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坡度的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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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8.0.3
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0.5 ≤8.0 ≤4
注:L为坡长(m)。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表8.0.5
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 多层3 3 3 2 2 有出入口-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 多层2 2 2 1.5 1.5 围墙面向道路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8.0.5.9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九竖向
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表9.0.1
场地名称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0.3~3.0
广场兼停车场0.2~0.5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0.3~2.5
2、运动场0.2~0.5
3、杂用场地0.3~2.9
绿地0.5~1.0
湿陷性黄土地面0.5~7.0
9.0.2.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城市居住区规划区设计规范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节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3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3
第3.3.1条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二、基地车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横坡宜为1.5~2.5%。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8%,大于8% 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 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概念: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是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的需要
对象——自然地形
手段——控制与改造
内容——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平衡土石方
土石方平衡概念: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平衡
城市竖向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用地;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市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主要内容:
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
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及场地高程;
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
规划地面形式:
根据城市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
用地名称最小坡度最大坡度
工业用地0.2 10
仓储用地0.2 10
铁路用地0 2
港口用地0.2 5
城市道路用地0.2 8
居住用地0.2 25
公共设施用地0.2 20
竖向与平面布局:
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完整的土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度;
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30度;
竖向与排水:
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度,坡度小于0.2度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各阶段主要内容及深度:
可分为两个阶段、四个层次。
总体规划阶段:细分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次
详细规划阶段:细分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两个层次
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配合城市用地选择与用地布局方案、作好用地地形、地貌与地质分析,充分利用与适当改造地形,确定主要控制点标高;
分析规划用地的分水线、汇水线、地面坡向、确定雨水排除及防洪排涝方式;
防洪防潮防浪堤顶及堤内地面最低的控制标高;
无洪涝危害江河湖岸最低的控制标高;
根据排洪、通航需要,确定大桥、港口、码头等控制标高;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与高速公路、铁路主干线交叉点的控制标高;
城市主要景观点的控制标高。
分区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确定主干道、次干道围合的地块排水走向;
确定主、次干道交叉点、变坡点的控制标高;
补充总体规划阶段阶段竖向规划中不足的其他控制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所围合范围内全部地块排水走向;
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标高以及道路的坡度、坡长、坡向等技术数据;确定用地地块或街坊用地的控制标高。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落实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与标高;
确定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
落实各级道路标高、坡度等技术数据;
进行街区用地竖向规划,确定用地标高;
确定挡土墙、护坡等用地防护工程的类型、位置及规模,进行用地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标高:相对高程海拔:绝对高程
城市用地范围确定后,各专业规划应会同竖向规划首先初步确定一些控制高程,如防洪堤顶、公路与铁路交叉控制点、大中型桥梁、主要景点等关键性控制坐标和高程,后续规划阶段不要轻易改动。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
4、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
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
6、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
7、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低于100米的建筑。
8、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9、建筑红线: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10、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1、河道蓝线: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2、绿线:绿划用地控制线。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
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以建筑各层的正投影面积加上外挑阳台的1/2面积及2.2米以上跃层正投影面积,为建筑面积。
地下室、高出地面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
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二)的规定指标执行。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2)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应在8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提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3)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5%。
5、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2)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
坡檐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3)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6、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垂直距离。
具体计算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7、建筑层数计算
建筑物一面临空、高度超过2.2米既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屋顶。
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顶部跃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8、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计算
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米至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米至6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