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哪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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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哪里执行

结合我国刑诉法第75条中的规定来看,若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则首先要符合规定的条件。至于具体指定的居所,就要求不能是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内执行。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日后还有可能被折抵刑期。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哪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3、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4、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关于监视居住的居所,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但如果是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则这里仅仅是要求不能是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内执行,通常的话可能是在一些酒店、宾馆内进行监视居住吧。这种情况下监视居住,日后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那么就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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