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宪法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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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宪法问题浅析
7月1日下午,日本政府召开临时内阁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案。该议案一出,舆论哗然,引起中韩等国很大反映。该议案的通过必将对未来的国家安全、国防军事、外交事务等产生重大影响。笔者才疏学浅,对这些问题不敢发表看法,但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同时涉及宪法问题,笔者撰文单就其中涉及的宪法问题作一浅析。
二战中日本作为战败国宣布无条件投降。根据1941年8月《大西洋宪章》(侵略国家非军事化原则)、1945年7月《波茨坦宣言》(否定军国主义者的势力,粉碎其遂行战争的能力、解除军队的武装)、1946年麦克阿瑟(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备忘录(放弃战争、不保持军队、否认交战权),加之时任日本首相币原的和平主义思想,日本于1946年10月7日通过了采用和平主义作为基本原理的《日本国宪法》,也被称为“和平宪法”,并于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该《宪法》的和平思想具体表现在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①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②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法律是通过语言表达的,语言又具有多义性,而适用法律必须在明确的情形下进行,因此,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对其进行解释。《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虽然言明放弃战争,但是否也同时放弃以武力反抗的自卫战争,并不明确。根据之前日本政府的解释,日本享有武力自卫权,并建有自卫队。行使自卫权的条件有三个:一、日本受到紧急而非法的侵害;二、没有其他适当手段可以排除上述攻击;三、武力行使限于“必要最小限度”。该解释明确了只有当日本受到侵害时,才能进行自卫,此种权利也被称为个别自卫权。于此相对应的是集体自卫权,集体自卫权是根据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而被一些国家使用。集体自卫权是指:“即使本国的实体权利还未受到侵害,但基于有关和平与安全的一般性利益,以援助为目的而采取的对他国进行武力攻击的防卫行动之权利。”解释有点拗口,举个例子就很容易理解:美国和以色列是同盟国,签有同盟协议,若伊朗攻击以色列,美国就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为由,攻击伊朗。
日本此次内阁决议案就是把行使自卫权的第一个条件修改为:“日本遭到武力攻击,或者与日本关系密切国家遭到武力攻击,威胁到日本的存亡,从根本上对日本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构成明确危险”,其余两个条件未作修改。这一修改意味着日本享有了集体自卫权,日本可以主动出击,以自卫权之名打击他国。这与二战后日本延续的“专守防卫”是相悖的,所以也引来了很大的关注。日本国内抗议声也很强烈,本来日本宪法学界就有是否享有自卫权的争论,现在又扩大解释享有集体自卫权,抗议自然少不了。但,这种抗议没能阻止以安倍为首的内阁。笔者认为,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必将使中、韩等国增加军备,日本自己也肯定会扩充军备,但这种扩充对谁都不利。战争是可怕的,战争是痛苦的,真希望不要有战争的发生。
日本因《宪法》第九条而受制于军队的发展、战争的进行,修改宪法第九条,岂不正好?日本首相安倍也这样想过,但修改宪法“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并“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方可通过。由于如此严格的修改程序,日本宪法自颁行到今天,没被修改过。安倍自诩人气较旺,但仍不足以通过对宪法的修改,只能“曲线救国”通过修改对宪法的解释,来实现主动出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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