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摘要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

目录

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

(一)杀伤罪 (3)

(二)奸非罪 (4)

(三)盗窃罪 (4)

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

(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

(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5)

参考文献·························································5-6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项原则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一个缩影,通过考察研究可以更好的了解中国古代特有的礼法结合的君主专制统治以及封建法制及其思想。

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服”即丧服,是古代服丧所穿的服装,就服丧对象看,丧服制度包括亲属间的丧服,政治等级间的丧服,一般师友间的丧服。①而五服制罪中的“服”是指亲属间的丧服。“五服”系指根据血缘亲疏关系规定的五种丧服制度。它规定,根据为亲属服丧的期限长短和丧服物料的质地及缝制方法不同,降亲属分为五等。关系近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以此区分血缘关系的亲疏。这五等亲属自亲至疏分别为:一等斩衰(cui),服丧三年,用极粗的生麻布为丧服,不缝衣缘,为子女对父母,妻对夫等;二等为斩衰,服丧一年,用次粗的生麻布为丧服,不缝衣缘,为孙对祖父母,夫为妻等;三等为大功,服丧九个月,用粗麻布为丧服,对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等;四为小功,服五个月,用稍粗麻布为丧服,为叔伯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堂侄,夫之兄弟等;五为缌麻,服三月,用稍细熟麻布为丧服,为曾祖的兄弟,祖父的堂兄弟,父亲隔三代的堂兄弟,本人隔三代的堂兄弟等。②这五服的亲属范围通常上至高组,下至玄孙的九代世系,统称九族。所谓“灭九族”亦即“上杀、下杀、旁杀”也就是五服中的亲属。但是是以父系而论的,母系亲属只论一世,即上至其父母,旁推其兄弟姐妹,下推及她的兄弟之子及姊妹之子,外祖父母,舅父,姨母及舅表和姨表兄弟是边际亲属,过此即无服。

两晋南朝社会异乎寻常的关注孝道的履行,法律对于建立合乎于礼的家庭伦常表现出空前热心。因此晋律的点晴之处在于确立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从此,具体描述宗法血缘关系,规定家族尊卑长幼伦常秩序的五服之制,不仅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而且成为刑事法律上量刑的标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首次在《晋律》中得以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创“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文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即以刑律维护礼教,凡是违反礼教的罪犯皆处以重型。③“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根据服制所定的亲属间有区别的定罪量刑,既可以调整民事权利义务也可以作为刑法良性原则。笔者主要从量刑原则方面考察,故对其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不做过多阐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对五服以内的亲属之间相互侵犯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原则,主要有尊者对卑者的侵犯和卑者对尊者的侵犯以及亲疏不同的亲属相犯的处罚原则亦不同,此外还有因此原则而产生的其他刑的量刑不同。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在《晋律》中得到确立之后,一直受到各朝代统治者的重视,而且各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秩序以及满足自身利益也对其不断地完善,经过300多年发展,至唐代已经很完善。在《大清律例》中也有关于这项原则的规定。

在张斐律表中有过此解释“即令人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教唆犯一般应加重处罚,但是由于行为人所加害的是自己的父母,加重处罚,故没有亲属关系的教唆犯相对而言所受处罚要轻。④

在《唐律疏议》中,应用这项原则的主要有杀伤罪,奸非罪和盗窃罪。以下是对这三种罪刑的具体阐述。

(一)杀伤罪

《唐律疏议》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⑤而“妻殴伤夫者,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⑥凡是丈夫殴打妻子,要比普通人犯罪减二等,而妻子殴伤丈夫的,要徒刑一年,如果用其他工具殴打其丈夫内出血夫的,则应比照普通人犯同样的斗伤罪加三等。此外,夫殴妾,妻殴妾和妾殴夫,妾殴妻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丈夫殴打妻子不问缘由皆可减凡人二等,而妻子殴打丈夫也不问缘由徒一年,还加了一种殴伤重者,然而丈夫殴打妻子并无此规定,这充分说明古代夫妻之间的不以及统治者所重视的“尊尊”思想。

《孝经》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周礼》曰不孝为乡八刑之一。汉律不孝罪斩枭,北魏时代不逊父母律以髡刑,齐、隋以后不孝称为十恶不赦的重罪,标明于卷首的名列中。⑦相对而言,唐朝在经济方面比较发达,政治文化方面相对开明开放,人们的道德要求比其他专制统治时期更为严苛,故而考定是备受统治者关注的行为。“亲属关系随社会文明程度而异,社会越文明,则亲属范围愈扩大,丧服范围愈广”⑧唐玄宗在五服之下设袒免即为可道理。“唐玄宗以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制堂姨舅袒免”⑨在《唐律疏议》中,对亲亲的规定更为醒目,如:《唐律疏议》329:“诸仕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着,流放千里”凡是咒骂祖父母,父母的,不问原因,一律处绞刑,凡是殴打的,不问伤势严重,一律处斩。即使是过失杀死的,也要流放千里。从此可看出,统治者对以下犯上的严厉打击。但是同样是杀伤,若尊者对卑者犯罪也可能根本不构成犯罪,在《续增刊汇览》有一案,讲述了父亲李增财因子李枝荣多次行窃不知悔改,央同外人帮忙,将其自捆住,用铁锁背连殴,致伤两肋,李枝荣喊嚷滚转,李增财随即将其子脚筋割断致其子死,以如此手段杀死亲子,刑部对此的处理是“李增财因子屡次行窃,致使隔断脚筋致死,与非理殴杀不同,从宽免议”卑伤尊不问原由即应处罚,而尊伤卑至死却找出牵强理由维护。从此处可看出根据古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治,表明法律采取同一原则——加重主义,而尊长对子孙的犯罪处罚却是同罪异罚。至于“尊殴卑幼,非折伤以上是不论的,折伤以上罪案亲疏关系递减,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⑩“若尊者谋杀卑者幼者除因谋财之外,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①(二)奸非罪

唐律除重视考外,对亲属间的强奸,奸非行为亦即重视。在《唐律疏议·杂律》中有关于二者的规定:“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之姊妹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绪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诸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一般的奸非罪有如此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折上者,各加斗伤罪一等”只要不涉及人命,一般的强奸通奸不会和绞刑,流放扯上关系。从统治者对亲属之间的强奸通奸的重视与严惩来看,这种违背伦理纲常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为一个政治开明文化开放的朝代所忍受。值得注意的是奸非罪中没有强调尊卑,也没有同罪异罚,相反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认为,这正是统治者重视伦理的纲常维护专制统治秩序的目的所驱使。

(三)盗窃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