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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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绿化特色〕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注重景观营造,优化植物配置,体现季相变化,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功能与品质。
加强风景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海等重点管控区域的绿化建设,构建彰显地域特色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第六条〔规划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绿地率标准〕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草案)
立法依据对照表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18.5.13
条文
依据
参考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南通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七条园林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滨海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有厦门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
第五条〔社会参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绿化特色〕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注重景观营造,优化植物配置,体现季相变化,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功能与品质。
加强风景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海等重点管控区域的绿化建设,构建彰显地域特色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第六条〔规划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绿地率标准〕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草案)
立法依据对照表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18.5.13
条文
依据
参考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南通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七条园林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滨海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有厦门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
第五条〔社会参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