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主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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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虽然对本国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国际条约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定的限制,包括一般性限制和特别的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国家领土主权要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受这种限制的国家可以是所有的国家或所有相关的国家。例如,任何国家利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核实验案”就是明显一例。再有,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等都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本节着重介绍一下国际法上对某些国家领土主权的特别限制的情形。
一、共管
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一概念最先出现的在神圣罗马帝国末期。
二、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三、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对其领土坟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第四节国家边界
一、边界的概念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二、边界的形成
三、边界的划分
(一)划界方法
(二)划界程序
四、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
(二)边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三)边境土地的利用
(四)边境居民的往来
(五)边境事件的处理
第五节中国领土
一、概述
中国位于欧亚大陆东部。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以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
二、中国和有关国家的领土和边界问题
(一)中国与印度关于领土边界的问题
(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
(三)钓鱼岛列屿
第六节南极和北极地区
一、南极地区
(一)南极概况
(二)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和平利用南极。
2. 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3. 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 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二、北极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