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服务指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06025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公安部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配备公务用枪(弹药)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配备公务用枪(弹药)许可;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25。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无限制。

八、申请条件

申请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限定的配备公务用枪限额。

九、申请材料目录

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式样附后)。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2.信函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三、办理时限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作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在行政主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时,有权作出陈述并提供补充材料,行政主体应当予以重新审查。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提出批评、控告、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获证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咨询部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010)66263350。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741。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监督电话:1238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