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代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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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
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按照津政办函[2013]59号文件精神,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一律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为做好前期准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方式方法:
1、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征、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2、征收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开业或成立之日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3、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企业可自行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该表,也可到各所申报厅领取。
4、申报期限:
工会经费按季度申报,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
申报缴费手续。
5、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和各级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返还规定:
代收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市总工会按60%的比例返还给缴费单位。已建会并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返还部分将在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单位工会账户;未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代为管理。未建会单位的筹备金,暂由市总工会代账户管理,待成立工会后,按规定比例予以返还。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