密切相关,这些理论问题不搞清楚,国有企业的改革就不可能朝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因此,厘清这些问题,不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
在辨析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两个概念之前,有必要先对所有制与所有权、公与私这两对概念加以辨析,这有助于我们深刻地把握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本质区别。
(一)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区别虽然所有制与所有权(财产权)的英文单词都是property ,但它们的意义却有很大的差别。所有权是就财产的法律意义而言的,它表明财产
程承坪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根据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从范畴学角度而言,公有制概念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属概念,后是是前者的种概念,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过渡时期的公有制概念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同属公有制概念的平行种概念,它们不能划等号。我国处于过渡时期,而且是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公有制不但不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同于过渡时期高级阶段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也有根本的区别。国有企业的改革,一方面要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必须贯彻落实《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参与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关键词]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12)02-0079-06
[收稿日期]2011-11-16
[作者简介]程承坪,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理论、人力资本理论。
(Vol.34,Serial No.186)
No.2,2012Bimonthly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INGBO 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辨
——兼论国有企业改革
(第34卷・总第186期)
2012年第2期双月刊
的所属关系,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的法权关系,属法学范畴。而所有制则是马克思专门用来分析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有概念,它反映了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以及由这种占有关系所决定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反映了一种生产关系,属经济范畴。从所有权的法权关系中,我们不能判断它的社会形态。譬如就商品所有权而言,有封建社会的商品所有权,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所有权等等。只有从商品所有权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中才能认识一个社会的形态。马克思指出,商品所有权“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1](p102),“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2](p178)
(二)公与私的区别
公与私是一对相对立的范畴。私,属于个人的或为了个人的;公,属于国家的或集体的。就财产而言,私有的财产,并不在于它一定是由一个人拥有的,它也可以是由多个人拥有,关键是要看多个人所有的财产是否可以分解成或还原为个人所有。譬如合伙制企业,出资人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但这种企业仍然属于私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也一样,虽然其出资人众多,但它仍然可以分解或还原为众多个人,其财产属于按份共有的财产。因此,马克思认为,股份制企业仍然属于私有制企业。
国家或集体,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人数的集合。我们不能说,人数少就属于私的范畴,人数多就是集体的范畴。国家或集体是一个组织概念,同时它也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概念。就财产而言,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的财产,而不是按份共有的财产。
(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
公有制企业就企业财产归属而言,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就企业财产所有人与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关系而言,国有企业,劳动者服从国家的意志,因此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同,就会有不同性质的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者集体拥有生产资料,因而劳动者服从自己的意志,并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生产。正如前文对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分析所指出的,对于国有企业,我们不能从生产资料归属于国家这一点来判断不同的社会形态的国有企业,而必须从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去认识。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拥有上是无差别的,生产资料由国家拥有,企业内的劳动者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因此不同的国家性质就有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出现了奴隶社会的公有制企业、封建社会的公有制企业、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企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企业。马克思在1875年发表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描述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就是在国家消亡的条件下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联合的生产组织形式,劳动者无差别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他们只服从自己的意志。马克思把这种公有制称为社会所有制。因此,马克思意义上的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存在差异。马克思意义上的公有制显然不是国家所有制,因为国家已经消亡;但马克思意义上的公有制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集体所有制”,这种集体是全社会,比我们通常经验到的集体范围要大得多。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刘福垣研究员认为,现阶段“只有集体经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3](p1)。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现阶段的集体所有制与马克思意义上的公有制仍有区别,但可以近似地把它们等同。为什么说是近似地等同呢?这是因为这两种所有制相同的是,都是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拥有上没有差别,都是劳动者平等地拥有生产资料,在企业内实行按劳分配,排斥资本所有权收益,劳动者实行民主管理;不同的是,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在生产极大地社会化、消灭了剥削阶级和阶级差别的基础上的全社会的劳动者联合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我们现在的集体经济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
据王成稼教授(2006)考证[4](p40-45),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其德文为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德汉词典》对gesellschaftlich这个词的解释是:1.社会的,2.社交的,3.社会公有的、公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