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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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一、《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主要内容 《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号出版物, 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 该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精神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 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 等均不负责,而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 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 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
(三)直接托收 1、含义:卖方/委托人从其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 指示的空白格式,由其自己填写,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 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并将已经填妥的托 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 样。 2、国际惯例: 直接托收的委托人不经托收行,自己把托收单据直接寄给 代收行,虽然效率高些,但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不 愿包括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没有提到直接托收, 也未将其列入规则之中。
(二)托收行 1、含义: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为寄单行,它还是出 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 (Endorsee)。 2、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缮制托收指示。 (2)核验单据(审核实收单据的名称和份数与申请书填写 的是否相同)。
委托人 (出口商)
3 委 托 收 款 、 提 交 托 收 委 托 书 和 单 据
1、签订合同
2、发货
9、凭单Baidu Nhomakorabea货
付款人 (进口商)
6 5
、 付 款
运输公司
、 提 示 单 据
、 承 兑 或 付 款
托收行
7、付款
8
4、发送委托指示和单据
代收行
二、托收当事人
(一)委托人 1、含义: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的当事人。它还是出口商(Exporter)、卖方(Seller)、出票 人(Drawer)、托运人(Consignor)。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 收款人(Payee)。 2、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 (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 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
四、托收方式的种类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跟单托 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和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任何商业单 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 是出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结算
苏宗祥、徐捷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第五版)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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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
第一节 托收概述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光票托收 第四节 跟单托收 第五节 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及其他 第六节 SWIFT在跟单托收中的使用 第七节 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Collection)的定义 出口商(或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 开立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托收行 通过其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进口代收行),向进口商 (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
托收中设计的单据包括: 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指汇票、本票、支票或 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票据。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指发票、运输单据等 其他不是金融单据的单据。
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 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 及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 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 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 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概不负责。 3、银行对于任何电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或丢 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任何电讯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 和其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 义务和责任。
三、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1、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申请书 上,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各项托收指示。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指示 (Collection Instruction)的面函中。 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 托收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 送单据的银行。 • 见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图。
(四)付款人 1、含义:付款人(Payer)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 (Drawee)。 2、责任: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票 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 款。
(五)提示行 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 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如 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 作。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1、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 in Necessity)是委托人指定的 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 等事宜的代理人。 2、如果委托人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在托收申请书 和托收委托书中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做出明确和充 分的指示;否则,银行对需要时的代理人的任何命令都可 以不受理。
(三)代收行
1、含义: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 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它还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 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Endorsee or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 2、代收行承担的责任: (1)执行托收指示。 (2)单据的处理,查对已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所列是否相符。 (3)不承担收货的义务。 (4)按照托收指示规定的货币收款。 (5)按照托收指示放单。 (6)审核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7)执行托收指示关于利息、手续费和费用的规定。 (8)及时划转收款给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