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主要规定了完善:具体体现在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提高其处罚力度;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中的单处罚金改为并处罚金,并增加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未能将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未能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标准;未能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等。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

在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日渐泛滥的局面。食品安全犯罪事件层出不穷。2011年食品安全方面比较大的事件就有瘦肉精猪肉、地沟油、亚硝酸盐食品、毒豆芽等事件。这些食品涉及到普通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生在民以食为天的国度,民众最怕的却是吃,这不能不说是当前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食品的各个种类和各个环节。食品安全犯罪之所以如此泛滥,部分的原因是当前道德水平低下,一些人为了致富,不择手段;而更重要的原因则在制度上,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这使得食品安全犯罪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但其规定仍有不足之处。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一修改有助于打击遏制食品安全犯罪。(一)修改背景: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食品卫生法》于1982年试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修改后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强调食品的外在的卫生、干净,适合温饱社会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逐步迈入了小康社会。人们对食品的要求就不仅仅是卫生,而是安全了。因此,《食品卫生法》就提升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的安全标准,包含了危害人体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特殊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标签、说明书;食品的检验方法等等九个方面的要求。

①(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1.扩大了该罪的犯罪对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其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犯罪对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刑法规制的食品由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到扩大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致使大头娃娃的假奶粉,其成分主要是面粉等无毒的食品原料,根据“卫生标准”来看,假奶粉是卫生的,因此不是食品安全犯罪所包括的对象。而根据“食品安全标准”来看,假奶粉缺乏必要的营养

物质,因此属于食品安全犯罪所包括的对象。这样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面就扩大了。

2.由单处罚金改为并处罚金

原来的规定可以单处罚金,使得犯罪人能够以罚金代替徒刑,从而逃避打击。《刑法修正案八》将其改为并处罚金,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在犯罪结果的评价上增加了对犯罪情节的考虑。即便行为人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却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如主观恶性大、行为性质恶劣、犯罪对象特殊、危害程度大、特殊时期犯罪时,行为人一样构成犯罪。

②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三)存在的不足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亟待立法者修改完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危险犯是与实害犯是刑法理论对犯罪的一种区分。实害犯是以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刑事处罚标准的犯罪。危险犯是指以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足以造成危险作为处罚标准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是如何判断的呢?下文具体案例来展开分析。案例一,毒竹笋案:被告人张某某用焦亚硫酸钠和柠檬酸进行保鲜加工,尚未售出。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学评价鉴定,该批竹笋

中二氧化硫的含量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收购用于食用的竹笋时,使用焦亚硫酸钠和柠檬酸进行保鲜,使得该批竹笋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食用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③案例二,假蜂蜜案:被告人王某用蜂蜜精、明矾、白糖、死蜜蜂等生产假蜂蜜,尚未售出。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蜂蜜中铝的残留量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④这样的判决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的标准就是鉴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鉴定结论,通过行为来判断其危险。因此,刑法应当将该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⑤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一种犯罪。行为犯的认定不问行为的结果和危险,只关注行为本身。从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将其认定为行为犯。故刑法将该罪改为行为犯更符合打击犯罪的要求。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的修改幅度较小,只有两处:一是在处罚时将单处罚金改为并处罚金,避免食品安全的犯罪人以罚金代替徒刑;二是加上了情节的考虑,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加

重其刑罚。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样,该罪的修改有利于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过,该罪仍然存在缺陷。(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时,同时必然也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为有毒、有害的食品必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发生竞合时,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行为的处罚应当择一重罪,即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反之,则不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行为不一定就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外延上远大于有毒有害的食品。

有毒有害的食品往往本掺入了有毒有害的物质。对于有毒有害的食品究竟应当如何判断?刑法并没有明确这一点。学者们往往依据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加入的物质可否食用。如果可以食用,就不是有毒有害的物质;如不可食用,则就是有毒有害的物质。⑥但这个标准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掺入的物质可以食用,但却有害,该如何认定?二是依据卫生部所认定的食品原料来判断。掺入的物质属于卫生部所认定的食品原料,就不是有毒有害的物质;反之,则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这个判断标准同样存在着问题。卫生部没有认定的食品原料都是有毒有害的物质吗?没有认定的应当如何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