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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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另外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
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关系是: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
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
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
“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
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