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基础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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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接受 海关监管
◎ 海关对运输工具进行例行检查、重点抽查、重点 抄查
◎ 进出境运输工具用途有限制性规定 ◎ 兼营或改营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履行海关 义务
海关监管的期限
一般进口货物(进境起至结关放行止)
一般出口货物(申报起至出境止)


保税货物(进境起至出境或转为一般进口止)
28、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4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4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部门规章
42、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对老百姓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你 ,老百姓都可以做,都是合法的
对政府来说,只要法律没有明确授权你的 事,你都不能做,做了都是非法的。
历史上共三部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1951年4月18日
海关权力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 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 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 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 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 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 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海关权力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 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 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 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个人违抗海关 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 理。
委托报关 企业办理
授权 委托

提供 真实 情况
进出口货物
另有规 定除外
对情况真实 性负合理审
查义务
所有人 自行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
进出境运输工具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 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 、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
◎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时进行申报,并接 受监管和检查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 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海关权力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 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 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 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 的,可以扣留。
出口货物 的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 的所有人
关税的纳税 义务人
行政法规
16、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9、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 条例
1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增)
30、电影管理条例
1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新增) 31、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修订)
19、进出口关税条例
3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20、稽查条例
3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
2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0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


暂时进口货物(进境起至出境或转为一般进口止)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起至监管年限期满止)
过、转、通货物( 进境起至出境止)
超期未报货物(进境起至海关提取变卖止)
其他(进境起至结关止)
货物和物品的区别
(1)无论数量多少,有证据证明用于贸易的, 可按货物认定。
(2)无论数量多少,没有证据证明用于贸易的 ,可按物品认定。
海关基础法律法规培训
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法律
1、海关法 3、行政处罚法 5、行政诉讼法 7、行政强制法(新增) 9、立法法 11、刑法及其修正案(节选) 13、公务员法 15、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行政许可法 4、行政复议法 6、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订) 8、对外贸易法 10、关衔条例 12、民事诉讼法(节选) 1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海关的任务 监管、征税、查私 、统计
海关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 ,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 制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隶属机构 派驻机构 其他机构
海关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 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海关权力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 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 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 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 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 扣留。
海关权力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 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 其他权力。
缉私体制
缉私体制
联合缉私 统一处理 综合治理
报关人的资格及报关企业的基本义务
进出口货物
进出境物品
收发货人 自行办理
(3)对携带物品的种类明显不属于生活资料, 可按货物认定。
(4)对旅客携带进出境仅用于单位生产、使用 、展示等经营活动的物品,按货物认定,但事
实上单位和个人兼用的除外。
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 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 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货物 的收货人
口管制条例
修订)
3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2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23、海关统计条例
35、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24、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新增)
36、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5、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37、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26、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38、反倾销条例
27、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39、反补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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