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对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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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对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影响

吕世伦付池斌

内容摘要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作为美国法学理论界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学思潮,从一诞生就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对美国的传统法学思想进行犀利的批判,并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法学思维范式:从关注“书本上的法”转向“现实中的法”,从关注法律规则的作用转向法官的司法活动。现实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对美国战后新的法学思潮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至今,经济分析法学、批判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和“新公法运动”都仍然闪烁着现实主义的思想火花。对美国的现代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创新,现实主义法学尤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美国法学教育美国三大法学院的改革创新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当代法学理论界最值得注目的法学学派之一。它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由卡尔•尼可森•卢埃林(Karl Nickson Llewellyn)、杰罗姆•弗兰克(Jerome Frank)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完成其理论体系建构。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并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这场运动一直持续到60年代,在美国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70年代以后,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观点和传统被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等继承。甚至到了90年代,在美国的“新公法运动”里,都能找到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踪迹。

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一开始就以改革和批判的精神对美国的法学进行大胆的创新,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法学思维范式:从关注“书本上的法”转向“现实中的法”,从关注法律规则的作用转向法官的司法活动。其研究的方法和成果满足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成为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官方法学”,成为对美国后来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的重要法学流派。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布莱恩•雷特(Brian Leiter)客观地指出:“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美国本土最重要的法理学运动,它不仅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而且还推动了美国的法律改革和律师业的发展。”

①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更是直接关涉到美国法学和法律发展的前途。所以,在我国进行法治文明的建设的当今时代,法学界应当对此予以高度关注,以期吸收和借鉴其合理的东西,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

一、二战之前: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教育改革的贡献

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是它彻底改变了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以卢埃林为代表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对法律教育的影响相当大。

1、兰德尔“判例教学法”的否定

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 Langdell),为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理论介绍到美国,创立了“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以分析的方法代替传统的概念和法条的演绎方法。他认为,为了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必须研究法官的判决。要让学生较好地掌握法律,上课时就应该

用苏格拉底式讨论问题的方法来代替传统的系统讲授。

这种教学法的具体做法是:先要一套判例法教材(case books),如合同判例法教科书、刑法判例法教科书等,其中收集有关某部门法或某一主题的有代表性的判例。课前由学生根据老师的安排进行认真准备,包括熟悉某些判例,掌握案件事实和判例根据等,通过自己独立思考作好发言摘要。上课时由老师作简单启发性发言后即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以探讨、分析、评价有关判例。期末考试也以分析判例作为主要内容。判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有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特别是开业律师工作的技巧等。到20世纪初,判例教学法已在美国所有法学院推行。

可是,判例教学法使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仅限于判例法,特别是上诉法院的判决,它使法律与其他学科分隔开来。到了20世纪20年代,哈佛大学盛行的“判例教学法”,成为现实主义法学主要反对的目标,美国法学界对这种教学法进行了猛烈地批评。弗兰克认为兰德尔是一位“十足的神经病”,他用判例教学法“误导”了美国的法学教育,他将上诉法院神话化了。在弗兰克看来,兰德尔是“修道院似的专注书本知识的书呆子”。②兰德尔的思想就是认为法律是一门学问,这门学问所有的能找得到的资料都在印刷的文本之中。按照兰德尔的训练方法来培养法学院的学生,无疑就象饲养员给小狗喂食一样,学生学的知识太有限了。为此,美国法学院抛弃这种陈腐的教学方法,对法学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进行了大胆的改革,用“实习课程”、“专题课程”、“模拟法庭”等代替了“判例教学”,提高了法学院学生发现法律事实,找到案件解决方法的能力。

法学院对兰德尔判例教学法的否定,注重学生的法律实践,是现实主义法学在法学教育的巨大贡献,对美国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2、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教育创新

从1914年开始,哥伦比亚大学就在查尔斯•克拉克(Charles E. Clark)院长的带领下,对法学教育进行大胆的改革。这一年,约瑟夫•瑞德利奇(Josef Redlich)向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递交了一份报告,准备向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挑战,也因此成为该领域的第一位法学家。1921年,奥尔夫•瑞德(Alfred Reed)也建议对官方的“判例教学法”进行改革。20年代,哥伦比亚大学的现实主义法学家作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他们尝试着将社会学法学运用到法学教育之中。他们坚信,因课程体系的重新划分和所采用的材料与法律实践更加接近,改革一定能够取得成功。把法律作为社会科学和可以从其他社会科学那里得到帮助,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哥伦比亚大学开展的这场课程改革在三门课程上体现出来了。一门是赫尔曼•奥利芬特(Herman Oliphant)的贸易法规,一门是劳尔•多灵(Noel Dowling)的产业关系,还一门是安德赫尔•穆尔(Underhill Moore)的商法。1922年,这些课程首先给三年级的学生开设,结果出现有三个方面不同凡响。第一,他们不是根据法律条文来组织材料,而是根据存在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来组织材料。结果,在贸易调整这门课中所涵盖的材料就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衡平法、刑法和公司法。产业关系这门课就冒犯到合同法、侵权法、代理法、衡平法和宪法的法条。同时,穆尔在商法领域也取得了进展。第二,奥利芬特和多灵强调了与他们的课程的一些非法律材料的关联性。学生们打开他们的案例教程,呈现在他们面前的是30多页的经济史方面的材料;多灵课程劳动法案例时常出现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材料。最后,奥利芬特和多灵使用了大量的法定材料。③经过这些法学教授的大胆改革和尝试,他们在法学教育的新领域取得了十分可喜的、令学生非常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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