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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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批准部门】8;821;82101;

【批准日期】1994.09.26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9.26

【实施日期】199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

(1994年7月15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负担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以及从事与农民负担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纳税和依照本规定上交村(社)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和承担劳务等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强制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农民负担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三)负责对乡(镇)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和村(社)提留预算方案进行备案监督;

(四)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检举和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五)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编制乡(镇)统筹费预决算及其减免方案,提请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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