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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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6025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公安部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配备公务用枪(弹药)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配备公务用枪(弹药)许可;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25。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无限制。
八、申请条件
申请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限定的配备公务用枪限额。
九、申请材料目录
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式样附后)。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2.信函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三、办理时限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作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在行政主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时,有权作出陈述并提供补充材料,行政主体应当予以重新审查。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提出批评、控告、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获证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咨询部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010)66263350。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741。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监督电话:1238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