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的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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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的起源和发展
现代信托起源于13 世纪前后英国的尤斯(USE)制。“尤斯”制是当时教徒规避土地转让给教会必须经君主及诸侯批准、否则予以没收的产物。早期模式为:凡以土地捐赠给教会,不直接捐赠,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尤斯”制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现代金融信托业源于美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信托,并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信托,保险、银行兼营信托业务,金融信托业务由此形成。19世纪末,日本大力宣传、引进和发展美国类型的信托制度,并将它充实、创新,金融信托业务得到飞速发展。
20世纪初,我国出现金融信托。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出租保险箱业务;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1921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1933年成立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是旧中国官办信托之始。1935年成立的中央信托局,是当时全国范围的官办信托机构。解放前夕,旧中国的私营、官办信托均呈萎缩无为之势。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旧中国的金融信托业务进行接管、改造。初期,中国人民银行曾在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设立信托部。以后因经济形势的变化,金融信托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逐渐停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金融信托又被重新推出。1979年10月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开始恢复信托业务的标志。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法律体系正式建立,自此中国信托业全面步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业务的坦途。2007年,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颁布,促使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和战略定位,信托业开始步上飞速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