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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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监督管理的职能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基础、 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 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 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 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 陷,工程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首先在施工现场 召开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代表参加的监督会议, 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 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 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质量保证体 系建立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方案、 措施及质量责任制等制度。 2)审查参与建设各方的工程经营资质证书和 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6.5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3)审查按建设程序规定的开工前必须办 理的各项建设行政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 以及审批手续。 5)检查的结果记录保存。
6.5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3.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 1)监督机构按照监督方案对工程项目全 过程施工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捡查。检 查的内容主要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 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工程 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成情况, 其中对基础和主体结构阶段的施工应每 月安排监督检查。

6.5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2)竣工验收时,参加竣工验收的会议,对验收 的程庄区验收的过程进行监督。 3)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之 日起五天内提交到竣工验收备案部 门。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责令改正。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处理,并向备案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5.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 要求归档及时,资料记录等各类文件齐全,经 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
6 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以及政府监督的 实施。 能力要点 了解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职能作用;了解 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方法
6 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目 录 7.1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7.2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7.3质量监督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7.4监督管理的职能 7.5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6.2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6.2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 量; 2.监督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3.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 构的强制监督; 4.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 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5.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度。
6.5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3)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查 处。根据质量监督检查的状 况,对查实的问题可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 “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也可根 据问题的性质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 理意见。 4.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主要是按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1)竣工验收前,就在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 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了解其整改的情况。
6.1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6.1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 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铁路、交通、水 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 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6.5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1.受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 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 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 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6.5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6.3质量监督的性质与法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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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 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有以下执法 权限。 1)接受政府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有权对建 设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行为进行检查。 2)有权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有权对差劣工程 采取开具质量整改单及局部停工通知单等行政措施。 3)接受政府委托,有权对建设参与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 行政处罚。 4)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 设。
6.5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2)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结构主要部位(如 桩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除进行常规检 查外,应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 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 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 收证明在演售后三天内报送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备案。
6.4监督管理的职能


6.4监督管理的职能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 质量行为。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 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落实 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并符合规定。
6.3质量监督的性质与法律地

6.3质量监督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1.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是政府为了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保障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 建设市场行为管理规定的一种监督、检查、管理 及执法机构实施行为。政府的监督管理行为是宏 观性质的,具体的技术监督可以委托给具有资质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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