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司法制度1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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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理由
成员国借口国内立法上的困难而不执行欧盟法
成员国因为分权而产生的行为违反了欧盟法。
成员国没有基本平等地实施欧盟法和国内法。 成员国以“自助”为名违反欧盟法。
3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
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是指在诉讼 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实 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欧委会和 成员国。
欧 盟 的 司 法 审 判 制 度
司法审判的界定 司法审判的提起 司法审判的诉讼阶段
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
司法审判的特点
司法审判的界定 概念
欧盟的司法审判是指,欧盟的主要司法机 构欧洲法院针对违约成员国的裁判活动。这 种活动主要处理欧委会和成员国之间、成员 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欧盟司法审判的法律根据
第二级法律渊源 包括条例 、指令 、 它们被 赋予了派生 的法律约束力 也称派生渊源 决定、建议与意见 等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欧盟法适用的范围,包括欧盟 法作用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 力; 二是指欧盟法的地位,即欧盟法相对于 成员国法律的宪法性地位,包括欧盟法的 直接效力和欧盟法的最高效力。
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
欧洲法院判决的执行
司法审判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指当
欧盟法的渊源
就欧盟法的法律渊源而言 , 欧盟法 的渊源按效力 、 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两 级:( 一) 第一级法律渊源。( 二) 第二 级法律渊源。
“ 欧洲煤钢共同体约 具有毫无限制的 第一级法律渊源 “ 欧洲经 济共同体约 绝对优先适用的效力。 也称基础渊源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以及建立欧盟的 “ 欧洲联 盟条约” 和修改欧盟条约 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欧盟法的分类
1
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
一级立法”,即是指那些构成欧盟法律制度基础 的那些欧盟法。在欧盟法律制度中,它们是基本的、 本源的。其它法律都是在这基础上制定的。 二级立法”,即是指由欧盟机构所制定的、旨在 实施《欧共体条约》的那些法律,包括规则、指令 和决定等。
2 直接适用的法律和间接适用的法律
欧盟司法审 判次要形式 的法律根据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 同体条约》《欧共体 条约》
司法审判的提起
1、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范围
与欧盟法的渊源相适应,指控成员国违反欧盟法 的诉讼范围大致有三种: (1)违反了建立欧盟的基础条约 (2)违反了欧盟机构的立法;成员国违反欧 盟机构的立法是指:它们没有遵守欧盟机构的指令、 规则和决定等次级立法的规定。 (3)如果成员国没有遵守欧洲法院对欧盟法 作出的解释与补充
欧盟的司法制度(1)
欧盟司法制度
欧盟的法律制度
欧盟的司法解释制度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司法机构制度
欧盟的司法程序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判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欧盟法的界定
欧 盟 的 法 律 制 度
欧盟法的渊源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分类
欧盟法的特点
欧盟法的界定
欧盟法是指以欧盟三大支柱的 法律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法规的 总称。欧盟法的核心是欧共体法。
书记官
雇 员
三
司法机构管辖权
1、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欧盟法院管辖权的范围非常广泛,这些 管辖权主要由《巴黎条约》、《欧共体条 约》、《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欧盟条约》的规定赋予。按照不同的标 准,可以把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以下几 种类型:
司法解释权,欧洲法院在就欧共体法律做出司法 解释时,首先会从有关法律规则的去理解和分析 其法律含义。 直接诉讼形式的管辖权,指欧洲法院直接受理诉 讼的权利。 间接诉讼形式管辖权,指欧洲法院为欧盟成员国 法院提供先予裁决
司法审判的诉讼阶段
欧委会对有关成员国提起诉讼的阶段,可以 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欧委会与成员国 之间非正式讨论的阶段;第二阶段是欧委会 向成员国发出正式通知信件的阶段;第三阶 段是欧委会提出附理由的意见;第四阶段是 向欧洲法院起诉阶段。通常,前三个阶段可 以统称为行政阶段,后一个阶段可以称为司 法阶段。
司法机构的缺点盟司法权 的机构,它包括两个方面:欧盟法院和欧盟 初审法院;欧盟法院是主要的司法机构,欧 盟初审法院是次要的司法机构。
二
司法机构的组织体系
司法机构组织体系 法院 初审法院
法官 检察官
官 员
法官 检察官 其他成员 内部机构
图 译 口 信 行 书 文 译 息 政 馆 部 部 办 管 与 公 理 文 室 部 件 服 务 部
意见征求权,欧盟机构或成员国就有些国际公 约或国际协定的修改必须事先征求欧洲法院的 意见
2、欧洲初审法院的管辖权
欧盟机构与其雇员间的争议案件。 煤钢企业及企业协会与欧委会间有关征税、生 产、价格以及垄断协议和集中的案件 由自然人或法人对欧盟提起的,旨在请求宣布 欧盟有关法令无效,或指控欧盟机构失职,或 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欧盟司法审判可以分为主要形式和次要形式,其 中,主要形式指欧洲法院受理欧委会对成员国提起 的诉讼以及成员国对成员国提起的诉讼;次要形式 是指欧洲法院受理欧委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成员国 的诉讼。两种形式的法律根据各有不同。
欧盟司法审 判主要形式 的法律根据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 同体条约》《巴黎条 约》《欧共体条约》
在欧盟成员国内无需采取任何国内法上的措施,即 可直接成为法律并得以实施的欧盟法,便是直接适用 的法律。反之,则为间接适用的法律。
欧盟法的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
欧盟法存在有限性
(调整范围有限、立法权力有限、执行能力有限、权威性有限)
欧盟的司法机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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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机构的界定 司法机构的组织体系
司法机构管辖权
行使仲裁权
四
司法机构的缺点
司法机构的特点
司法机构的性质
欧盟的性质
欧盟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地区性、政府间、综合性的国际组织。
1、欧盟司法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
司法机构的判决必须以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欧盟 法并没有赋予欧洲法院相应的执行能力。
2、欧盟司法机构缺乏足够的影响力
在欧盟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欧洲法院处于最底层 的地位。从成员国层面上看,多年来,欧洲人对欧 洲法院知之甚少。除英国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媒 体很少聚焦于欧洲法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