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小高地建设实施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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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才小高地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桂林市人才小高地建设,聚集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桂林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6年)》(市发〔2021〕44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市发〔2021〕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小高地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人才小高地建设资金投入以各建设载体单位自筹为主,市财政及项目载体所在城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第二章申报设立

第四条设置范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列入国家、自治区或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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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前沿的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学科;在国内、区内同行业(领域)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设置对象: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的主要承载单位;由优势企事业单位或工业(产业)园区牵头、能集中相同产业或学科各方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实现最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联合体。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有较高科研水平,较强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产学研相结合,产品研发和技术成果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其研发项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推动该产业、企业发展,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二)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初步形成有项目开发和推广应用等不同领域、层次、年龄梯次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和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能聚集一批区内、市内同行业公认的、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经营管理人才。

(三)有较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较强经济实力,能够提供资金保障,为首席专家和项目带头人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室和配套设备,积极为人才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章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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