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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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
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中提及的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且不在企业内部担任除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之外的其他职务,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二章工作方式
第四条外派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服从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指导和常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派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出席或列席企业有关重大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理层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及投资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对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国资委述职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工作台帐制度
第六条外派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工作台帐是外派人员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工作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详实记录。工作台帐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情况及相关决议内容;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运营效果的分析;针对经营、财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并提出解决建议;
(三)企业重大产权、资产变动情况;重大投、融资及担保、抵押情况;
(四)财务检查、监督情况及处理意见;
(五)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八条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报告包括常规性报告和专项紧急报告。常规性报告分为季度重大事项报告和
(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专项紧急报告包括突发事件书面专项报告和电话(口头)紧急报告。
第十条外派董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一)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抵押、担保等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四)企业的前景分析和经营管理过程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措施;
(五)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外派监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一)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二)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管理检查情况;
(三)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记录,并对其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内控制度的合理性评价,以及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年度或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外派财务总监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一)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情况;
(三)企业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报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国资委。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作出书面报告的,可先采用电话等形式报告,5天内再向市国资委补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将工作情况和相关报告提交无锡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监事管理中心”),董监事管理中心将情况汇总后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对工作报告实行回复制度,具体由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将外派人员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在任期结束后,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对企业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