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资料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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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章概说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要素

一、债的含义

(一)汉语中的债

1.民间:欠钱

2.中华法系:钱和物

3.借用

4.我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债

->我国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的体系,与之相对的是原始

(二)罗马法中的债(Obligatio 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1.涵义

(1)指法律约束(法锁)

(2)债务或债权

(3)法律关系

2.关系本质

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与汉语中给付一词含义不同)

(三)我国民法中的债

1.法律关系【民通84】

2.法律约束【合同8】

(四)学理中债的定义

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或者应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特定当事人,强调相对性;得请求,即权利;应为,即义务;特定行为,即给付

(五)广义的债和狭义的债

狭义之债: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义务——赠与

广义的债: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在遇到具体事例时,要使用法律关系的术语,例如,出卖人、买受人->债务人的债权是第二种法律关系,指在另一个法律关系中,对另一方享有债权,与原来的法律关系无关

二、债的本质

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即可期待信用

王泽鉴:债权人有效受领给付

三、债的特征

(一)债的关系具有相对性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

(二)相容性

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一物二卖”

(三)平等性

债务关系的成立,无论先还是后,债之间都是平等

->区别于物权,物权在先,权利在先

(四)债的本质是给付

(五)债是一种法律约束

四、债的要素

(一)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债权债务双方,数量不限制,至少各有一人

->物权关系的主体也是双方,但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

->债权关系中出现第三人,是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牵连的其他人,可以说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但不适用“第三人违约”

->不涉及法律关系时,用当事人来描述

(二)客体:给付

标的

->标的可以是物(标的物)也可以是行为(给付)

(三)内容:债权和债务

第二节债权

一、概念: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二、特征

(一)债权是请求权

->在之前,债权人不得支配标的物,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二)债权是相对权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

(四)债权具有平等性

(五)债权具有有期性????

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债务人可以随时给付

三、债权的主要权能(各种法律效力的表现)

->权能在单独行使的时候,就不叫它本来的名字啦

(一)给付请求权

(二)给付受领权

->没有这个权利,而受领,则构成不当得利

(三)给付保有权

(四)诉请履行权

(五)实行、执行之效力

(六)处分效力

四、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

->欠缺某一权能,即时不完全债权:

(一)请求力欠缺

(二)执行力欠缺

(三)处分力欠缺

第三节债务

一、概念

第一章合同概述

第一节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2条】

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协议:指的是合意

二、学理定义

(一)合同与契约

1.民法作为继受法,合同与契约其实只是翻译选词的区别)

2.台湾公司法中认为从法律行为角度说,单方法律行为是契约,共同行为称为合同,即意思表示平行;我国不加以区别,统称为合同

(二)双重含义

在学理中,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是分别研究的,但在法律之中的用词都用合同。所以在法律中出现“合同”一词,可能指法律行为,也可能指法律关系

【民通84条】债的定义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依照法律关系产生债。这里的法律关系是指合同,具体来说是由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合同的行为则是法律行为

(三)我国合同的本质

1.继受大陆法的理念,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

->合意=合致=意思表示一致

(四)合同是债权合意

【2条】把身份协议排除在外,则剩下债权协议和物权协议。但其实物权协议一经设立,其效力具有绝对性,相对人是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故2条中的合同应该狭义理解为债权协议,其具有相对性,仅针对特定的当事人

(五)我国合同法吸收了部分英美法系的立法基础

【108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是继受了英美法系的内容,也称为“预期违约”

【402条、403条】代理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中国法中的所谓间接代理,其本质就是行纪。在英美法系出现披露代理人代理和不披露代理人

代理????

(六)合同仅限于私法上的合同

三、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有名、无名)

(一)基本语义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作为划分标准

(二)学理

1.以一国或地区的法律是否将其设立规范作为区分

->我国有15种有名合同

2.有名合同是对较为常见类合同的归纳,以减轻订约的负担

3.在不违反强行法律规定和风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随意订立合同;违反强行规范中的要素,则合同不成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则适用任意性规定

4.法律适用

(1)有名合同适用分则中的相应的规定

(2)无名合同适用总则的规定

(3)有名合同未适用分则规定,适用总则规定的,不违反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有效;违反强行性规定的,有可能不成立,有可能无效【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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