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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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文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水文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广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水利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文固定资产是指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局”) 和各市(沿海)水文水资源局(以下简称“各市(沿海)局”)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购置、调拨、接受捐赠、奖励和其他依法确认为本单位的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区局统一领导区水文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所属固定资产。

(二)归口负责,责任到人原则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部门是固定资产运行维护和保管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运行维护和保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登记簿、技术档案及有关固定资产卡片,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固定资产管理。

(三)合理配置、效益优先原则

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配置和利用固定资产。

(四)资产分类标准化原则

全区水文水资源单位的固定资产分类、编码采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区局各处室和各市(沿海)局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一)区局计划财务处是区局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区固定资产的部门预算上报工作及政府采购计划录入及申报工作。

4、负责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5、负责对全区固定资产的处置进行汇总上报工作。

6、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报废、对外捐赠、出租、转让、保险管理等审批工作。

7、负责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及时反映对固定资产的变动。

8、负责组织每年对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对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上报申请报批和处置。

(二)区局办公室是区局办公设备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汇总审核各处室报送的办公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并提出办公设备购置的意见及建议。

2、负责区局办公设备的统一购置,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负责办理办公设备验收入库、出库、内部调剂等相关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专用设备购置实行归口管理,即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提出购置计划,并统一购置,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按照“先处置后购置”程序,提出本年度办公设备采购计划,并报局办公室汇总审核。

3、各处室负责指定专人管理本处室的固定资产,建立并登记本处室的固定资产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粘贴工作。

4、各处室负责对本处室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对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向局资产管理员提出处置申报。

5、各处室负责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6、各处室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7、各处室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8、审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三)各市(沿海)局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维护与管理等工作,承担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局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完善和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依据授权实施固定资产购建、处置活动。

3、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信息维护活动。

4、组织编制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修等项目预算。

5、组织本局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参与固定资产完工验收工作。

6、组织上报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出租、转让、调拨、报废等审批活动。

第七条区局计划财务处和各市(沿海)局应当在内部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档案,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记录和更新固定资产的新增、减少、使用信息等,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八条资产管理员如工作发生调动或变动时,应及时重新确定,办理固定资产工作交接手续,并将人员名单报计划财务处

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通用设备。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办公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等。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包括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PC服务器、掌上电脑、计算机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碎纸机、会计机械、其他办公设备等。

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大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变压器、整流器、生产辅助用电器、生活用电器和照明设备电器等。

通信设备:包括无线电通信设备、视频会议系统、电话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等。

广播电视设备:包括电视设备、视频设备、音频设备、播出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工程机械设备、水工机械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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