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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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审办法发[2011]63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11.04.11

【实施日期】201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审办法发[2011]63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关于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项目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法规司和各特派办法规处应当对审计署所有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进行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法规司负责审理。

(二)特派办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特派办法规处负责审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派办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牵头特派办法规处审理,参与项目实施的特派办法规处人员配合。

(三)业务司与特派办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其中:以业务司为主、特派办配合实施的项目,由法规司审理,有关特派办法规处人员配合;以特派办为主、业务司配合实施的项目,由有关特派办法规处审理,法规司人员配合。

(四)派出审计局对中央部门本级和在京下属单位实施审计、特派办对部门京外下属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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