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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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综述篇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〇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与理由。

〇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得,讲明具体请求与理由。

〇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得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与理由;无独立请求权得第三人针对原、被告得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得答辩意见。

〇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得陈述进行答辩。

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得意见。

〇当事人质证

〇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得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〇证人出庭作证

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举证篇

一、基本知识

█证据材料

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得,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得事实材料,就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得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得,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得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得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得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得,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得,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得,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得,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得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得,提供该证言得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就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得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得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得除外;本案得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得证人;本案得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得证人;法律规定其她不得作为证人得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得,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得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得语言文字。证据材料得翻译,应由专门得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得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得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得,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得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得,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就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得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得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裁判所确认得事

实;(5)已为仲裁机构得生效裁决所确认得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得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与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得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得除外。”也就就是说,如果争议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与文书就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得程序公证证明得,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与文书真实合法得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得,否则人民法院

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她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得根据。

10.民事诉讼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得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得书面申请与有关线索得,由人民法院决定就是否调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得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材料交换

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张得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得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权得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

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张得相应得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得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14.民事及行政诉讼得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得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得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得依据。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得诉讼请求所依据得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得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得,由负有举证责任得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得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得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得来源、证明对象与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得名称、出处、并有提供证明材料得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得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得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得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得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得,应提交该中文译本得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得,应提交证人得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得条件与程序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得姓名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得理由、取证得目得、证据线索、证据内容与证明对象。

2.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得、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得,由法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得、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有关得机关进行。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得,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或有失公正

(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四、举证期限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得,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得证据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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