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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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
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
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
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
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一 )决策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
规定进行:
( 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
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
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
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
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
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
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
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
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
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
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报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
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
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
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
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可通过市政府网站、本单
位网站、泰安日报、泰安广播电视台等在全市具有普遍影响
力的公共媒体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
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公开
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
决策事项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
证会。提前 15 天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
行政决策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 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合理确定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报告应当
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
说明等相关材料提前 5 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
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
整理、研究,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中应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
出说明。
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
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论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事
项,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 5 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或者进行书面咨询。
决策咨询专家、咨询机构应出具签名或盖有本机构印章
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
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
向社会公布。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 四)风险评估
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
政、经济或法律纠纷、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
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其他科室、直属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
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
求的时限完成。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等。
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
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将决策方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讨论决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1)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