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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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指标
(政府网站建设部分)
一、主要编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83 号)等年度工作要点。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2 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闽政办〔2015〕44 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5〕148 号)。
二、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考核指标体系
1.往年设置于“网上办事-公共服务资源整合”指标之下。
2.往年设置于“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信息”指标之下,名称为“行政权力”。
3.从资源聚合度(是否建立专栏整合本地区服务资源)、资源整合度(是否整合指标说明中的服务资源)、服务实用性(指南要素是否齐全以及各要素的实用化程度,如办理机构是否有详细地址和电话,办理材料是否有明确清单和表格样表,用户对象是否按照不同类型进行细分等)、服务易用性(服务是否在首页或频道页显著位置展现,能否通过站内搜索检索到)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4.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闽政办〔2015〕44 号)要求,咨询信件超过3个月未回应的,或者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栏目中无任何有效信件、留言的,“咨询投诉”指标不得分。
5.参照闽政办〔2015〕44 号文要求,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开展次数少于3次的,对应的“内容丰富度”指标不得分。
三、省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说明:
1.往年设置于“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信息”指标之下,名称为“行政权力”。
2.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闽政办〔2015〕44 号)要求,咨询信件超过3个月未回应的,或者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栏目中无任何有效信件、留言的,“咨询投诉”指标不得分。
3.参照闽政办〔2015〕44 号文要求,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开展次数少于3次的,对应的“内容丰富度”指标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