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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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首先 :及时救护伤者;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事故的漫延和扩大。

二、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24小时内口头报告综合部,节假日顺延。现场证人(两人以上)以书面的形式并签名;如有肇事者,则肇事者也应写出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并签名,报送综合部。

四、《事故报告单》填报,逐级填写,一份本部门留存、另一份返还综合部存档。

五、成立3人以上的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对重大伤害事故的,可先做初步的调查,待伤者伤势稳定后再作进一步的调查,然后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报工伤认定的申请。

七、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把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综合部,综

合部要根据整改措施进行跟踪落实。总结经验教训。


八、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必要时召集事故分析会,按照《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细则》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九、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预支医疗费的程序。

1、伤者需要预支医疗费的,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代为办理。

2、代为支款人需经部门负责人(部长以上)和综合部签字,然后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签批,再到财务部办理支款手续。

十、工伤理赔。

1、发生工伤事故,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及时报告的,报告前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事故部门责任人承担。

2、得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工伤保险部门进行伤残鉴定、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3、工伤保险部门不予报销的部分,由综合部审查提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可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处理账务,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补齐款项。


十一、工伤人员停工留薪的管理。工资待遇不变;超出期限,则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综合部应将发生工伤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整理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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