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豫发改收费[2011]1357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
格[2009]2264号)、《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司法鉴定收费运行情况,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
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司法
鉴定服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详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由司法鉴定机构
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
得面向社会接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
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付;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面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五、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
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六、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
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
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
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
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八、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
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本条只适用于司法鉴定
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九、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
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
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十、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
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
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双方协商退还。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因委托人原因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
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
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十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
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
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
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十三、司法鉴定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等信息,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
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五、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
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十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23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附件: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0一一年八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