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标的概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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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诉讼标的贯穿于民事诉讼起诉至作出判决的整个进程。它不仅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还是当事人双方诉讼活动的基础,是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主要根据和解决诉讼标的合并、分离、变更和追加的关键,更是法院适用审判程序和确定审判方式的基础,在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从分析学界各种诉讼标的学说观点,透视国内的诉讼标概念的内涵和内容,然后从多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得出我国最为合理可行的诉讼标的概念。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一分支说

Abstract

Object of action throughout the whole process on civil action from filed a lawsuit to make judgments. It is not only the object of courts and judges, but the basis for litigation activities of both parties, and the key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rosecution of the parties was repeated and resolve the object of action under the amalgamate, separation, variation and additional, and the basis of proceedings and confirm a way of trial. It makes a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e in civil litigation. By analyzing a variety of academic object of action theories, examining the concept of object of action of the domestic content , after considering various factors in many ways, then come to conclusion of china’s the most reasonable and feasible concept.

Key words:civil action,o bject of action,A branch of the theory

目录

中文摘要 (Ⅰ)

Abstract (Ⅱ)

一、理论界关于民事诉讼标的的主要学说 (1)

(一)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1)

(二)新诉讼标的理论 (1)

(三)各种理论的优缺点评析 (1)

二、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标的概念状况 (2)

(一)我国民事诉讼标的概念的内涵及其问题 (2)

(二)我国民事诉讼标的概念的基本内容 (3)

1.诉讼标的是指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3)

2.诉讼标的是指诉讼标的物 (3)

3.诉讼标的是指诉讼请求 (3)

三、厘清诉讼标的概念的必要性 (3)

(一)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3)

1.诉讼标的是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的核心 (3)

2.诉讼标的是法院受诉的重要依据 (4)

3.诉讼标的使诉特定化,是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主要根据 (4)

4.诉讼标的是解决诉的合并、分离、变更和追加的关键 (4)

5.诉讼标的是法院适用审判程序和确定审判方式的基础 (4)

(二)正确界定诉讼标的概念的必要性 (4)

四、关于确定我国诉讼标的概念的合理思路 (5)

(一)民事诉讼目的 (5)

(二)大陆法系的传统 (5)

(三)民事诉讼模式 (6)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 (7)

(五)当事人法律意识的要求 (7)

(六)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7)

五、科学合理界定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的概念 (8)

参考文献 (8)

一、理论界关于民事诉讼标的的主要学说

诉讼标的,实际上就是法院所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关于其具体含义,在学理上,有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和新诉讼标的理论的分歧,后者是针对前者的缺陷而提出。目前,两种理论已形成分庭抗礼之势,本部分所阐述的学说主要是大陆法系的主要的诉讼标的学说。

(一)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既旧实体法说,由德国学者赫尔维格在1900年确立,他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原告在诉讼具体而特定的主张的实体法权利或法律关系,在诉讼程序中,原告须将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具体特定主张后才能成为法院的审判对象,他将诉讼上的请求权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解放出来,指出诉讼上的请求权不是既存的实体权利,而是诉讼中具体主张的请求权或权利。

(二)新诉讼标的理论

1. 二分支说,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和尼克逊所提出,他们认为诉讼标的须依原告的声明和与事实理由为依据加以确定,凡诉的声明与事实理由任何一种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对于事实的概念,学理界存在分歧,有的认为采实体法上构成要件的事实,有的认为是单一的自然生活事实。

2. 一分支说,首先是波特赫尔提出婚姻诉讼的诉讼标的仅依原告的声明即可确定,而后,施瓦布将其扩展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认为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对其声明进行裁决,因此诉讼标的应以原告声明来确定,凡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即便存在不同的事实理由,诉讼标的仍为一个。

3. 新实体法说,该学说认为,之所以会在诉讼标的识别依据上产生分歧,完全源于实体请求权竞合,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修正实体法竞合理论。因而提出,事实关系单一的几个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只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而因不同事实关系而发生的几个请求权的竞合才是真正的请求权竞合。拉伦茨修正传统的请求权竞合理论,提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三)各种理论的优缺点评析

以上的各种诉讼标的理论,一开始由旧实体法说占据主导地位,后来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学界又提出了后面的各种诉讼标的理论,但它们都有一些不足和矛盾的地方。

旧实体法说,该理论在德国盛行500年之长,影响了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的诉讼标的理论,其优点在于:1、解决了既存的实体法上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在面对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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