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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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办案质量,加强仲裁队伍的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在仲裁工作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或其他过错造成错案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错案责任依据错案事实、行为人的工作职责、过错大小及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依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坚持故意从严,过失从宽,重大过失从严,一般过失从宽。

第五条对造成错案的有关责任者,要根据造成错案的原因、危害后果以及本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方针,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纪律处分。

第二章错案的范围

第六条错案是指违反仲裁程序或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予以立案追究:

(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

(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

(四)本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立案追究的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经提交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本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按讨论意见作出的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不予执行或通知重新仲裁的:

(二)本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不应承担责任的。

第三章错案责任

第九条对造成错案的仲裁员,扣除其办理该案的仲裁员报酬;责任人为仲裁庭秘书的,按本会《办案收益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暂行)》处理。

(一)因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贿赂或因徇私情而故意枉法裁判造成错案的,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错案的,后果严重的,予以解聘。

(三)因业务素质原因造成错案的,视情况分别责令其进行自我检查、停止其仲裁员职责半年或予以解聘。

第十条由于案件实体方面的问题造成错案的,由仲裁庭组成人员承担责任,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错误意见的仲裁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造成错案的,分别不同情况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仲裁庭秘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错案责任的确认与追究

第十二条案件是否错误,由本会主任会议确认。

第十三条办公室是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错案情况并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对错案责任进行调查以及提出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本会各部及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在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错案线索告知办公室,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对与错案有关的责任人员的处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主任会议在研究前,应当听取有关办案人员的陈述。

第十六条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主任会议申请复议一次。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办案人员是指仲裁员、仲裁庭

秘书及本会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 年1月1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之日起所办结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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