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课件6消费税.pptx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从价定率计税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6.3 消费税的计算
确定销售额的注意事项: (1)应税品的销售额,指向购买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应税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向购
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6.3 消费税的计算
(3)连同应税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 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收取 押金,不征税;但逾期未退押金, 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包装物既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凡在 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并入销售 额征税。
第六章
消费税
内容提要
6.1 消费税概述 6.2 消费税的征收制度 6.3 消费税的计算 6.4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6.1 消费税概述
一、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6.1 消费税概述
二、 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4)税率水平具有差别性
2.从量定额计税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6.3 消费税的计算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6.3 消费税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税品的计税
1.自产自用应税品按规定应当纳 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 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6.3 消费税的计算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1、甲类卷烟 10% 10、护肤护发品
5%
2、乙类卷烟 5% 11、鞭炮、焰火
5%
3、雪茄烟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4、烟丝 5% 13、汽车轮胎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 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 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 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 一、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
5%
5、粮食白酒 10% 14、摩托车
6.3 消费税的计算
(4)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 税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 征税。
(5)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 入股和抵债等方面的应税品,应以纳 税人同类应税品的最高销价作为计税 依据计税。
(6)应税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 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 价格。
源自文库
6.3 消费税的计算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
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 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 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 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 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3)委托加工应税品 在提货环节,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4)进口应税品 在报关进口环节纳税。 5)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五、消费税的减免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 费税,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 品除外。
6.3 消费税的计算
一、基本计税方法
(指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三、消费税的税率
1)比例税率 大多数产品适用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汽油、柴油适用。
3)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适用。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四、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并销售应税品 于销售环节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品 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品,不纳税; 若用于其他方面,在移送使用环
节纳税。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二、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
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 妆品税目。 三、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 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
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
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
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
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
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
6.1 消费税概述
三、 消费税的征收意义 1)引导消费方向,调整消费结构 2)调节收入,缓解分配不公现象 3)限制特殊消费品的生产 4)保证财政收入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 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6.2 消费税征收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