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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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庙岛、XX开发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激发市场活力和潜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上级有关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精神和全县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推动健康养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围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的原则,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使全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全县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40%以上。到2020年建设一处以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为主的养老机构,养护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更加完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已建成农村社区。

——建立起更加完善、覆盖城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城区所有居家老年人。

——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制度。一是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二是推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南北长山60周岁以上失能或半失能的城镇分散“三无”老人、农村分散“五保”老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行。三是完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继续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生活津贴。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是办好保障性养老机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作用,完善政府托底保障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社会救助等养护、康复、托管功能。保持现有镇街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主办体制不变。二是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激发社会活力,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切实满足全社会老年人养老服务多元化需求。三是融合发展医疗养老服务。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支持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或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派驻机构或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医疗资源建设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养老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查体建档、保健咨询、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整合、盘活社区资源,加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为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周边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等服务。社区人口规模在5000人、5000-10000人,应分别配套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置床位原则上不少于10张。二是结合农村社区建设,按照“村级(社区)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较大的建制村,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健身、文体娱乐等服务的农村幸福院。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少于20张。

(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为主体、信息化为纽带,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便捷服务。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将养老机构的服务辐射到居家养老服务。加快推进以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为载体,以专业服务、志愿服务为依托,融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等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改进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长岛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

解决。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老年人家庭和活动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根据上级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事业财政预算。(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

1.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对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自建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每张8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5年(含)以上及符合一定条件的改造项目,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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